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nhill Enterprises Ltd 對 詹士平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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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在2024年7月19日存檔傳票,申請針對本席於2024年3月5日頒下判決(「判決書」)的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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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3246/2021 [2025] HKDC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1年第3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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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前言 1.第一被告人在2024年7月19日存檔傳票,申請針對本席於2024年3月5日頒下判決(「判決書」)的逾期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2.《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條有如下規定—
3.在處理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法庭須考慮各項因素,包括(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上訴成功的機會;及 (4) 批准申請對答辯人造成損害的程度:見Hang Hing Finance Ltd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 5 HKLRD 356;Chiu Sin Chung v Yu Yan Yan Angela [1993] 1 HKLR 225;Mobile Petroleum Co Inc v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01] 1 HKLRD 225;Nantong Angang Garments Ltd v Hellmann International Forwarders [2005] 4 HKC 86及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 HKLRD 18。 4.如果延誤嚴重或延誤的解釋並不合理,申請人必須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能獲得逾期上訴許可:見上訴庭案例甘 及 伍 [2019] HKCA 1115第12段 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
第一被告人延誤的解釋 6.在第一被告人存檔傳票時,已逾期4個月。 7.第一被告人解釋因為沒有法律代表,不熟悉法律程序,當時不知道可以從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因而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8.本席對第一被告人的解釋感到疑惑。從第一被告人由於不滿意蔣聆案官的判決而提出上訴可見,他對於不滿意的判決提出上訴是有認識的。他既然不滿意本席的判決,必然會第一時間尋求翻案的途徑。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花4個月時間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是不合理的延誤。 9.在這情況下,第一被告人必須說服本席他提出上訴的理由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 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10.首先,第一被告人指稱本席誤解他的抗辯理由。用他的語言,第一被告人說「佔用該寮屋權限直接來自何太及間接來自吳氏家族。」。他強調是「以肆拾萬港元代價轉讓從何太及吳氏家族租用及或佔用該寮屋權利及義務給第一被告人」。 11.除了由原本的何先生改為何太外,第一被告人所聲稱的事實沒有改變。 12.本席基於第一被告人所聲稱的事實而考慮其可能的抗辯理由。 13.第一被告人一再聲稱他支付給莫女士港幣400,000元從而獲得該寮屋的佔用權。這說法不能成立。 14.正如本席在判決書第33段指出,莫女士並非該寮屋的業權擁有人,她無權許可第一被告人佔用該寮屋。基於相同原因,何先生或何太亦沒有該等權力。況且,何先生或何太沒有參與第一被告人與莫女士之間的交易,他或她沒有可能給予第一被告人佔用該寮屋的承諾。 15.更重要的是,第一被告人沒有任何說法支持該寮屋所在地的業權擁有人,即第一被告人所稱的吳氏家族,間接許可他佔用該寮屋。 16.此外,第一被告人認為本席拒絕接納他於2023年9月15日存檔的誓章(「該誓章」)是錯誤的。他說由於案件涉及人數不少,證人年紀漸長及健康不太理想,所以從證人口中核實該寮屋的由來及歷史並不容易。 17.該誓章關乎33G屋的由來和居住的歷史,及原告人處理31號牌照屋的手段。這些全部是已發生的事。本席不接納第一被告人不能在2021年8月本案入稟開始至2023年8月31日在蔣聆案官席前聆訊的2年之間蒐集有關資料。 18.無論如何,本席不認為該等資料對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有任何幫助。 結論及命令 19.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第一被告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必須撤銷第一被告人的申請。 訟費 20.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命令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評定方式處理。 21.如在本判決書日期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書面申請修改,則該暫准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22.原告人須在絕對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與第一被告人訟費清單。第一被告人須在其後14天內向法院呈交及送達反對清單。
原告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劉健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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