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蘭 對 中国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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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2022年12月28日存檔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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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10/2018 [2023] HKDC 10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410號 --------------------------------- 與此宗申請有關的兩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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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前言 1.申請人在2022年12月28日存檔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申請人的傳票原定於2023年2月14日聆訊。在當天,除了申請人本人缺席外,答辯人亦因為申請人沒有送達傳票及支持誓章而令答辯人缺席。 3.因此,本席改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人的申請。 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條有如何下規定:—
5.在處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法庭須考慮各項因素,包括 (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上訴成功的機會;及 (4) 批准申請對答辯人造成損害的程度:見Hang Hing Finance Ltd v Commissiner of Police [2017] 5 HKLRD 356之358,引用Chiu Sin Chung v Yu Yan Yan Angela [1993] 1 HKLR 225;Mobile Petroleum Co Inc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01] 1 HKLRD 225;Nantong Angang Garments Ltd v Hellmann International Forwarders [2005] 4 HKC 86及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 HKLRD 18。 6.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於聆訊有關上訴申請時應考慮:—
申請人延誤的解釋 7.申請人沒有就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作任何解釋。 8.因此,本席無從接納申請人的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9.為完整起見,本席仍考慮申請人的理據。 10.申請人在2022年9月15日致函法院,表示她在2022年6月10日做了腰骨手術,之後曾有在街上暈倒的記錄。由於體質薄弱,無法出席審訊,要求改期。 11.本席指示申請人的申請須在2022年9月16日的聆訊中處理。 12.在2022年9月16日的聆訊中,申請人重申精神不好,沒有能力及不會進行審訊。 13.本席考慮過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及能力後,批准申請人的申請,命令審訊無限期押後,而雙方有權申請恢復審訊。 14.由於申請人沒有及早申請押後,本席批准答辯人因押後審訊而引致被浪費的訟費的申請,經簡易評定,定額為86,580元。 15.申請人在她的支持誓章中,一再重複她的案情及健康狀況,並聲稱要她支付訟費並不合理。 16.申請人在2023年6月9日呈交一份書面陳詞,內容亦只是重複她在2022年6月10日所做的腰骨手術後的健康狀況,及投訴答辯人代表律師行派員將文件送達到她家門口,對她造成壓力。 17.縱觀而言,申請人是基於不滿意本席的訟費命令而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沒有指出本席的決定犯有什麼錯誤。 結論及命令 18.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必須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訟費 19.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評定方式處理。 20.如在本判決書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書面申請修改,則該暫准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21.答辯人須在絕對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與申請人訟費清單。申請人須在其後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反對清單。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黃麥朱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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