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85/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pril 2024.
1. 本案經修訂控罪書共有5名被告人及36項控罪,溫浚銘(下稱 “ 被告人 ”)為第三被告人,他獨自面對3項控罪;第十三及二十一項控罪,均為 “欺詐”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0年8月21日以YAU CHOK LAM此虛假身份在創興銀行取得1張信用卡及於同年9月7日以同樣方法在東亞銀行取得2張信用卡;第三十六項控罪,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3年2月9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理由而沒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上述3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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