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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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1項勒索罪,違返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9月15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10萬元。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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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2022 [2023] HKDC 6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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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1項勒索罪,違返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9月15日,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10萬元。 案情 2.於本案相關時段,本案受害人 “X” 於旺角1住宅單位從事賣淫工作,被告人亦居住於同一大廈。於2021年7月底開始,被告人成為X的常客,交易地點包括X的單位及被告人的住所。自同年8月27日起,被告人除數度獲得X的性服務後未有付款外,亦有向X借款,並拖欠還款。 3.於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以WhatsApp訊息,稱需要金錢支付其母親的手術醫療開支,向X要求借款10萬元。X拒絕其要求,之後被告人以恫嚇方式要求X交出該筆款項,包括致電向X說:「你有老公、孩子,等做女主角」、透過WhatsApp向X發送先前於X單位拍攝兩人性交的片段,及透過WhatsApp訊息表示如X不付款,他會以3萬元把相關片段賣給他人。 4.X刪除訊息但保留該錄影片段,並向社工求助。她於翌日報警,在警方安排下,她假裝同意付款,相約被告人於後者住所見面。於同日晚上,被告人於其住所被警方拘捕。 5.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有從X獲取性服務,相關錄影片段是他拍攝的,片段中的人物是他本人和X,該片段他是唯一管有人及他確曾向X提出借款10萬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6.根據控方提供經歷口供,被告人現年44歲, 1979年3月13日出生。他曾受小學程度教育,被捕時單身,沒有就業。他於2023年4月4日於區域法院就4項欺詐及盜竊罪判監21個月。 7.代表被告人的羅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其實曾有一段婚姻,但已離婚。他與前妻育有一對分別為16歲及12歲子女,均由前妻照顧。被告人的父親於2018年2月去世,70歲的母親亦因此受到嚴重打擊,更患上妄想症,而且不良於行。被告人無法照顧,唯有安排她進入安老院舍。被告人被拘押前不時前往探望。被告人曾受中五教育,任職司機多年,於案發前剛剛得到1間巴士公司聘用,但履新前就本案被捕,一直還押。 8.羅大律師指出,本案發生於2021年9月,當時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2023年4月他被判入獄21個月的案件,涉及他於父親去世後他以其父親身份申請1張信用卡簽帳及提款的事宜。 9.羅大律師引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1],指勒索罪沒有量刑指引。上訴庭於該案中指出,不同勒索案件有不同的背景、情節和犯案手法,犯案者的處境和犯案動機亦有分別,因此法庭不可能就勒索罪行定下量刑指引。於同一案中,上訴庭亦有以下觀察:
上訴庭認為就該案兩位受害人的背景而言,在同類案件之中,該案屬較為嚴重的一宗。上訴庭同意該案案情亦具特殊情況,認為以5年半作為該案勒索罪量刑起點適當。 10.羅大律師亦呈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2]及3宗區域法院案件,包括 HKSAR v Chan Hok-yan Glori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逸邦[4]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祥偉[5] 供法庭參考。 11.羅大律師指涉案錄影片段,是被告人認識X初期拍下,原意只供自己觀賞,並非有預謀犯案。他從來沒有將此片段發佈或給第三者觀看。被告人之所以犯上本案,全因嗜賭致欠下接近10萬元的債項,結果債主臨門,他為了解決眼前問題,才出此下策。被告人現非常後悔,對X愧疚非常,在此作出誠心道歉。 12.羅大律師指被告人適時認罪,不但減省法庭時間和公帑,亦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再次重溫惡夢。羅大律師懇請法庭給予被告人三份一扣減之餘,考慮此因素,作出額外扣減。另外被告人於本年4月4日被判監21個月,該宗案件案發日期及性質雖然與本案截然不同,但羅大律師懇請法庭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下令將兩案刑期部份同期執行,予以輕判。 量刑 13.羅大律師正確指出,勒索罪沒有量刑指引。因此,量刑時法庭須就案件的獨有案情,及所有會影響判刑的因素,作出全盤考慮,達到一個適合該案的刑罰。 14.就本案作出量刑時,本席謹記上述第9段上訴庭於 張家和 中作出的觀察及評論,在此不贅。 15.本案涉及的金額為10萬港元,金額並不算巨大。所涉及的錄影片段,攝錄於X的單位。兩人的親暱行為,可能涉及X的私隱,但不算是不當的性關係。攝錄鏡頭裝置於被告人左肩後方床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刻意隱藏該攝錄裝置。片段於案發前一段時間拍攝,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提出勒索時,曾利用此片段作悉心安排。被告人確實先提出借款要求,被X拒絕後才作出此勒索行為。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早有預謀犯案,只因要應付燃眉之急,一時失去理志,才作出此犯罪行為。被告人提出勒索翌日,案件已交由警方跟進,被告人亦隨即於當晚被捕。所以,X受該勒索行為困擾的時間不算太長,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把該片段發佈或交與其他人觀看。 16.本席沒有忘記上訴庭於 張家和中指出,利用性行為的錄影作為要脅的題材,向性伴侶苛索巨款的勒索罪行,量刑基準不應少過5年監禁。考慮過本案所有相關案情,本席認為經審訊後定罪量刑起點應為3年。 17.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刑期減為2年。 18.本席參閱過被告人於今年3月於區域法院被判監21個月案件[6]的相關文件。本席留意到該案的性質及發生時間,與本案截然不同,全無關係。該案發生於2018年3月,被告人於同年4月已被拘捕,但因為控方於檢控過程中有不合理的延誤,直至2022年4月才正式落案起訴被告人。 19.本案發生於2021年9月,當時被告人仍未就該案被落案起訴。若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誤,被告人理應早已於本案發生前就該案被法庭判處適當刑罰,可能令被告人沒有機會犯上本案,又或者犯案時被告人已經有刑事紀錄。綜合以上觀察及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本案刑期中9個月與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本案被告人需另外服刑15個月。
[1] 未經彙編,CACC 329/2010及CAAR 12/2010 (一併審理) [2] 未經彙編,CACC 15/2008 [3] DCCC 715/2010 [4] DCCC 566/2021, [2022] HKDC 919 [5] DCCC 499/2022, [2023] HKDC 260 [6] DCCC 505/2022, [2023] HKDC 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