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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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名,並在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本席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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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2/2023 [2024] HKDC 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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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名,並在同意控方案情之後被本席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2.兩項控罪分別指控被告人於2022年5月的兩個不同日期在九龍黃大仙某一個公共屋邨的單位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X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案情撮要 3.女童X在案發時只有12歲7個月大。於2022年3月,她透過WeChat結識當時16歲的被告人。於2022年5月,他們成為情侶。被告人知道女童X的年齡。 4.於2022年5月初某日下午,女童X應被告人的要求前往位於黃大仙一個公共屋邨單位的被告人住所。女童X抵達後,他們二人在客廳聊天和看電視。當時只有他們二人在單位內。約兩小時後,被告人撫摸女童X的雙腿和肩膊,然後二人在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性交約1分鐘。因為女童X覺得痛楚和哭泣,所以被告人停止性交,沒有射精。之後,女童X離開上述單位。 5.後來,女童X和被告人的關係轉差。被告人邀請女童X前往他的住所討論二人關係。女童X於2022年5月底某一天下午再次進入被告人的住所。他們二人傾談一會之後,便在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性交了約2至3分鐘。之後,女童X離開上述單位。 6.於2022年6月底,他們二人因為雙方的性關係發生爭執,關係轉差,最終分手。 7.於2022年7月28日,女童X的父親向警方報稱女童X失蹤。後來,警方找到女童X,女童X向警察報案。 8.警察於2022年8月22日以強姦罪名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2022年5月初某日在自己家中在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女童X性交了約5分鐘,但解釋是女童X向他展示了一些色情錄像之後問他想不想試試。在警誡下,被告人亦承認在2022年5月另一日離家的時候在單位外面遇見女童X,之後二人返回單位內短暫傾談,然後女童X把安全套套在他的陰莖上和在雙方同意下進行了約50分鐘的性交。(控辯雙方在庭上表述的共同立場是被告人聲稱女童X向他展示色情錄像和主動為他陰莖套上安全套的說法並非事實。)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現年18歲。他的父母在他只有11歲時離婚。被告人現與母親同住。他是一名學生。 10.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是一名初犯者。 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 11.控方表示受害人拒絕會見心理學家。因此,控方沒有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報告可以呈交給法庭。 求情陳詞 12.代表被告人的古大律師形容被告人在犯案時心智未成熟。因為被告人的母親要工作,無人看管,所以犯下錯誤。古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和女童X只是拍拖。 13.古大律師呈上分別由被告人、被告人母親、被告人的老師和班主任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向受害女童道歉。地利亞修女紀念學校的李港生老師形容被告人“對老師尊敬有禮,和同學相處亦融洽合群”。他的班主任陳偉華老師形容被告人“與同學相處融洽,亦努力改善自己的行為”。 14.古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母親做義工的證明文件。古大律師聲稱其實被告人和母親一起參與義務工作。 15.古大律師在其書面求情陳詞中形容“被告人於2022年8月22日拘捕以後直到現在,也一直在努力的上學”。在本席詢問下,古大律師澄清被告人自從2021年開始直至現在一直就讀中三年級,即在2022年暑假之後留級中三,在2023年暑假之後再次留級中三。