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639/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y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Late application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principles –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 Interveners' application refused – Petitioner awarded costs – Property transfers set aside – Family assets declared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late application) · Admissibility of new evidence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Costs ordered against Interveners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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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639 / 2019 [2023] HKFC 7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3639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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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第二、三、四介入人都是女方和其前夫(在下文稱‘程先生’),所生的子女,而第一介入人為第二介入人之丈夫。在下文本席統稱第一、二、三、四介入人為‘申請人’。 2.在2019年11月18日,男方將日期為2019年11月15日之傳票存檔(在2020年7月30日根據暫委法官杜潔玲在2020年6月22日作出之命令作出修訂和再存檔),向法庭申請作出下列之命令︰
3.在2021年10月7日,第二至第四介入人以傳票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就以下小段(a)和(b)的物業是否屬於訴訟雙方的家庭資產,須進行初步爭論點審訊︰
4.男方和第一至第四介入人都親自作供,也接受了盤問。由始至終女方並沒有提交任何證供,她也並沒有出席任何聆訊。 5.經審訊後,在2022年10月21日,本席頒下判案書(‘判案書’),頒令︰
6.申請人不服判決,在2022年12月16日以傳票方式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書面陳述書列出共兩項上訴理由,又要求法庭許可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據。 7.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1)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1] 8.毋庸置疑,申請人就上述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嚴重超過法例規定的時限。 9.申請人也並沒有就延誤的原因提供可接受的解釋。 10.男方現年89歲。在1996年,訴訟雙方在中國結婚,這段婚姻並無子女。在訴訟雙方結婚的時候,男方與前妻(殁於1995年)生有四名子女,女方與前夫也有四名子女(‘申請人’)。在2017年9月,男方搬離前婚姻居所。在2019年11月18日,男方將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之呈請書存檔,以不合理行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在2022年3月1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及第18條聲明。申請人提出無理之上訴許可申請,倘若批予申請之逾期上訴許可,案件難免會一再拖延下去,男方年事已高,若一旦去世,便會失去爭取攤分多年婚姻期間所得之婚姻財產之機會,這對男方的利益會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害。 11.申請人要求法庭許可申請人提交新證據,包括︰-
12.申請人打算引入在原審沒有提出的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在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3.按男方在2023年3月2日存檔之第7份誓章第7段所述的各點考慮,男方並不接受申請人所說他們在原審前無法接觸女方之說法。經小心考慮男方誓章第7段所述的各點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說法。所以,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1)項,應予以拒絕。 14.在判案書,本席說︰-
15.申請人打算提交女方之銀行戶口結單,以證明上述¥655,680的確是存入了女方之銀行戶口。但如判決書第111段所說,若如第一介入人所說,翠韻華庭物業交易之轉讓代價應為2百萬,再加上這筆借款,轉讓契上便不應寫轉讓代價僅為2百萬。由此可見,縱使有這筆在2009年6月2日之所謂借款,這筆借款與在2018年1月進行有關翠韻華庭物業之交易並無關係。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2)項。 16.在判案書,本席說︰-
17.申請人打算提交上述出租合同來證明女方多年來代第四介入人收租的說法。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8.經小心考慮申請人之上訴理由後,本席認為申請人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判決。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以後,本席認為申請人的有關上訴並無合理或成功機會。 19.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文如下:-
20.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有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1.在上文,本席認定申請人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申請人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 。本席拒絕申請人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申請。 22.按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男方提交了訟費陳述書。但男方爲法律援助,受助人按第62號命令第9C條規則,在收取方是受助人,而代收取方行事的法律代表,並沒有放棄就非正審申請的訟費獲得進一步款項的權利的情況下,並不容許作簡易程序評估。 23.男方可算為勝訴之一方。本席頒令,第一至四介入人(‘申請人’)須付男方就上述傳票申請之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各方就訟費金額不能達成協議,將由法庭評定。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任何一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暫准命令將成為絕對命令。男方之訟費,須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轉聘陳錫熹大律師代表 第一、二、三、四介入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Ian Chu 及Christine Y Leung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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