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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226/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24.
1. 本案被告人在2023年11月6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原告人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的申索。被告人申請的理據為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或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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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226/2023 [2024] HKDC 7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1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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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前言 1.本案被告人在2023年11月6日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申請剔除原告人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的申索。被告人申請的理據為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或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 2.聆案官於2024年3月7日聆訊後當日下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判令原告人支付本案訟費。原告人不服聆案官裁決,於同日發出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 就聆案官所作決定的上訴 3.就聆案官所作決定的上訴是以“重新聆訊”的方式進行。換言之,處理上訴的法官並不受有關決定約束,上訴聆訊會猶如有關決定是由法庭首次處理,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4》,第一部,58/1/2段;Fubon Credit (Hong Kong) Limited v Lau Yun Ping & ors DCMP 1977/2011(未經彙報,2012年4月25日)判決書第8段。 剔除申請 4.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在張朝喜 對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2018] HKCFI 2602(2018年12月31日)一案的判詞第10-18段説明法院處理剔除訴訟申請應用的原則:
就原告人的狀書及案情的分析 5.申索陳述書的全文只有以下一段:
6.法庭無法由上述段落看出任何能合理地足夠令被告人瞭解原告人的整個案情合理訴訟因由。尤其是在以下關鍵事實上,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出任何詳情或細節:
7.被告人於2023年4月20日發信要求原告人就申索陳述書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其中亦包括上述第6段所提到的關鍵事實)。可是,在原告人於日期為2023年5月9日的更詳盡清楚的詳情中,原告人只是聲稱被告人應該清楚知道所欠原告人的租金金額,並沒有就上述關鍵詳情提供任何進一步陳述。 8.即使在之後的原告人提交的答覆書及原告人於日期為2023年7月3日的第二次更詳盡清楚的詳情,原告人依然沒有就上述關鍵事實詳情提出足夠的作訴。 9.爲求全面,法庭亦在此考慮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聲稱的案情:
10.另外,法庭亦留意到原告人不時改變她就關鍵案情的説法,而這些説法亦自相矛盾。在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逼難民毀約”,但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則聲稱被告人“支持及教唆難民”强佔被告的房間。在聆訊中,原告人則聲稱申索陳述書中所稱“逼難民毀約”是指被告人以取消有關租客的難民資格為由脅逼租客撤離房間。 11.在聆訊中,原告人亦聲稱與被告人存在合約關係。即使假設本案的訴訟因由為被告人違反合約,原告人亦沒有在狀書中作訴原告人與被告人達成任何合約及其有關所需詳情(包括達成合約時間、合約形式及合約條款等等)。更何況,在法庭上,原告人亦承認簽署了法庭文件冊中的《出租人承諾書》,該文件明確表示:
12.即使假設《出租人承諾書》構成有關合約,上述條款亦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根據合約停止任何租金和水電燃氣資助。因此根據《出租人承諾書》,被告人沒有責任向原告人就任何欠租作出賠償,法庭亦無法看到如何被告人停止資助能合理地構成被告人違反合約的行爲。 應否批准原告人修改申索陳述書 13.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於吳艷嫦 對 李雪芬主任 HCA 1164/2011(未經彙報,2011年12月23日)判案書第27段指出:
14.在上訴通知書中及在聆訊中回應法庭詢問時,原告人均提到要求法庭批准修改申索陳述書。可是,原告人並沒有提供任何經修改申索陳述書的草擬稿。法庭亦考慮到,如上文提到,在被告人作出剔除申請前,已經先後兩次要求原告人提交更詳盡清楚的詳情,而原告人在兩份更詳盡清楚的詳情的回覆書都沒有提出足夠的事實基礎以支持其申索。 15.基於上述情況,法庭認爲申索陳述書内容的缺陷為無可救藥而批准修改都是無補於事。因此,法庭應剔除以及撤銷本項訴訟。 原告人提交新證據 16.在聆訊當中,原告人向法庭呈上以下文件證據:
17.由於上述文件屬於原告人提交的新證據,因此,法庭需要考慮是否批准採納有關證據。 18.按《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4)條規則,除非有特別理由,訴訟各方不得在上訴時提交進一步的證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於郭浩良 及 周日生醫生 [2019] HKCFI 855一案判案書第33段指出所謂特別理由乃指以下條件:
19.在考慮以上原則後,法庭決定不採納有關證據:
結論 20.基於以上分析,法庭命令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21.就訟費方面,法庭下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上訴所產生的一切訟費。 22.在聆訊中,被告人律師呈上訟費陳述書,要求以簡易評定方式評定訟費金額。在考慮雙方陳詞及被告人律師就訟費陳述書的修改後,法庭評定被告人可得訟費金額為67,620元。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游光健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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