古大律師解釋,被告人有讀寫障礙和弱聽,導致學習較一般人困難,但未能呈上任何醫生或專業人士撰寫的意見或報告來支持這個說法。 16.古大律師倚賴女童X在2024年1月22日作出的書面供詞(文件MFI-1),要求法庭考慮女童X已經回復日常生活,沒有受到這次事件影響。古大律師亦提醒法庭女童X有離家出走的背景。 17.古大律師倚賴了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例”,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感化令。古大律師認為感化令可以讓被告人完成他的中三程度學歷,有利於他將來找工作。 懲教署報告 18.本席為被告人索取了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撰寫報告的懲教主任確認被告人有閱讀障礙。被告人的學校成績一直欠佳。當被告人就讀中學之後,經常違反校規,包括不服從老師的指示、禮貌欠佳、欠交功課、抄襲功課、損毁學校財物和用粗言穢語對待老師。被告人先後兩次留級中三。在被拘捕之後的那一年,他在所有主要科目的成績不合格,操行亦只有E級。他的操行問題包括以不適當的態度對老師和同學說話、與同學打架、校服不合標準、遲到和擾亂學校秩序,導致他有四次記大過、四次記小過、兩次記缺點。懲教主任形容他在被拘捕和獲取保釋外出之後的學校表現變得更差,令人失望。 19.懲教主任形容被告人有一些悔意,被告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令母親焦慮。懲教主任認為被告人無論在精神上或體格上也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懲教主任在評估了被告人在還押期間的表現之後,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人。 20.報告中亦提及一些涉及被告人私隱的行為。為免被告人在公眾場合感到尷尬,本席不在此公開重複,但不代表本席沒有考慮。 21.古大律師在向被告人解釋這個報告之後,向法庭表示被告人明白和同意報告內容,並接受被判處入勞教中心。 量刑的考慮 22.首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覆核申請案件2021年第21號,[2022] HKCA 1328,由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頒發的判案理由書第27段指出:
23.本席謙卑地採納潘敏琦法官的判詞。雖然本席對辯方所引述那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沒有半點不敬,但本席不打算參考他的判刑理由書。 24.因為控方未能呈上女童X的心理創傷報告,並且在書面供詞中確認自己的日常生活沒有受到這次事件的影響,本席以女童X沒有任何心理創傷的基礎來考慮判刑。 25.「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十分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法庭經常接觸嚴重的刑事罪行,但不是每一項刑事罪行也可以帶來終身監禁的最高懲罰。由此可見,立法當局和社會期望法庭以嚴厲的手段來保護未成年和心智未成熟的女童。 2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2013] 1 HKLRD 422 第8-9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對於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有以下判詞:
27.處理這宗曾昭德 案件的三位上訴庭法官的其中一位是現在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28.在 HKSAR v Lai Wing Tat [2021] 5 HKLRD 476 一案,由兩位不同的上訴庭法官所組成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判決書第29段採納了曾昭德 一案的上述判案理據。上訴法庭在其判決書第37段補充道:
29.上訴法庭的意思是未成年少女較容易受人影響或操縱。當她們被侵犯時,她們可能因為未能掌握自己的決定的後果而不懂得保護自己。因為她們容易受到傷害,所以法律要保護她們。因為性侵犯為她們帶來有害後果,所以法律要防止這些罪行發生。當這些嚴重罪行發生了,法庭判處一個能夠帶出譴責和阻嚇性的強烈訊息的刑罰是恰當的。 30.本案不涉及成年人利用女童無知而性侵犯她,也沒有破壞信任或利用地位的因素。被告人在犯案期間沒有利用恐嚇或利誘的手段,也沒有使用不必要的暴力。他和女童X的兩次非法性交也有使用安全套。女童X沒有因這次事件出現精神創傷。被告人犯案期間沒有涉及其他不當行為。本席亦接納他並非戀童癖或精神不正常。換言之,本案沒有任何加重刑責的因素。 31.但是,正如上訴法庭在上述曾昭德 和 Lai Wing Tat 兩宗案例中指出,判刑必須能夠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所以必須具有阻嚇性,並且能夠表達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作出譴責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除了考慮懲罰被告人之外,也必須考慮阻嚇其他有意干犯這類罪行的人士。 