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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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清水灣道龍窩村出入口,意圖使伍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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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1/2022 [2023] HKDC 1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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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將軍澳清水灣道龍窩村出入口,意圖使伍先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情 2.伍先生是一名自顧客貨車司機,自2021年7月起,他都會前往位於清水灣道龍窩村17號一間食品公司提取貨物並運送到指定地址。由於食品公司的停車位置比較狹窄,他會把客貨車停泊在龍窩村出入口的豉油廠旁邊,然後和食品公司的職員一同搬貨上客貨車。被告人於案發時是豉油廠的員工。 3.2022年9月27日大約早上10時,伍先生把客貨車停泊在豉油廠旁邊,當時因泊車問題,他和被告人爭吵,被告人用拳頭打了伍先生的頭三下,伍先生報警,同日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拘捕被告人,並獲准保釋。 4.三日後,即9月30日大約早上9時30分,伍先生如常地把客貨車停泊在豉油廠旁邊,並與食品公司的負責人陳先生和一名職員一同搬貨物上車。當伍先生在車尾位置執貨時,陳先生看見被告人左手垂直手持一把約30厘米長的鏟泥刀,並走近他們。由於得悉被告人曾在三天前襲擊伍先生,並知道車尾位置沒有其他出路離開,陳先生於是便用自己的身體擋住被告人,希望能夠拉開被告人如伍先生的距離,並阻止被告人接近伍先生。陳先生告訴被告人希望他可以冷靜一些,給陳先生一點面子不要搞事。然而被告人情緒變得激動,並向當時身在陳先生後方的伍先生說「你報警拉我坐監啱呀,我斬柒死你」。伍先生隨即離開車尾,與此同時被告人用力壓向陳先生的身體,面向伍先生並揮動其左手手持的鏟泥刀斬向伍先生的右前臂,導致他的右前臂受傷流血。 5.及後有警員到場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他是豉油廠的司機,每星期三天均會在豉油廠工作。他並不認識伍先生或食品公司的職員。 6.伍先生其後送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他前臂有三厘米撕裂及左手手背擦傷,右前臂縫了三針,他於同日出院。 求情陳述 7.被告人現年71歲,已婚,有四名子女。他在案發時為一名職業司機。被告人過往有八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六項涉及暴力行為,最新近的一次為他因襲擊伍先生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於2022年10月19日被判處十天監禁。 8.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交了一份非常詳細的書面求情大綱及數宗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的判刑案件給本席作為參考。 9.大律師指被告人於案發前因車輛停泊問題和伍先生發生爭執,因而被警方拘捕。三天之後,被告人看到伍先生又回到他工作的地方附近,他不忿數天前伍先生報警一事,當時他手中拿着該鏟泥刀,便用它襲擊伍先生,該鏟泥刀實為被告人工作用來批灰的工具。大律師稱被告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他並非有預謀去伏擊伍先生,大律師亦強調伍先生的傷勢較同類案件輕微,而他亦沒有永久性的傷害。 10.關於辯方所呈交的案例,大律師認為該些案例的情節較本案嚴重。無論如何他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理由 11.就有意圖而傷人罪,上訴法院沒有訂下量刑指引,這是由於每宗案件的背景、性質、受害人傷勢、犯案原因等等會有很大的差異。一般而言,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至12年(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3 HKC 398)。在HKSAR v Chan Chung Tat([2013] 6 HKC 225),上訴法院指出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在判刑時須考慮以下事項:—
12.就辯方大律師所呈交的案例:—
13.本席有機會觀看該鏟泥刀的照片,其為一長方形的批刀,而兩邊末端頗為尖銳,如使用作武器襲擊他人是可以做成嚴重及致命的傷害。 14.本席同意本案的被告人犯案時是沒有預謀,伍先生的傷勢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他的傷勢是永久的。然而被告人是在沒有受挑釁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使用一把可以致命的武器襲擊伍先生,雖然該襲擊只是針對伍先生的右手,然而若不是陳先生𡚒不顧身阻擋被告人,伍先生的傷勢一定會較他所受到的嚴重得多。被告人過往有多次涉及暴力的刑事定罪紀錄,更甚的是他在警方保釋期間下干犯此案,而兩宗案件均為襲擊伍先生。以上所述的均是加刑因素。 15.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和Lockyer Robert Kenneth一案相近,該案受害人傷勢較伍先生輕微,但本案被告人是在獲得警方擔保期間下干犯本案。考慮所有情況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本席採納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此項控罪被告人被判處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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