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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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共六項控罪,包括兩項「勒索」罪(控罪二及四),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以及四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控罪一、三、五及六),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C)及(3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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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842/2023[2026] HKDC 98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42/2023

[2026] HKDC 9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燕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6年5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先生,及律政司檢控官楊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維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3], [5] 及 [6] 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Disclosing Personal Data with Consent)
  [2] 及 [4]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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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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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共六項控罪,包括兩項「勒索」罪(控罪二及四),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以及四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控罪一、三、五及六),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C)及(3D)條。

2.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認定事實

3.本案的案情已在裁決理由書中交代,本席在此不再作詳細複述。

4.簡而言之,本案六項控罪的受害人為 X 先生(下稱「X」)。X 已婚,與太太及一名子女同住,從事金融行業,任職董事,在金融界及社會上具有一定知名度。X 與被告人於 2017 年經朋友介紹認識,其後於 2020 年末至 2021 年初發展婚外情。

5.本案涉及被告人在 2022 至 2023 年期間,多次利用其聲稱掌握的 X 的個人資料及親密相片製作並公開上載多段影片,並在不同階段向 X提出金錢要求。

6.事件起於 2022 年年初,X 已透過行為及文字明確表達欲終止二人關係。被告人拒絕接受,並持續要求 X 見面。其後 X 於 2022 年 3 月外遊期間,被告人在電話中表示如 X 不見面便「後果自負」。X 於 2022 年 3 至 4 月期間最終在微信將被告人封鎖,使被告人其後無法再向他發送訊息。

7.2022 年 5 月 15 日,X 接獲一名新相識、平日無聯絡的人士發來短訊,指「好似有人想攻擊你」,並附上一條 YouTube 連結。X 打開後發現「五月的影片」(控罪一),內容以約三至五張 X 與被告人的過往親密合照為素材製作而成,包括攬抱、切蛋糕、親吻面頰及接吻等姿勢,清晰展示 X 的容貌及中英文姓名,並加入指稱 X 欺騙感情的字眼,而被告人則以表情符號遮蓋自己的容貌。X 感到驚訝及恐懼,並擔心婚外情曝光會對其家庭及事業造成影響。

8.X 其後透過私人助理 Y先生 (下稱「Y」)  聯絡被告人,要求移除「五月的影片」,被告人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將影片下架。雙方於 5 月 19 日會面時,X 明確表示二人關係已結束,但被告人多次表示不接受,稱「不是你說分手就分手」,並提及她知道 X 的住址、其母親資料、手機號碼及公司地址。X 聽後感到震驚及害怕,當時他需經常到醫院探望患病母親,遂向被告人表示待處理家事後再作聯絡。

9.5 月 23 日,Y 通知 X 被告人要求他即時致電。被告人在通話中向 X 提出 60 萬元的要求(控罪二),在 X 表示無法提供後,被告人稱「你幫就幫,唔幫就拉倒」。最終 X 表示只能提供 30 萬元,被告人亦同時要求他替其繳付保險費。X 在該次通話中因被告人早前的電話騷擾、「五月的影片」事件,以及在 5 月 19 日會面時被告人透露掌握其住址及家人資料而感到極大壓力,其讓步並非出於自願。

10.X 擔心被告人其後不認帳或進一步施壓,於是草擬協議書交由 Y 與被告人協調,內容包括和平分手、互不打擾、X 支付 30 萬元(最多分四次)及繳付 2022 及 2023 年的保險費,而被告人須承諾不再就金錢問題提出要求並保密雙方來往之事。然而,被告人一直拒絕簽署協議書。X 憂慮若不付款,被告人可能採取更激烈的披露行為,於是於 2022 年 5 月 30 日先後兩次把現金存入被告人指定帳戶,共 75,000 元,為 30 萬元的首期四分之一款項。

