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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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Sale of properties – Leave to appeal (late) –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Respondent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orders for sale of 18 properties and stay of execution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on appeal grounds regarding contribution and financial need – Delay unexplained and serious – Prejudice to Petitioner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late application) · Stay of execu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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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387/2012 [2022]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638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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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在本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19年10月14日,本席就附屬濟助事宜頒下判案書,頒令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立即將涉案位於香港18個物業出售。在2021年1月13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但是就將上述涉案物業出售事宜,男方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 3.在2021年7月30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許可女方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上述物業。 4.在2021年12月15日,經聆聽女方代表大律師及男方親自陳述後,本席領令:-
5.就替上述涉案物業估值事宜,男方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按女方在2022年1月26日以傳票作出申請,在2022年3月10日,本席頒令委任女方提名之專家撰寫關於上述涉案物業的估價報告。 6.在2022年5月16日,經過聆訊後,本席頒令將會擇日頒下判決書。在2022年6月1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頒令批准女方以公開拍賣的方式,以空置管有或連租約出售上述物業,又就拍賣的底價作出規定,授權女方全權負責安排拍賣上述涉案物業的一切事實,包括但不限於委任地產經紀、拍賣行、樓宇買賣的律師。 7.在2022年9月22日,男方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22年6月17日之命令提出上訴。在同一天,男方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暫緩執行2022年6月17日之命令。在2022年9月26日,男方再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21年12月15日之命令提出上訴。又在2022年9月28日,男方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暫緩執行2021年12月15日之命令。 8.男方的上訴理由為︰法官不應將男方名下18個香港物業全部拍賣,因全部18個物業女方沒有出一分錢;另他是一個獨力養家的人,他的餘生也要靠這些物業的收入生活。 9.縱觀男方的擬上訴理由,可大畧分為兩點︰- (1)女方對家庭包括家庭資產的貢獻;(2)男方說他餘生須依靠這些物業賺取收入來生活。 10.就女方的貢獻這一點,在2019年10月14日之判決書,本席已作出詳細考慮。在2019年10月28日,男方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19年10月14日之判決提出上訴。在2020年7月1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拒絕了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於2020年7月27日,男方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及擱置執行2019年10月14日的判決。在2021年3月29日,上訴庭頒發判案書,拒絕他的申請。男方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至終審法院。於2021年8月11日,上訴法庭駁回男方的申請。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以上男方第一點擬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1.就以上男方第二點擬上訴理由,按2019年10月14日之判決,就在出售所有上述物業之所得款項,在扣除指明的款額及必須的開支外,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涉案物業價值不菲,相信男方所得,足夠用來應付他日後之生活綽綽有餘。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以上男方第二點擬上訴理由也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2.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1) 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啟德花園(彩虹道)業主立案法團 對 WOO TAK YAN 及 LAU CHOI LING [2019] HKCA 351。在本案而言,男方並沒有就逾期的原因作出解釋,男方逾期的情況可算為十分嚴重,就將上述涉案物業出售事宜,男方又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無疑會令上述涉案物業出售事宜一再拖延,對女方利益造成不公之損害。按本席在上文之考慮,男方之擬上訴理由也並無合理得直得直機會。 13.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法例的條例如下︰-
1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以後 ,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兩張上訴許可傳票申請。 15.男方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男方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本席拒絕男方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兩張傳票申請,所以也就此領令取消就男方暫緩執行申請之兩張傳票原定在2022年11月7日舉行之聆訊。 16.男方的申請失敗。本席現頒令男方須付女方兩張2022年9月22日之傳票申請和2022年9月26日及2022年9月28日之傳票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咸頓金仕騰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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