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95/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uly 2014.
1. 第二被告人鄭永強及三名申請人顏詠嘉、鄭偉略和鄭芷琪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法官)席前各分別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原審法官以3 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因鄭永強、鄭偉略和鄭芷琪承認控罪、檢控有延誤及他們有償還串謀詐騙所得貸款而判他們每人入獄21 個月。雖然顏詠嘉亦認罪而檢控她的程序亦有延誤,但她沒有償還串謀詐騙所得的貸款,故沒有取得額外的一個月刑期扣減而被判入獄22 個月。鄭永強、顏詠嘉、鄭偉略和鄭芷琪不服判刑,都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2014 年6 月4 日,鄭永強知會法庭放棄申請,其申請亦被撤銷,本庭只需處理顏詠嘉、鄭偉略和鄭芷琪的申請。他們分別由孔慶碩大律師、潘英賢大律師和鄭明斌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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