11.其後於 2022 年 6 月 5 日凌晨,被告人在街上目睹 X 與另一名女子從按摩店步出,因而感到極度憤怒。回家後,她在短時間內先後製作三段同樣以二人親密照片拼製而成的影片,並加入指責 X「玩弄感情」、「偽君子」、「感情騙子」及「半夜三更在外面同別的女人一起,玩女人玩了一個又一個,你就等著報應吧」等具貶損性及帶有惡意指摘意味的文字描述,亦包括指稱 X 在其母親患病期間仍與女子同行等內容。被告人先後上載「六月的影片‑A」及「六月的影片‑B」後均即時下架,最後上載第三段影片作為最終版本(下稱「六月的影片」)(控罪三)。三段影片均清楚展示 X 的容貌及其中英文姓名,而被告人則以表情符號遮蓋自己的面容。

12.即使 X 與 Y 多次聯絡被告人並要求移除影片,被告人仍拒絕將影片下架。在影片公開期間,雙方共進行六次通話,包括 2022 年 6 月 6 日被告人與 X 的一次通話、6 月 7 日與 Y 的一次通話,以及 6 月 9 日與 Y 的三次通話。被告人在通話中多次以具威嚇性的言語向 X 及 Y 施壓,包括「我賤命一條,我跟你玩到底」、「大家一鑊熟囉」、「佢唔嚟見我,我一定爆佢大鑊」、「唔得,我而家唔會刪㗎嘞」、「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等。被告人有意識地利用掌握 X 的把柄施壓,以迫使其作出金錢讓步,並於 2022 年 6 月 13 日在二人會面期間向 X 提出 200 萬元要求(控罪四)。

13.由於被告人一直拒絕將「六月的影片」下架,影片其時仍在網上流傳。X 希望事件能和平解決,於是建議被告人尋求法律意見,並以簽署保密協議作結。最終,雙方在律師協調下於 2022 年 6 月 17 日簽署保密協議,內容包括雙方須永久保密二人的關係、刪除所有資料及相片,並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向第三者披露。X 在非自願情況下以本票方式向被告人支付 100 萬元,而該金額已屬他在短時間內所能調動的上限。被告人於簽署協議當日移除「六月的影片」。

14.2022 年 9 月 27 日,即簽署保密協議後約三個月,X 接獲其個人銀行一名高層來電,通知在銀行對 X 進行年度內部審查時,後勤人員在網上發現「九月的影片」(控罪五)。X 其後於 2022 年 10 月 13 日報警,並於 11 月初就事件聯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 11 月下旬,X 接獲警方回覆,指暫時證據不足,如有需要會再聯絡他協助。X 感到無助,再次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求助,並於 2022 年 11 月期間獲通知「九月的影片」已於 11 月 15 日被移除。

15.其後,X 一直擔心被告人會再採取網絡攻擊,並於 2023 年 3 月在 YouTube 以其中英文姓名搜尋時,再次發現「2023 年影片」 (控罪六)。該影片與早前影片同樣以三至五張相同一批親密合照為素材製作,但片長較前述影片更長。事件令 X 承受相當程度的心理壓力,並擔心對其家庭及事業造成嚴重影響。

判刑前的報告

16.本席早前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以待辯方提交書面求情陳詞,並為被告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了解其家庭背景及精神狀況。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確認,被告人已獲解釋上述報告的內容,並表示明白及同意。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輕判請求

17.被告人現年 46 歲,出生於中國湖北,成長於農村家庭,於 1996 年在內地完成高中一上學期(相當於香港的中四程度),父母分別為72歲及70歲,均年事已高並患有長期病患。

18.2005 年,被告人完成美容相關課程後開始從事美容工作,先後從事銷售、餐飲服務、美容及化妝等行業。於 2006 年,她在香港結婚,並以婚姻申請來港定居,於 2011 年正式移居香港,並於 2018 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她與前夫於 2013 年協議離婚,但仍保持良好朋友關係。在婚姻期間主要依靠前夫供養;來港後,她主要從事美容師工作,收入穩定,並持續進修以提升專業技能。她多年來亦負責照顧父母,包括提供經濟支援及陪同求醫。

19.離婚後,她主要從事售貨員及美容工作,直至 2020 年年尾與 X 展開親密關係;二人分開後,她再度從事美容工作。

20.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1.背景報告所載的被告人陳述,大致與她在庭上的說法一致。她重申,她相信在首次上載影片後與 X 的情侶關係並未終結,又稱 X 當時只是表示因財政困難而將每月給予她的生活費由 40,000 元減至 25,000 元,但仍會如常替她繳付保險費。

