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5/200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pril 2009 before Tang Kwok-chang VP, Cheung Chak-yau JA, Yuen Ka-ning JA.
Criminal law – extortion – sentencing –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 whether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manifestly excessive – prior intim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and complainant – aggravating conduct of continued threats after receipt of HK$290,000 – escalation involving third party threats – 'break-up fee' demands after relationship breakdown – Court of Appeal refuses leave to appeal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dismissed – sentence of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on two concurrent counts upheld
Legal issues: Whether sentence of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for two counts of extortion is manifestly excessive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 refused.
Cited by 10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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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08 年第 1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7年第 6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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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 年 4 月 21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4 月 2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9 年 5 月 6 日 ---------------------- 判案理由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兩項「勒索罪」。控罪指申請人於 2007 年 2 月及 3 月期間分別勒索X先生 HK$500,000 及 HK$90,000。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三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駁回申請。 控方案情 2.X 先生是一名已婚公務員。申請人是一名夜總會公關,任職於一所位於旺角的卡拉OK夜總會(‘夜總會’)。 3.2006 年 10 月 21 日X先生在夜總會認識申請人,兩人於同一日發生了性關係,之後雙方關係密切。兩人曾多次結伴前往內地探訪申請人的朋友。X先生亦有帶申請人到他的辦事處。X先生在雙方交往期間分別四次將共HK$26,500 的款項存入申請人的銀行戶口內,並替申請人保管她的個人銀行存摺、提款卡及信用卡。申請人亦委託 X 先生將她在夜總會所賺到的金錢存入她的銀行戶口內。 4.2007 年 2 月 22 日X先生因身體不適,由申請人陪同到醫院,他須留醫進行手術。X先生的妻子(‘X太太’)在當日從X先生的手提電話的資料得知 X先生與申請人的關係。X先生向 X太太剖白及作出不再與申請人見面的承諾。X先生於同日致電給申請人,告訴她他要終止雙方的關係。 5.2007 年 2 月 23 日申請人致電 X先生,要求他給她HK$500,000作為分手的賠償,否則她會傷害X太太。之後,申請人多次致電給X先生,要求他給她 HK$500,000,否則會將兩人的關係告訴X先生的上司,又或者在X先生的住所跳樓自殺及向傳媒披露兩人的關係。2007 年 2 月25日申請人到醫院探訪X先生,並再次提出有關要求。 6.之後,X先生委託一名律師行的文員和他的一名親戚與申請人會面,要求她減低提出的金額,但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申請人曾聲稱她擁有一盒載有她與X先生交歡片段的錄影帶,但她一直未能將該盒錄影帶呈交法庭。 7.後來,申請人向X先生的代表表示她願意收取 HK$300,000 了結事件。X先生的代表向她還價 HK$280,000,但申請人不接納這個數目,之後,X先生的代表同意多給她 HK$10,000。最後,申請人同意收取 HK$290,000 作為兩人分手的賠償。 8.申請人於 2007 年 3 月 21 日收取兩張分別由X先生發出的 HK$280,000 及 HK$10,000 支票。 9.申請人並沒有在收取了 $290,000 後停止向X先生索取金錢,她在 2007 年 3 月 23 日多次致電 X 先生,要求他再給她 HK$90,000,並多次發出有關 X 太太死亡的言論。 10.2007 年 6 月 6 日X 太太接獲一名男子的電話,對方稱他是為一名曾說要跳樓自殺的女士傳達一個信息:若 X 先生再不覆電,該位女士就會去 X 先生的辦公室。X太太於 2007年 6 月 11 日發現她公司的傳真機接收了 1,000 頁的傳真。傳真上載有其丈夫的手提電話號碼。X太太立即報警求助。X 先生亦接獲這一名陌生男子的恐嚇電話,他於是報警,之後他致電申請人,質問她為何不斷要脅他,申請人當時給他的答覆是事件已經交給他人代為處理。之後,這名男子再次致電給X先生苛索金錢。 減刑理由 11.代表申請人的謝志浩大律師指本案是一宗比較特殊的案件。申請人並沒有作出預謀去勒索 X 先生。雙方在認識後發展親密關係。直至分手前一刻他們仍是一對親密伴侶。在事發初期,申請人並沒有要求任何金錢賠償,她當時仍希望維持這段關係。在雙方談判初期,申請人所使用的恐嚇言辭只是她會自殺及將她的身分公開。謝大律師指申請人只是希望得到一筆她認為合理的分手費。謝大律師指假若 X 先生和他的談判代表沒有就分手費的數目出爾反爾,他相信事情是不會發展至後來的地步。 本庭的意見 12.本庭同意本案確實存有特殊的案情,這可見於陳法官就雙方關係作出的裁決:
13.本庭不否定本案的發生是由於 X 先生突然終止與申請人的情侶關係,致令申請人反目成仇。本庭認同本案有別於一般涉及黑社會背景的勒索案或有預謀的勒索案。 14.雖然案件存在特殊情況,但本庭同時認為「勒索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這類恐嚇行為令受害人及他的家人活在惶恐之中。本庭亦不認同當男女關係破裂時,其中一方可以要脅對方賠償或支付「分手費」作為分手條件。 15.本案比較嚴重的案情是申請人在收取了 $290,000 之後再向X 先生索取金錢及恐嚇 X先生及他的妻子。陳法官形容申請人在案件的後期的表現更加變本加厲,她已完全失控及安排另一名人士作出恐嚇行為。 16.陳法官在量刑時並沒有忽略雙方在案發前的關係,他是在考慮過上一段所說的因素後作出判處申請人三年監禁的裁決。本庭認為這項刑期並沒有明顯過重或者在原則上犯上任何錯誤,故此本庭駁回有關的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 由翁靜晶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志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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