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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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他認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984/2018[2019] HKDC 6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May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4/2018

[2019] HKDC 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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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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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日期: 2019年5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宜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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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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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他認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於2018年8月27日2340時,39歲的控方第一證人獨自在馬蹄徑邊行邊講電話。當他行近秀茂坪馬蹄徑裕民中心停車場入口,被告人突然上前粗言穢語罵他,並揮拳打他的臉部近前額兩下,導致眼鏡飛脫。被告人跟著搶去第一控方證人右手所持的華為流動電話,然後朝觀塘道逃去。控方第一證人追上去,但失足跌倒地上,扭傷右手。

3.第二控方證人為路人,他目睹上述事件,看見被告人揮拳打控方第一證人頭部,並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向被告說「我都唔識你,做咩打我?」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人沿觀塘道逃走,其後報警。

4.於2018年8月28日0105時左右,警方拘捕被告人。

5.於2018年8月28日0125時左右,在被告同意下搜查被告人住所,並在被告人的床上枕頭下面搜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流動電話。

6.於上述案件,控方第一證人右手腕及左前額觸痛,頭部紅腫。

刑事紀錄

7.被告於2017年2月2日有一店鋪盜竊定罪紀錄,另有涉及兩宗食物及環境衛生局的欠繳罰款案件,於2018年9月26日及2018年11月13日被通緝。

求情

8.被告於1992年出生於國內,曾於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未婚,與家人同住,家有父母、一兄及一妹。被捕時無業。被告為一濫藥者。他求情時指出自己對所做的事非常後悔,並承諾不會再犯。

討論

9.就此控罪,經循公訴程序而被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0.在此案,雖然被告未有使用武器,但考慮到犯案情節,唯 一合適的刑罰為監禁式的刑期。

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丁召,CACC 174/2003案件中,上訴庭指出就沒有持械的搶劫案件,判刑的刑期起點應較如在茆廣生對女皇[1981] HKLR 610案中的持械搶劫案件的一般刑罰較輕。

12.案中涉及四個賊人,其中兩名為申請人,其中一位向該對男女的男方取走180元及一隻手錶,而另一人則捉住女士的手臂,但在未有向她拿取任何財物前全班人已逃離。

13.上訴庭確立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

14.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古國偉,CACC 14/2012,案中兩名申請人於凌晨跟隨17歲女事主,其中一人負責在大廈門口放哨,而另一人則進入大廈大堂推正在等電梯時使用手提電話的事主的背部及搶去她的手提電話後逃去,受害人高呼求救。法庭在判刑時指出,在案中受害人只面對一名劫匪,案中未有使用武器,涉案地點是公眾地方,該暴力也未導致受害人任何身體傷害,再加上申請人皆在案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法庭在判刑時採用3年3個月為刑期起點,上訴庭確立此刑期起點為適合。

1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家雄,CACC 294/2003案件,57歲的受害人在回家途中,被申請人搶去她的手袋,他按受害人肩膊和受害人掙扎,雙方跌在地下,受害人因事件手指有輕微的損傷,受害人呼救而申請人被捉拿。上訴庭在此案指出適當的判刑起點應不多於4年監禁。在此案中,上訴庭也只在R v Yau Kwok Tung [1987] HKLR 782案中,上訴庭就不持械的搶劫案,4年監禁的刑期是指引的上限。

16.HKSAR v Chow Chi Sin,CACC 400/2005案件中,受害人於凌晨時段在行人隧道被兩名非法入境者推倒地上,拳打頭部數次,因而頭及前臂受傷及被搶去手袋、手提電話、信用卡等證件,上訴庭指刑期起點為51個月監禁為適合的。

17.在本案中,案中只有被告一人行事,他在毫無原因的情況下拳打受害人面部近額頭兩次,繼而搶去他的手機,因此暴力行為令受害人的頭部紅腫及左前額觸痛。另外,因受害人在追被告人途中跌在地下,右手腕亦受傷。

18.本席也注意到案中涉及的手提電話已被尋回,受害人因而沒有錢財方面的損失。

19.在此案中,法庭曾要求拿取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報告皆指被告為一名濫用多組藥物的精神病患者。他的精神狀態在接受藥物治療後已轉好,並不需要住院式的治療。被告亦指在涉案期間並非受藥物或酒精影響下犯事。

20.被告在此案前一年有盜竊定罪紀錄。

2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被告的背景及求情,也參考有關的案例,認為合適的刑期起點為三年零六個月。

22.被告坦白認罪,這是他最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此,他可得三分一的刑期折扣。故就此控罪,被告被判入獄兩年零四個月監禁。

  ( 勞潔儀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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