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0/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審訊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
Cites 5 cases
|
DCCC 170/2020 [2020] HKDC 9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面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唯控方不接受,繼續以原有控罪檢控他。審訊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事發當天下午,被告人沿深水埗青山道西行左二線駕駛中型貨車(下稱「該貨車」)抵達肇事的行人過路處。當時,管制青山道西行左轉入欽州街的車輛交通燈號是綠燈。可是,由於前方堵車,該貨車停在行人過路處的黃色斑馬線邊緣。其間,管制該過路處的行人交通燈號是紅燈。意外發生時,死者使用該行人過路處,由該貨車的左方橫過青山道。當她走到該貨車的左前方,該貨車起動向前駛。死者被該貨車撞跌及遭其右後輪輾過,當場死亡。 求情及判刑 4.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育有2名女兒(6歲及4歲)。他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於2005年5月取得駕駛執照,有2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1];亦接了2次定額罰款告票[2]。林大律師告知法庭,意外後,被告人仍從事運輸工作,轉為駕駛輕型貨車。他現時月入21,000元,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 5.求情時,林大律師表示,被告人的駕駛紀錄尚算良好;2次「不小心駕駛」已差不多是10年前的事。林大律師陳詞,本案不涉及超速、酒後駕駛、衝燈等元素。被告人的過失,只是3秒的不留神。林大律師指,本案的情節不屬最嚴重類別,希望法庭從輕法落。 6.近年,各級法院不斷強調,處理涉及「危駕」的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這元素的重要性。本席謹記,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訂下的判刑原則,特別是第10(4)段:
7.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37案這樣說:
8.本席認為,上述關於判刑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本席必須再次強調,駕駛汽車(不論是以此維生或休閒興趣)是一項特權,並附帶重大責任。判刑時,法庭必須謹記懲罰 (retribution)、阻嚇 (deterrent)、譴責 (denunciation) 3大原則,來判處犯罪者相稱 (proportionate)、平衡 (balanced)、公正 (just) 的刑罰[3]。此外,法庭亦須顧及,至親受傷或離世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寃屈、怨憤[4]。 9.本案意外的成因是,被告人開車前沒有確保其盲點沒有行人。不過,死者不遵守交通燈號;以及橫過馬路時,緊貼該貨車的車頭,令自己置身於被告人難以察覺的位置[5],無疑是危險的行為。 10.無論如何,法庭有責任向公眾發出清楚訊息:汽車能致命;駕駛者必須為自己在道路上的行為負責。 11.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十分正面。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意外的起因;以及他的真誠悔意[6],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他一次機會,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他。本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6個月[7];並須參加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於停牌令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8])。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