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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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政司司長(以下稱為上訴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針對王雪花(答辯人)提出告發,控以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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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4/2022 [2023] HKCFI 7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5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6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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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A. 前言 1.律政司司長(以下稱為上訴人)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針對王雪花(答辯人)提出告發,控以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 2.罪行詳情為:王雪花被控於2020年8月26日在香港,身為獲入境事務助理員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准許在香港入境人士,違反有效的逗留條件,即王雪花在港的准許逗留是直至2020年3月13日為止,而王雪花在2020年8月26日仍留在香港[1]。 3.2020年11月6日,沒有律師代表的答辯人於溫紹明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該項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監禁12天,緩刑12個月[2]。 4.其後,由於答辯人向法庭要求撤回較早前的認罪答辯,案件被安排於2021年1月27日在裁判官席前提訊。 5.2021年1月27日提訊聆訊中,答辯人由姚大華大律師代表,申請推翻較早前的認罪答辯,理由為有關答辯並非是毫不模糊(unequivocal)的。 6.裁判官在提訊當天的看法是:裁判官可隨時自我review[3]。經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裁判官批准辯方(即答辯人一方)的申請,答辯人較早前的定罪及判刑被擱置[4]。 7.上訴人依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就案件審訊時產生的法律問題徵求原訟法庭的意見:
B. 上訴方陳詞 8.上訴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陳詞指本案的關鍵在於:裁判官在2021年1月27日提訊當天,是否已沒有權力作出擱置答辯人定罪及判刑之決定? 9.裁判官依法作出覆核的權力是有限期的。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1)條:
《裁判官條例》第104(5)條則規定:-
10.上訴方引述一系列有關「覆核」的案例。
11.上訴方陳詞指依賴第104條的覆核雖屬一個便捷程序,但這並不代表法定的期限可以不依循。 12.上訴方引述Attorney General v Leung Hung-hang [12]案例。在該案上訴庭Sir Alan Huggins, Ag. C.J.指出,覆核裁決權必須在作出裁決後的14日內行使,否則(如期限已過)原擬申請覆核的一方便要向高院作出逾期上訴:
13.在Re Cheung Man Kwong [14]一案中,楊振權法官 (當時官階) 認為裁判官沒有權力延長覆核的期限:-
14.上訴方陳詞指正如楊法官在上述Re Cheung Man Kwong一案正確地指出,若然有關覆核申請是逾期作出的,那麼裁判官便無權處理。這完全是法庭權限的問題,不涉及個案的是非曲直:-
15.在上述Yeung Siu Keung一案中,終審庭亦指出法庭無權延長法定限期:
16.本案的答辯人在2020年11月6日於裁判官席前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監12天、緩刑12個月。其後,答辯一方在2021年1月27日的提訊聆訊中,正式申請推翻較早前(即於2020年11月6日)的認罪答辯,亦即相隔約81日後才作出覆核申請。 17.上訴人陳詞指鑑於第104條的條文與及上述相關案例,裁判官在提訊當天(2021年1月27日)已無權處理答辯一方就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此乃權限問題,並不涉及案件的是非曲直。再者,裁判官也無權延長申請覆核的限期。 C. 答辯人回應 18.答辯人代表姚大華大律師陳詞指答辯方的立場是:2021年1月27日的提訊不是以覆核的形式進行,是以撤回認罪答辯和撤回已承認的案情之形式進行[18]。 19.答辯人依賴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19]一案,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指撤回認罪答辯牽涉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
20.另在HKSAR v Shum Wan Foon[20]一案,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該判決書[21]亦指:
21.答辯方指雖然裁判官在2021年1月27日提訊時,用上「覆核」的字眼,但他實在是行使其酌情權處理答辯人的申請,不是以覆核形式進行聆訊。 22.答辯方認同撤回認罪答辯應在判刑前進行,但答辯方的立場是,裁判官看似當時正行使其酌情權,在判刑已作出的情況下,仍批准答辯方的申請[22]。 23.答辯方的進一步陳詞是,由於裁判官當時實不是在覆核較早前的裁決,而答辯人當時亦不是向裁判官申請作出覆核;因此,裁判官絶不須受制於上訴方所提出的14天限期。裁判官當天是有權力處理推翻認罪答辯的申請。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24.答辯人力陳裁判官在2021年1月27日的提訊並不是「覆核」,而只是牽涉其酌情權,本席完全不認同答辯方的論據。明顯裁判官在2021年1月27日提訊時是處理「覆核」。 25.本席完全認同上訴人的陳詞論據。裁判官在作出定罪及判刑後的81天,在2021年1月27日提訊時,他絕對無任何權力處理申請推翻認罪事宜。 26.答辯方力陳裁判官在提訊時是行使酌情權,並依賴兩宗終審法院的案例,但明顯該兩宗案例均指出有關酌情權須在法庭判刑前行使。一旦判刑後及過了法例訂明的覆核期限 (14天內) ,裁判官便無權處理申請。 E. 總結 27.因此,本案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審訊時產生的法律問題:
本席給予下列答覆:是。
上訴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 [1] 見上訴文件冊第4-8頁控罪書及案情撮要 [2] 見上訴文件冊第9-10頁法庭數碼錄音謄本第1-2頁 [3] 見上訴文件冊第12頁法庭數碼錄音謄本第4頁K-M行 [4] 見上訴文件冊第11-14頁法庭數碼錄音謄本第3-6頁 [5] 見上訴文件冊第1-3頁本案的案件呈述 [6] (2000) 3 HKCFAR 121 [7] Poon Chau Cheong一案判案書第129頁E-G行 [8] (2006) 9 HKCFAR 144 [9] Yeung Siu Keung一案判案書第150頁A-B行 [10] (2012) 15 HKCFAR 244 [11] Chan Pak Hoe一案判案書第30-31段 [12] CAAR 19/1983 [13] Leung Hung-hang一案判案書第2頁尾二段 [14] [1999] 1 HKC 82 [15] Re Cheung Man Kwong一案判案書第84頁H-I行 [16] Re Cheung Man Kwong一案判案書第85頁B-C行 [17] Yeung Siu Keung一案判案書第156頁A-B行 [18] 上訴文件冊第16頁答辯人陳詞大綱第5段:In the forthcoming mention hearing, the Applicant would like to reply upon the following 3 Grounds to apply to reverse the said plea of guilty and withdraw her admission to the Brief Facts of the case.” [19] [2018] HKCFA 64,該案判詞第26段 [20] Unreported, FACC 7/2013 [21] 該案判決書第1段 [22] 見上訴文件冊第12頁謄本R行至第13頁謄本E行 [23] 見上訴文件冊第1-3頁本案的案件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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