22.被告人在背景報告中承認,在控罪一及控罪三中,她曾未經 X 的同意上載其個人資料至 YouTube,但否認其餘所有控罪。她表示,其行為源於情緒管理欠佳,當時亦未充分意識到其行為的法律後果,並稱已從事件中汲取教訓,懇求法庭從輕處理。

23.陳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案件自 2022年5月發生至今已有四年,其間因控方先後向法庭申請新增兩項控罪而導致審訊延後。被告人在與 X 分開及因本案被捕後,她曾出現情緒困擾及睡眠問題。辯方呈上一張由一名張姓的精神科醫生發出的正式收據,顯示被告人曾於2024年11月12日到診,並獲診斷為焦慮症。

24.至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葉醫生在報告指出,被告人因本案的法律程序及還押期間所承受的壓力而出現適應困難,但整體精神狀況仍屬穩定,其睡眠及食慾亦維持正常。葉醫生建議被告人於壓力期間繼續接受門診精神科跟進,以監察其精神狀況。

25.此外,陳大律師指本案對被告人的工作及經濟造成重大打擊,使其無法繼續照顧年邁父母。被告人一直自力更生,今次事件對其人生已造成深遠後果。辯方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來自被告人、被告人的父親、前夫、僱主及與朋友的求情信件給法庭考慮,反映被告人一向勤奮、守法、孝順及待人友善誠實。

26.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本案的法律程序對她及其家庭造成相當影響,使她承受持續的身心壓力,並最終失去穩定工作及經濟能力,對未來生計亦感到徬徨。她稱因情緒困擾而患上焦慮症,須依賴藥物以維持情緒及睡眠。她懇求法庭予以寬大處理。

27.被告人的前夫在得悉本案後感到震驚,並形容被告人性格較為單純,有時會衝動行事,但從未察覺她有任何不當行為,亦未見她有經濟困難。

28.辯方呈上多份與美容相關的證書,顯示被告人多年來在美容及相關範疇持續進修,包括化妝、半永久化妝、采耳及微整形等課程。辯方亦呈上其於疫情期間修讀北京郵電大學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網路教育課程的畢業證書,反映被告人在逆境中仍積極進修,並於 2023 年完成相關專科課程。

29.辯方另呈上香港紅十字會輸血服務中心於2022年5月3日向被告人頒發捐血的證明卡。

30.綜合上述因素,陳大律師盼法庭酌情從輕處理,採用較低的量刑起點。

判刑考慮

31.本案涉及六項控罪,相關行為橫跨約一年,反映被告人反覆以其聲稱掌握的 X 的家人資料、公司資料及二人的親密照片作為施壓或報復手段,以公開或威脅公開二人的婚外情關係向 X 施壓。五月及六月的影片構成其後兩次勒索的施壓基礎,而九月及 2023 年的影片則在 X 支付 100 萬元後再度公開,顯示被告人的行為並未因 X 的讓步而停止。

32.本席在決定適當的判刑時,須考慮本案所涉親密影像公開、公開受害人資料及勒索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影響,並須傳遞清晰阻嚇訊息,以阻嚇任何人利用網絡平台公開或威脅公開他人資料以施壓或謀取利益。本席會就罪行性質、行為模式、受害人影響、阻嚇及公眾利益,以及求情因素作出整體考慮。

33.首先,被告人在未獲 X 同意下,多次公開載有其容貌及中英文姓名的親密相片,並配以具侮辱及貶損性的文字描述。影片的呈現方式清楚指向 X,而被告人則以表情符號遮蓋自己的容貌,以掩飾身份,反映其行為具一定程度的計劃。本席認為,未經同意公開 X 的個人資料及二人的親密影像,本質上屬嚴重侵犯私隱,一經上載便難以控制流傳,對 X 的私隱、名譽及家庭造成直接而深遠的衝擊。此等行為性質卑劣,對 X 造成的心理壓力不容忽視。