32.被告人在犯案時只有16歲,與女童X相差只有4歲,差異不算嚴重。但是,女童X只有12歲半左右,發育仍未完成,只是小女孩一名。被告人卻為了一己私欲,不顧女童X未成年,也不顧她未完全發育的軀體,與她進行非法性交。一個只有12歲的小女孩,心智根本不成熟,怎可能清楚知道與被告人性交的後果呢?法律嚴厲和判處嚴厲的目的便是要保護這些容易相信別人又不懂保護自己的女童。這種性侵犯未成年少女的行為,只需在腦海中想一想已經十分嘔心。這正正是公眾厭惡這類罪行的原因。 33.無論被告人現在如何後悔知錯,他的本性如何善良,他在學校如何與同學融洽相處,他的老師怎樣稱讚他這個連續兩年留級中三和在被捕之後成績沒有半點進步的學生,也不會改變法庭需要判處具足夠阻嚇性刑罰的責任。而且,法庭的責任並非只限於保護品學兼優的女童。離家出走的女童亦是法律保護的對象。事實上,離家出走的女童更加容易遇上存心要性侵犯她們的人。 34.順帶一提,懲教主任所報告的是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後的那一年,在所有主要科目的成績不合格,操行亦只有E級,因為他以不適當的態度對老師和同學說話、與同學打架、校服不合標準、遲到和擾亂學校秩序,導致他有四次記大過、四次記小過、兩次記缺點。懲教主任形容他在被拘捕和獲取保釋外出之後的學校表現變得更差,令人失望。毋庸置疑,被告人並非李港生老師所形容的“對老師尊敬有禮,和同學相處亦融洽合群”,亦非陳偉華老師所形容的“與同學相處融洽,亦努力改善自己的行為”。 35.近年來,這些不負責任的求情信已經到達泛濫的程度。這些人無需負起在庭上宣誓之後誤導法庭而需承擔的發假誓刑事責任,但他們的目的是要以不實的陳述來影響法庭在判刑上的決定,對司法公義構成損害。本席要求律政司考慮這兩位老師是否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指示執法部門蒐集證據,在證據充足後作出檢控。即使不作出檢控,有關個案亦應轉介教育署,檢視這兩位老師有沒有缺德或失當的行為。 36.古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和女童X只是拍拖。本席認為,被告人可以選擇與16歲以上的女子拍拖。即使沒有16歲以上女性願意與他拍拖,他亦不應找一個只有12歲的小女孩來拍拖。不能拍拖,可以把時間花在努力讀書方面,令到自己可以年年升級。當他明知女童X只有12歲,他便不應該與女童X拍拖,令自己有機會與未成年女童發展親密關係。這種所謂拍拖,才開始拍拖不足一個月內已經進行非法性交,之後又短時間內分手,明顯只是利用女童X心智未成熟,把女童X當作泄慾工具的藉口。被告人是明知故犯,並且先後兩次干犯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他在警誡下更不知悔改,把非法性交的責任推卸給女童X,形容女童X採取主動,向他展示色情錄像和為他套上安全套。 37.本席認為,感化令完全未能達到上訴法庭的要求,未能發出強烈的譴責和阻嚇訊息,反而只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相信法庭會姑息這類罪行。本席認為,監禁式刑罰才能達到上訴法庭的要求。根據本席的司法經驗,這類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侵犯案件近年來顯著增加,令到監禁式刑罰刻不容緩。當然,減少這類罪行可以有很多方法,嚴厲的判刑未必是最有效或唯一的方法。但是,當法庭的判刑過分仁慈,便會變成其他原本有效的方法的絆腳石,令到其他方法事倍功半。本席認為,假若法庭仍然因種種原因姑息這些干犯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罪行的犯罪者,公眾人士難免對刑事司法制度失去信心。 38.本席肯定監禁式刑罰是必須的。既然被告人的母親因工作而無時間管教他,那麼懲教署必定樂意代勞。 39.在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之間,教導所的羈留時間最長。被告人現在只有18歲半。假若本席判處他入教導所,他可能會失去自由長達兩年半。本席沒有忘記被告人認罪,顯示了悔意和節省了法庭審訊的時間。所以,本席不打算判他入教導所。 40.至於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之間的選擇,本席相信和接納懲教主任的專業意見。鑒於被告人在學校所展現的紀律問題與及他所干犯的兩項控罪的嚴重性,本席同意勞教中心較為適合。本席認為,勞教中心所提供的較嚴格紀律訓練會對這個年輕人有莫大裨益,令他知道守法守規的重要性,以後循規蹈矩,成為一個守法的市民。 41.本席亦認為必須警告被告人,假若他在勞教中心的表現欠佳,法庭有權隨時改判他入教導所。 判處 42.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就第一項控罪判處被告人被羈押於勞教中心。 4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就第二項控罪判處被告人被羈押於勞教中心。 44.兩項控罪的判處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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