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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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此項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原本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28/2022[2023] HKDC 109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28/2022

[2023] HKDC 10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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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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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日期:  2023年8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啟陽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子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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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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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此項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原本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裡詳細交待本案案情,現在不打算重複。

被告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3.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他只有一項定額罰款紀錄和在2011年9月24日完成駕駛改善課程的紀錄。

4.代表被告的蔡大律師求情陳詞指,被告的認證經歴的內容是準確的。被告在香港完成小學敎育程度。他現年64歲,獨居並已離婚及沒有子女。

5.被告在1982年取得駕駛執照。他任職貨車司機超過30年。案發時,被告是全職駕駛垃圾車謀生。他的月入約為港幣10,000元。感化官報告內容顯示被告自從2009年中開始受雇作為垃圾車司機。其後因干犯了本案,他便沒有再擔任這個崗位。自從2023年8月1日開始,他便受雇為運輸工人,月薪港幣16,000元。

6.健康方面,被告的狀況是良好的。

代表被告的求情陳詞

7.蔡大律師求情陳詞指,被告的駕駛紀錄作為職業司機而言是良好的。他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亦已對自己的過失深感後悔。這亦可在被告在很早的時段就承認自己有不小心駕駛的態度反映出來。

8.蔡大律師希望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峯案DCCC 170/2020。蔡大律師認為該案的案情與本案的情節類近,都是屬於短時間缺乏專注的情況,因此蔡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他非監禁式的刑罰判處被告。

判刑理由

9.不小心駕駛罪,根據法例規定,最高的刑罰是二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上級法庭並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分別可以很大。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一名行人死亡,這屬於判刑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本席認為最主要的量刑考慮,應該是被告的駕駛態度及方式,或換以另一說法,就是應該以他在事件中的罪責,為最主要的考慮點。

10.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37案這樣說:—

「17. 本庭屢次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具殺傷力的兇器。駕駛者必需時刻緊記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亡。

19. 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22. 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嚴苛之懲罰。」

11.本席認為,上述關於判刑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本席必須強調,駕駛汽車(不論是以此維生或休閒興趣)是一項特權,並附帶重大責任。判刑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retribution)、阻嚇(deterrent)、譴責(denunciation)3大原則,來判處犯罪者相稱(proportionate)、平衡(balanced)、公正(just)的刑罰。此外,法庭亦須顧及,至親受傷或離世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冤屈、怨憤。

12.判刑時,本席考慮到被告雖然在本案有不小心駕駛,但程度及罪責在同類案件中,不算特別或最嚴重的類別。本案不涉及超速、酒後駕駛、衝燈等元素。被告的過失是屬於短時間的大意和不留神而本席亦考慮到,從被告過往多年的駕駛經驗及任職職業司機工作來看,他從來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可見今次意外只屬單一的個別事件。

13.本席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光CACC 263/2015,本席明白上述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同樣涉及有人命傷亡。

14.雖然被告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短時間的監禁,但本席亦考慮到64歲的被告在干犯本案「不小心駕駛」罪前,並無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加上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並對本案顯示悔意,因此本席認為,考慮了以上種種的因素,可以緩刑的方式替代即時監禁或考慮社會服務令替代即時監禁。

15.關於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撰寫報告的感化官對被告作出的評語十分正面。本席考慮了被告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以及他的真誠悔意,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本席認為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回饋社會相比判處他緩刑更為適合。感化官建議一個中度的時段,本席認為除時數外相關的建議合適。

16.因此本席考慮了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並考慮了被告認罪的情況後,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下列各項:—

(i)  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180小時;及

(ii)  停牌6個月並須自費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

( 張志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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