34.此外,被告人的行為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持續以影片作為施壓工具的模式,威脅公開二人的婚外情關係。她在「五月的影片」下架後向 X 提出 60 萬元要求,其後再上載「六月的影片」,並在該影片一直公開的情況下提出 200 萬元要求。即使在收取 100 萬元及簽署保密協議後,她仍再上載「九月的影片」及「2023 年影片」,反映其行為具延續性,並反覆利用掌握的敏感素材操控 X 的恐懼及弱點。

35.再者,X 因事件承受長期而實質的心理壓力。他在整個過程中一直處於焦慮及無力感之中,擔心影片的公開會對其家庭及工作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

36.本席現就各控罪的性質及相關量刑原則作出分析。

控罪一、三、五及六:「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

37.「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為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過往並無量刑指引,各案因其案情有別而量刑。

38.辯方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ing Hei (陳景僖) [2021] HKCA 1144涉及截然不同的背景及犯案情況,該案屬於在社會事件期間非法披露警員家屬資料的案件,與本案所涉及的親密影像公開及持續施壓的模式性質不同,難以作直接比較。

控罪一

39.「五月的影片」屬整個事件的開端,首次公開載有 X 的容貌及中英文姓名的親密相片。上載之時,被告人清楚知悉X欲與她終止關係,包括不再接聽其電話並在通訊軟件中封鎖了她。該段影片的公開,嚴重侵犯 X 的私隱,並對其造成突如其來的心理衝擊,使其首次意識到被告人掌握並已實際公開相關素材的風險。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18 個月監禁。

控罪三

40.「六月的影片」較控罪一為嚴重。X 在「五月的影片」後已明確要求不要曝光關係,但被告人仍在凌晨見到 X 與另一女子後,反覆製作及上載三個版本的「六月影片」,最終公開的版本載有 X 的容貌、姓名及侮辱性文字。其行為並非一時氣憤,而是針對性攻擊,對 X 的心理及家庭造成更大壓力。本席以 2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五及控罪六

41.「九月的影片」及「2023 年影片」均是在被告人收取 100 萬元並簽署保密協議後再次上載,顯示其行為並未因取得金錢及作出承諾而停止,屬明顯違反協議的再披露行為。被告人在「九月的影片」後並無收斂,反而製作片長更長、需額外時間製作的「2023 年影片」,反映她在事件後期仍持續投入時間及心力處理相關素材。即使 X 於 2022 年 10 月報警後,警方未有即時行動,被告人仍在數月後再度上載延伸版本,與其早前所言「大家一鑊熟」、「我跟你玩到底」的態度一致。整體而言,控罪六的嚴重性較控罪五為高。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12 個月及 15 個月監禁。

控罪二及四:「勒索」罪

42.勒索罪的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正如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CACC 329/2010 一案判詞第90及91段所指,不同勒索案件有不同的背景、情節和犯案手法。犯案者的處境和犯案動機亦有分別,因此法庭不可能就勒索罪行定下量刑指引。但一般而言,勒索屬嚴重罪行,原因是犯案者為了取得金錢利益而令受害人蒙受焦慮及不安。

43.陳大律師在求情時援引若干裁判法院級別案件,但該等案件多涉及金額較低、單一事件或僅在私下傳送相片的威嚇,其案情均與本案存在明顯差距,參考價值有限。

44.本席亦考慮辯方所援引的兩宗上訴庭案件,即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冠賢 [2008] 5 HKLRD 59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CACC  15/2008案。

4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冠賢 [2008] 5 HKLRD 592 一案中,事主是一名已婚女商人,與被告人在其工作的酒吧中認識後不久便發生性關係,其後關係密切。被告人先後以經營生意為由向事主借取共 20萬元,其後再要求事主提供 80萬元以開立聯名戶口申請白金信用卡,事主最終於 2005 年 10 月將該筆款項存入聯名戶口。其後,被告人告知事主該筆款項已被花掉,並以揭露二人關係予其丈夫為威脅,要求事主再支付 100 萬元。事主情緒激動並一度意圖自殺,其後報警。上訴庭最終認為適當刑罰為監禁兩年半。

