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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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控罪 [1] — 串謀詐騙(控罪二)。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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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2/2022 [2023] HKDC 14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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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控罪[1]— 串謀詐騙(控罪二)。 2.控罪二涉及第二被告人以不誠實及虛假手法向三間財務機構分別是簡稱AEON、亞洲聯合財務及K Cash Limited入手犯案。 3.案情指,第二被告人的環聯報告顯示,有3宗信用卡/貸款融通申請與他有關,分別為:—
4.警方在2021年8月14日調查一名姓羅的人士時,亦搜出一張第二被告人下的AEON Visa信用卡。另外,在一位人士的電腦內,起出有關第二被告人的電子文件,即身份証副本及第二被告人手持身份証的照片。 5.警方於是在2021年12月16日把第二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表示:—
6.不過,第二被告人承認,事實上在案發所有期間,他是和其他人一同串謀詐騙AEON、UA財務及K Cash Limited,即在各信用卡或貸款融資申請(“該等申請”)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自己真的於祥發受僱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從而誘使AEON、UA財務及K Cash Limited批准該等申請和發放因該等申請而批出的信用卡額度或貸款。 輕判求請 7.被告人最初沒有法律代表。但從控方資料得知,被告人沒有前科。本席亦要求安排感化人員接見被告人以索取他的背景報告。 8.從有關報告得知,被告人輕視了犯案的嚴重性,但對結交損友而犯錯有所體會。他的女朋友也對他表示支持,希望法庭輕判。 9.本席亦特意向控辯雙方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詠嘉CACC 395/2013一案作參考,並多番提醒被告人應獨立地索取法律意見。 10.在第二次聆訊中,被告人便有張大律師代表。 11.本席原本已注意到包括以下幾點:—
12.在書面求情陳辭中,張大律師亦強調,被告人坦白認罪,明白即時監禁在所難免,並認為本案與顏詠嘉一案相似。張大律師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志偉 [2011] 4 HKLRD 529一案指法庭在考慮案情嚴重性時需要考慮 (i) 案件所涉及的金額、(ii) 受騙銀行的數目、(iii) 詐騙行為持續時間多久、(iv) 銀行有否蒙受損失及 (v) 各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因素。 判刑的考量 13.有關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而事實上騙徒手法層出不窮,法庭沒有必要為各種類別的手法作出格式化的判案指引。 14.從眾多的同樣罪行的案例可見,一般以判處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做法。本席亦認為本案有以下幾點令人關注:—
15.根據顏詠嘉一案,上訴庭提出:—
16.之後,上訴庭亦再次強調,
17.該案的上訴人最終由面對3年量刑起點改為2年。相比之下,本案的被告人所涉及的金額是HK$76,000多,比該案的HK$15,000至HK$45,000的更多。至於犯案手法與規模方面,本案與該案其實不遑多讓。上訴庭指:「但本庭認為顏詠嘉、鄭偉略和鄭芷琪的罪責較鄭永強的罪責為輕,原因是包括他們沒有多次企圖向其他財務公司借貸;他們成功騙取的款額較少;而他們在案發前亦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他們的罪責亦較劉幸航案被告人的罪責為輕,因此他們的判刑亦應較鄭永強和 劉幸航案被告人的判刑為輕。」 18.兩宗案件案情不盡相同。但綜合而言,本席認為以本案2年另3個月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19.基於被告人認罪,這刑期減至18個月。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減刑理由或可以判處非即時監禁的理由。 20.基於以上,本席判第二被告人有關控罪的判罰為18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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