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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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Sale of properties – Leave to appeal (late) –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Respondent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orders for sale of 18 properties and stay of execution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on appeal grounds regarding contribution and financial need – Delay unexplained and serious – Prejudice to Petitioner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late application) · Stay of execu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refused;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16387/2012[2022] HKFC 22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387/2012

[2022]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638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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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答辯人(申請人)陳述書日期︰ 2022年9月22日及26日
呈請人陳述書日期︰ 2022年10月6日及12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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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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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在2019年10月14日,本席就附屬濟助事宜頒下判案書,頒令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立即將涉案位於香港18個物業出售。在2021年1月13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但是就將上述涉案物業出售事宜,男方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

3.在2021年7月30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許可女方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上述物業。

4.在2021年12月15日,經聆聽女方代表大律師及男方親自陳述後,本席領令:-

(1)  女方於2021年7月30日存檔之傳票定於2022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於41庭審訊;

(2)  男方須於2022年1月12日或之前將涉案18個香港物業的所有業權契據及文件連租約及按金(如物業已出租)交給女方的代表律師托管;

(3)  男方須於2022年1月12日或之前將上述涉案物業(如沒有出租的話)的空置管有權交給女方;

(4)  訴訟各方在2022年1月12日或之前須同意和共同聘用一名專家撰寫關於上述涉案物業的估價報告;

(5)  若訴訟各方未能達成協議,女方須於2022年1月26日或以前,根據第38號命令第4A(2)(a)條,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援引專家證據作出指示;

(6)  女方須於2022年5月3日之前將補充開案陳詞、擬要求法庭頒發命令的清單和訟費估計 (表格H)  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7)  男方須於2022年5月10日之前將補充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公開建議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8)  男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9)  本次聆訊訟費留後再議。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10)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5.就替上述涉案物業估值事宜,男方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按女方在2022年1月26日以傳票作出申請,在2022年3月10日,本席頒令委任女方提名之專家撰寫關於上述涉案物業的估價報告。

6.在2022年5月16日,經過聆訊後,本席頒令將會擇日頒下判決書。在2022年6月17日,本席頒下判決書,頒令批准女方以公開拍賣的方式,以空置管有或連租約出售上述物業,又就拍賣的底價作出規定,授權女方全權負責安排拍賣上述涉案物業的一切事實,包括但不限於委任地產經紀、拍賣行、樓宇買賣的律師。

7.在2022年9月22日,男方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22年6月17日之命令提出上訴。在同一天,男方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暫緩執行2022年6月17日之命令。在2022年9月26日,男方再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21年12月15日之命令提出上訴。又在2022年9月28日,男方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暫緩執行2021年12月15日之命令。

8.男方的上訴理由為︰法官不應將男方名下18個香港物業全部拍賣,因全部18個物業女方沒有出一分錢;另他是一個獨力養家的人,他的餘生也要靠這些物業的收入生活。

9.縱觀男方的擬上訴理由,可大畧分為兩點︰- (1)女方對家庭包括家庭資產的貢獻;(2)男方說他餘生須依靠這些物業賺取收入來生活。

10.就女方的貢獻這一點,在2019年10月14日之判決書,本席已作出詳細考慮。在2019年10月28日,男方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19年10月14日之判決提出上訴。在2020年7月1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拒絕了男方之上訴許可申請。於2020年7月27日,男方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及擱置執行2019年10月14日的判決。在2021年3月29日,上訴庭頒發判案書,拒絕他的申請。男方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至終審法院。於2021年8月11日,上訴法庭駁回男方的申請。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以上男方第一點擬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1.就以上男方第二點擬上訴理由,按2019年10月14日之判決,就在出售所有上述物業之所得款項,在扣除指明的款額及必須的開支外,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涉案物業價值不菲,相信男方所得,足夠用來應付他日後之生活綽綽有餘。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以上男方第二點擬上訴理由也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2.法庭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會考慮︰(1)  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啟德花園(彩虹道)業主立案法團 對 WOO TAK YAN 及 LAU CHOI LING [2019] HKCA 351。在本案而言,男方並沒有就逾期的原因作出解釋,男方逾期的情況可算為十分嚴重,就將上述涉案物業出售事宜,男方又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無疑會令上述涉案物業出售事宜一再拖延,對女方利益造成不公之損害。按本席在上文之考慮,男方之擬上訴理由也並無合理得直得直機會。

13.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法例的條例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4.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以後 ,本席認為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兩張上訴許可傳票申請。

15.男方所有擬上訴理由都沒有合理成功機會,男方不能夠達成暫緩執行判決之起碼條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 para 9(6), per Ma J。本席拒絕男方要求暫緩執行判決之兩張傳票申請,所以也就此領令取消就男方暫緩執行申請之兩張傳票原定在2022年11月7日舉行之聆訊。

16.男方的申請失敗。本席現頒令男方須付女方兩張2022年9月22日之傳票申請和2022年9月26日及2022年9月28日之傳票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由咸頓金仕騰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