4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CACC 15/2008 一案中,事主 X 先生是一名已婚公務員,被告人則為夜總會公關。二人於 2006 年認識後迅速發展親密關係,其後關係密切,曾多次結伴前往內地探訪被告人的朋友,X 先生亦曾帶被告人到其辦事處。其後,X 先生因住院而被妻子揭發二人的關係,遂決定終止往來。被告人隨即要求 X 先生支付 50 萬元作為分手賠償,並以傷害其妻子、向上司揭露關係、在其住所自殺或向傳媒披露作出威嚇。雙方最終協議以 29 萬元了結事件,但被告人其後仍再索取 9 萬元,並再次發出涉及 X 太太死亡的言論,其後更有陌生男子致電 X 先生夫婦苛索金錢。上訴庭最終維持原審對兩項勒索罪各判處三年監禁,並下令同期執行。

47.本席留意到,上述兩案的案情均涉及被告人與事主之間曾有相當密切的私人關係,事主亦因情感因素而在不同程度上向被告人提供金錢或協助。以許榮案為例,雙方曾多次結伴前往內地探訪被告人的朋友,事主亦曾帶被告人到其辦事處,關係明顯較為深厚;其後關係在突發情況下被揭發並即時終止,事主因而情緒受創。兩案中的威嚇主要以言語方式作出,並未涉及公開相片或影片,亦沒有在網上發布任何材料,施壓模式屬相對簡單直接。

48.本案的情況則有所不同。被告人在與 X交往期間,已多次要求 X 承擔其生活及財務開支,包括每月 40,000 元生活費、一次過 80 萬元以清還內地房屋貸款,以及有意購買新款保時捷等。正如 X 在證供中所述,他感到自己在整段關係中被視為長期的「提款機」。當 X 表明終止關係時,被告人拒絕接受,並以「不是你說分手就分手」、「大家一鑊熟」、「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等言詞持續施壓。被告人甚至兩度以公開或維持公開 X 的婚外情影像、並聲稱掌握其家人資料等方式作為威嚇手段,先後要求 60 萬元及 200 萬元,並在提出第二次要求時仍維持六月的影片處於公開狀態,以此作為施壓籌碼,對 X及其家庭造成的壓力遠較上述兩案為大。

49.本席亦參考上訴庭就勒索罪所作的相關指引。上訴庭在許榮案第 14 段指出,勒索屬嚴重罪行,此類恐嚇行為會令受害人及其家人活在惶恐之中;法院亦不認同在男女關係破裂時以支付「分手費」作為要脅。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CACC 329/2010亦指出,如以不當男女關係作為要脅題材,屬加重因素,而如恐嚇內容屬實,對受害人的壓力更為強烈,亦屬加刑因素。

50.張家和案屬極為嚴重的勒索案件,涉及兩項串謀勒索,反映多人預先策劃及協調,控罪性質較單一勒索為重。案情顯示,被告人利用與事主的關係及地位差距,密謀以錄影性行為作要脅,向事主苛索巨款,令其焦慮不安並傾盡所有,其後更以損害宗教機構聲譽為由再向另一人勒索。上訴庭認為,以性行為錄影作為要脅並向性伴侶苛索巨款的勒索罪行,量刑基準不應少於 5 年監禁;即使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方式考慮,其兩項串謀勒索的適當基準亦不應低於 5 年 6 個月及 4 年 6 個月。最終,上訴庭將刑期上調至 5 年及 4 年,部分分期執行後的總刑期為 5 年 3 個月。

51.本案與張家和案在若干方面確有相似之處,包括均涉及利用與事主之間不當的關係作為要脅題材,並以影像資料施壓。本案的控罪性質屬單一勒索而非串謀,題材亦與張家和案的背景並不相同。整體而言,本席認為張家和案的案情在性質、背景及控罪嚴重性方面均較本案為高。

52.回到本案,控罪二發生在 X已明確表示終止關係,而被告人拒絕接受並持續向他施壓的背景下。X於 2022 年 3 至 4 月期間因被告人的言語威嚇而將其封鎖,其後被告人公開「五月的影片」,清晰展示二人親密合照及 X的姓名,令其感到震驚及恐懼。在與X會面時,被告人更提及掌握 X的住址、母親資料及公司地址,加深其憂慮。在此等累積壓力下,被告人於 5 月 23 日再向 X 提出 60 萬元的要求。X最終在恐懼下讓步,同意支付 30 萬元及保險費,並於 5 月 30 日按指示存入 75,000 元。小心考慮相關案例及本案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控罪二的適當量刑起點為 36 個月監禁。

