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11/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23.
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搶劫罪,即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10條。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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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1/2022 [2023] HKDC 1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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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搶劫罪,即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10條。 行劫事件(控罪3) 2.於2022年2月15日約晚上9時,陳先生於元朗朗屏路1號朗屏邨石屏樓外平台上的一張白色椅上休息,當時他孭着一個黑色斜孭袋。 3.當他拿出他的iPhone時,他感覺到右眼被拳打,於是他向右望,看見2名男子站在他身旁,並嘗試搶走他的斜孭袋,結果陳先生失平衡跌在地上,他立即起身並推走該2名男子,在糾纏期間,被告亦跌在地上,被告手持的皮袋亦跌了在地上,最終犯案者逃去,陳先生其後確認他的iPhone被盜,於是報警。 4.同日較後時間,陳先生到博愛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經檢查後發現他右邊胸璧觸痛、右眼皮有瘀傷及腫痛,他於同日出院。 拘捕 5.上述其中一名犯案者跌在地上的皮袋內有被告的個人文件,當中包括:
6.於2022年2月16日約凌晨0105時,PC 23747與隊員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發現被告在港鐵朗屏站附近,形跡可疑,於是把被告截停,被告當時戴着白色鴨舌帽、淺色牛仔外套、深綠色長褲及一對黑色鞋,搜身期間警員發現被告身份證上的名字,與上述皮袋內文件的名字吻合。 7.陳先生的iPhone亦在被告當時孭着的斜孭袋內被搜出,PC 23747以「行劫」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表示他是在朗屏邨拾到陳先生的iPhone。 控罪2的揭發 8.在搜查被告的斜孭袋時,PC 23747亦發現一張屬於周小姐的個人八達通卡,卡上印有周小姐的相片及名字,被告承認該八達通卡並不屬於自己,PC 23747於是以「盜竊罪」警誡被告,被告警誡下表示他是在天晴邨拾到周小姐的八達通卡。 警誡錄影會面 9.在有合適成人陪同下(即被告的朋友),警方為被告進行了錄影警誡會面,被告維持涉案物品是在朗屏邨和天晴邨拾獲的說法,而就陳先生的iPhone,被告表示自己是在被警員截停前才拾獲,而當時他正前往買食物,而就周小姐的八達通卡,他否認曾使用該卡,他並不認識兩名受害人。 警方調查 10.在朗屏邨附近的閉路電視拍到:
11.周小姐之後向警方確認她於2022年2月遺失了她的個人八達通卡,但她不知道在哪裡遺失,她是認識被告的,但從没有把自己的個人八達通卡交給被告,她亦從沒有授權被告使用該八達通卡。 12.於2022年2月初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的某一天,被告盜取了周小姐的個人八達通卡。 13.於2022年2月15日,被告聯同另外兩名不知名男子,行劫陳先生並取去了他的iPhone。 14.被告現年53歲,過往有5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管有危險藥物罪相關,最後在2020年5月因刑事損壞罪被罰款。 15.胡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一直任職地盤工人,直至最近因疫情緣故而失業,自2016年起更患有妄想症,曾入住精神科病院治療,至今仍需覆診及長期服藥,但現時病情已穩定,每月倚靠綜援維生。胡大律師進一步指出,就盜竊八達通而言,並無證據並非拾遺不報的情況。 16.而就搶劫罪,胡大律師援引R v Yau Kwok Tung [1987] 3 HKLR 782及HKSAR v Ting Chiu [2003] HKLRD 378來指出,非持械行劫罪,量刑起點最高可為4年監禁。本案不涉武器,並非夜闖民居,亦並非預謀行事,受害人傷勢較同類案件輕微,尤其考慮到被告個人精神狀況等等,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17.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HKSAR v Ku Kwok Wai CACC 14/2012已臚列出多宗非持械式搶劫案的判刑,各案案情有別,分別判予2年多至4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不由分說,突然出拳襲擊受害人眼部,然後嘗試搶去他的斜孭袋及成功搶走受害人的iPhone,案情嚴重,可幸受害人接受診斷後可同日出院,並無造成更嚴重之傷害。 18.考慮所有案情,適當地可予3 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亦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本席認為在此案中,以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為適當的。被告認罪後減為2年2個月監禁。因此,就第三項控罪,判以2年2個月監禁。 19.至於第二控罪屬拾遺不報的情況,可予罰款1,000元,給予一個月時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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