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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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內含 5.7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7.4克混合劑。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155/2022[2023] HKDC 15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5/2022

[2023] HKDC 15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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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榮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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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3年11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榮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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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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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即內含 5.7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7.4克混合劑。

案情

2.被告同意以下案情。

3.2022年8月28日早上9時26分左右,警員19814( 控方第一證人” )與隊員在黃大仙下邨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時,看到被告在黃大仙黃大仙下邨(二區)龍樂樓地下SH1A號舖特選超級市場外形跡可疑。當被告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身後兩名軍裝警務人員時,立刻手按着斜孭袋,轉身行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截停被告查問。經搜查,警方在被告的斜孭袋內發現一個膠袋,內有32個膠包,後來證實是涉案控罪所指的海洛英(證物1),市值港幣約 6,460.2元。被告被拘捕,罪名是 販運危險藥物” 。他在警誡下聲稱以每包港幣150元的價格購買證物1自用。

4.其後,警方在黃大仙警署向被告搜身,發現他身上有現金港幣174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警方向被告錄取一份警誡供詞。被告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a)  2022年8月28日上午6時至7時左右,他前往旺角,一個稱為 阿強”的男子突然走近他,問他想不想以每包港幣150元的價格購買海洛英。於是他向阿強”支付港幣4,800元購買證物1自用。他一次過購買32包毒品,可以慢慢吸食,無須多次外出購買;

(b)  他月入港幣8,500元。他吸毒20年,通常每天吸食兩至三包海洛英。

6.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記錄

7.被告過往有39項刑事定罪記錄,當中牽涉由1993年開始至2007年為止的18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和1項於1984年被判刑的管有可吸食毒品工具罪。2017年8月,他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44個月。他最後的刑事定罪記錄是在2019年7月,因普通襲擊被判入獄2個月。

求情

8.被告由黃大律師代表。他替被告求情時指,被告現年65歲,未婚,獨居在藍田一個公屋單位。被告歷任散工例如倉務員,月入約 $8,500。

9.被告早年已經吸食海洛英及屢次因為藏毒而入獄及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可惜被告未能戒除毒癮。被捕時,他是一名癮君子。

涉案毒品部份自用之說

10.黃大律師指,被告稱因為毒癮而干犯此案。他每天吸食海洛英大約三包。據被告,他會把部份涉案海洛英自用。黃大律師認為被告此說是有其可信之處,原因是被告自1984年已干犯涉及毒品的罪行,並多年來不斷干犯同類案件。這可反映被告是一名長期癮君子。黃大律師盼法庭接納此說,酌情給予刑期扣減。他補充,倘若法庭不接納本案部份的毒品是被告拿來自用,被告亦不會出庭作供。

11.在這議題上,本席參考了包括以下的判案書: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和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

12.本席向黃大律師指出,根據上述Wong Suet Hau一案,上訴庭在判案書的第33(4)段清楚說明,涉案毒品需要有「顯著部分」用作自用,才可獲得刑期扣減。

13.周俊生一案,該名上訴人更是把多於一半的毒品自用。

14.另外,本席也提出HKSAR v Tam Ling Yuen [2016] 2 HKLRD 572和HKSAR v Liu Ming Sze [2017] 1 HKLRD 297兩案所訂定的法律原則。

15.與此同時,本席向黃大律師提出以下觀察:

(a)  儘管被告是一名癮君子,有吸食毒品的習慣,這也並不代表他必然把涉案毒品的一部份供給自己吸食,兩者可沒關連;

(b)  被告同意的案情顯示:

(i)  第8段:「案發所有期間,被告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很明顯,被告承認他把涉案的毒品全數用作販運。

(ii)  第5段:「2022年8月28日上午6時至7時左右,被告前往旺角,一個稱為阿強的男子突然走近被告,問被告想不想以每包港幣$150的價格購買海洛英;被告於是向阿強支付港幣$4,800」。值得留意的是,案情撮要顯示被告於同日早上9時26分被警方發現。若是他真的於當天早上6至7時購買完涉案毒品,按理他會盡快回家,以免被警方發現,而不是在公眾地方流連超過兩個多小時。

(c)  據求情陳詞,被告只是擔任散工,月入約 $8,500。他理應不會用上 $4,800,約月薪56% 來購買毒品。

(d)  被告管有32包的毒品,數量多,價值不少。

16.基於以上,本席不打算接納被告聲稱涉案毒品部份供自用,遑論有「顯著部份」的毒品作自用。就算被告會吸食案中毒品的少部份,毫無疑問,他管有危險藥物本身也會帶來監禁刑期,而法庭也需要考慮有沒有潛在危險,即是涉案毒品會否落入他人手中,因而加重刑罰。所以本席不認為有部份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說法會對本案監禁刑期方面起了關鍵性或有意義性的刑期扣減。

17.本席認為有需要展開紐頓聆訊,但黃大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

判刑

18.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和相關案例。

19.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犯案者一旦被捕,都會預期給法庭予以嚴厲處置。據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判刑指引,上訴庭指出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5.73克海洛英,按上述指引,以純算術計算可判予約44個月零18日監禁。

20.本席只採納44個月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因而可獲三份之一刑期扣減。除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故此,被告被判入獄29個月零10日。

(王詩麗)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