53.控罪四則發生於 X在控罪二中已在恐懼下讓步,答應支付 30 萬元並已繳付首期四分之一款項之後。其後在「六月的影片」公開期間,被告人於短短數日內多次與 X 及 Y 的通話中以具威嚇性的言語施壓,例如「我賤命一條,我跟你玩到底」及「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等,並明確表示不會移除影片。被告人明知 X 在家庭及事業方面承受沉重壓力,仍再度提出高達 200 萬元的要求,而「六月的影片」亦一直在網上公開,直至 X 最終支付 100 萬元及簽署保密協議後才被下架。被告人的手段較前一次明顯加重,進一步利用 X 的脆弱處境以達成其目的。小心考慮相關案例及本案的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控罪四的適當量刑起點為 48 個月監禁。

案件延誤

54.就檢控延誤,上訴庭在 HKSAR v Chiu Chi Wing (趙志榮) CACC 243/2012一案中指出,單是檢控延誤本身並不構成減刑因素;若延誤源於調查、偵查或舉證上的困難,則屬合理延誤,不構成減刑;若延誤因被告人不合作或因被告人行使其權利(如上訴或審前申請)而產生,亦不構成減刑。另一方面,若被告人在延誤期間有更生進展、或因延誤而承受相當程度的不明朗或合理期望檢控已終止,或控方有疏漏或不作為,則可構成酌情減刑因素。

55.陳大律師指出,本案自 2022 年 5 月發生至今已歷時四年。原定的審訊日期為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3 日,其時被告人已聘用私人律師及大律師代表。其後,控方於2024年11月22日通知辯方新增控罪五,案件的排期因而需要重新調整,審訊日期改為 2025 年 9 月 8 日。

56.其後,辯方進一步指出,在本審訊前約一個月,控方新增控罪六,指稱被告人於 2023 年 4 月披露 X 的個人資料。辯方當時採取務實態度,並無反對新增控罪,審訊亦得以如期進行。辯方的關注在於,相關程序上的變動對案件進度有所影響,被告人因而一直承受精神壓力,其情緒及精神狀況亦受到影響。

57.考慮整體情況後,本席認為延誤雖不足以構成重大減刑因素,但仍可在最終刑期上作出適當調整。

58.本席先概述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控罪一至控罪六的刑期分別為 18 個月、36 個月、24 個月、48 個月、12 個月及 15 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認罪所帶來的三分之一扣減。如前文所述,鑑於程序稍為延誤,本席酌情在每項控罪上扣減兩個月;經扣減後,控罪一至六的刑期分別下調至 16 個月、34 個月、22 個月、46 個月、10 個月及 13 個月。

判刑

59.本席明白被告人被判處入獄,對家庭造成沉重打擊,但被告人犯案之前應該預計得到這是犯罪的結果或有可能引起的結果。上訴庭已經有案例清楚表明,對於嚴重的罪行,家庭或經濟理由並非構成有力的減刑理由,見HKSAR v To Yiu Cho (杜耀祖) [2009] 5 HKLRD 309。因此,本席看不到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

60.本席須考慮總量刑原則,決定一個既能反映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整體罪責、又不會造成雙重受罰的總刑期。本席將六項控罪按時間及性質分為三組,以便在總量刑原則下作出適當處理:第一組為 2022 年 5 月的事件(控罪一及二);第二組為 2022 年 6 月的事件(控罪三及四);及第三組為 2022 年 9 月及 2023 年的事件(控罪五及六)。

61.綜合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一個合共 52 個月的總刑期足以反映六項控罪的嚴重性及被告人的整體刑責。為達致此總刑期,本席下令每組內的控罪分別同期執行,其同期刑期分別為 34 個月、46 個月及 13 個月;其中第一組的 4 個月須與第二組分期執行,第三組的 2 個月須與前兩組分期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 52 個月監禁。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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