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對 Cafe Happy Post Ltd 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275/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ne 2024.

1. 本席透過本判決書同時處理本案第二被告人 (「鄧先生」) 先後提出的4個申請。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 2275/2019[2024] HKCFI 16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275/2019

[2024] HKCFI 16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2275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9年第818宗)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CAFE HAPPY POST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鄧錦祥  
第三被告人 HAPPY POST ENTERPRISE LIMITED  
第四被告人 WILLCOCKS LIMITED  

(按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2019年10月21日的命令
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2月8日、2月29日及4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6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透過本判決書同時處理本案第二被告人 (「鄧先生」) 先後提出的4個申請。

背景

2.本案與相關的HCA 1611/2019案 (「HCA 1611案」)一併處理後,本案的原告人 (即HCA 1611案的被告人) (「Source View」) 於2021年11月22日成功地獲得聆案官頒發本案簡易判決,以及剔除並撤銷了鄧先生透過HCA 1611案向Source View提出的申索。根據該判決,Source View可獲包括交還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

3.鄧先生曾先後透過不同的法律程序,以圖推翻或阻止執行上述聆案官該判決,惟均告失敗。該等程序包括他透過上訴以推翻上述聆案官該判決,為此聆案官曾批准暫緩執行該判決。該上訴其後於本席席前進行了聆訊。

4.2022年7月29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決撤銷了上述鄧先生該上訴 (「該29/7/2022判決」) ;原來聆案官暫緩執行上述該判決的命令也隨即失效。

5.2022年11月17日,Source View繼而從法庭獲得針對本案第一被告人的判決。鄧先生也曾試圖申請暫緩執行該針對第一被告人的判決,但因為並無法定身份代表作為公司的第一被告人,以及欠缺理據,他的申請先後遭聆案官和法官撤銷。

6.其後鄧先生就上述該29/7/2022判決和法庭其後作出的進一步命令提出挑戰,理據大致基於他在本案和相關HCA 1611案中的論點,因而衍生了多個法庭判決,以及至今仍有待上訴法庭處理的上訴許可申請和上訴。由於本訴訟和該些法律程序的其他背景已於相關法庭書面判決中先後交待,所以除下文所需,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

7.為了根據上述判決收回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 Source View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5號和第46號命令,於2023年4月21日提出單方面申請,並於2023年5月16日獲法庭許可以申請針對涉案物業的管有令狀。

8.2023年7月27日,法庭正式發出針對涉案物業的管有令狀 (「該管有令狀」)。

9.根據該管有令狀,法庭執達主任分別於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1月3日,在涉案物業張貼遷出通知書 (下分別簡稱「該19/12/2023通知書」和「該3/1/2024通知書」)。

10.鄧先生曾先後因應上述遷出通知書而提出暫緩執行該管有令狀的申請。2024年1月22日和1月24日,聆案官分別撤銷了鄧先生先後提出的申請,並命令鄧先生支付原告人訟費 (下分別簡稱「該22/1/2024命令」和「該24/1/2024命令」)。

11.鄧先生於2024年1月24日提出傳票申請 (「該24/1/2024申請」),要求法官暫緩執行根據該管有令狀發出的「該19/12/2023通知書」,直至上述包括他針對該29/7/2022判決上訴有結果為止。鄧先生也要求推翻上述聆案官該22/1/2024命令下的訟費部份。

12.該24/1/2024申請於2024年2月8日在本席席前進行聆訊。不過,就在聆訊前一天,即2024年2月7日,鄧先生又提出另一傳票申請 (「該7/2/2024申請」),要求暫緩執行根據該管有令狀發出的「該3/1/2024通知書」,直至上述包括他針對該29/7/2022判決上訴有結果為止。鄧先生也要求推翻上述聆案官該24/1/2024命令下的訟費部份。

13.本席於2月8日聆訊時,詢問雙方是否可以同時聆訊上述直至當時鄧先生提出的兩個傳票申請,唯遭到鄧先生反對。

14.本席於2024年2月8日聆訊後,押後以透過書面形式去頒布該24/1/2024申請的判決。

15.至於該7/2/2024申請,本席於2024年2月29日聆訊後,同樣押後以透過書面形式去頒布判決。

16.事實上,法庭執達主任於2024年2月19日再次於涉案物業張貼最後遷出通知書 (「該19/2/2024通知書」)。這引發鄧先生於2024年2月26日再向聆案官申請「禁止及擱置」執行該管有令狀。2024年3月1日,聆案官經聆訊後撤銷了該申請 (「該1/3/2024命令」),並命令鄧先生支付訟費。

17.於2024年3月5日和3月12日,鄧先生先後存檔兩份上訴通知書,要求推翻上述該1/3/2024命令。前者是要求「禁止及擱置」該管有令狀 (「該5/3/2024上訴」);後者是要求「禁止及擱置及暫緩執行」根據該管有令狀發出的該19/2/2024通知書,以及撤銷該1/3/2024命令的訟費部份 (「該12/3/2024上訴」)。

18.2024年4月17日,本席在聆訊上述兩個上訴後,押後透過書面形式去頒布判決,並表明可能與較早前已經聆訊的該24/1/2024申請和該7/2/2024申請一併頒布判決。

19.因此,本席現在處理鄧先生的上述4個申請/上訴分別是:

(1) 該24/1/2024申請;

(2) 該7/2/2024申請;

(3) 該5/3/2024上訴;

(4) 該12/3/2024上訴。

鄧先生的申請/上訴及相關法津原則

20.上段所述第(3)和(4)項針對聆案官命令提出的上訴,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提出。這猶如本席重新聆訊原來聆案官席前的申請或事宜。

21.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第11條,判決或命令針對的一方,可以該判決或命令的日期後所發生的任何事宜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擱置執行該判決或命令。上述鄧先生提出的兩個上訴,源於他於2024年2月26日的傳票申請,而他在該傳票上表明,申請的理由是該管有令狀發出後,有特殊情況出現引致該令不宜執行。

22.無論是他的傳票申請,還是針對聆案官命令的上訴,綜觀鄧先生提交的法庭文件中所作陳述後,唯一可以合理地理解的,是他要求擱置上述本案判決的強制執行,包括其後根據該判決而發出的該管有令狀,以至根據該管有令狀而進行包括張貼遷出通知書的程序。

23.鄧先生提出上述申請和上訴的基礎則如出一轍,就是他重申該判決和該管有令狀,以至根據該管有令狀發出遷出通知書的程序,皆沒有法律基礎。他指在針對該29/7/2022判決上訴 (甚至根據他指包括終審上訴) 有結果之前,理應擱置強制執行該判決和管有令狀。

24.《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1)條規定,上訴本身並不會令擬透過上訴去推翻的判決或命令的執行因而擱置。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是否擱置強制執行有關判決或命令,而法庭行使該酌情權須考慮的情況,早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一案中解釋:

(1) 考慮的起點是勝訴一方不應被剝奪訴訟的成果,而勝訴一方因暫緩執行命令而會蒙受甚麼不利這點,會是相關的考慮。

(2) 若法庭認為申請方有很大機會上訴得直,這本身可能構成暫緩執行有關判令的良好理由。

(3) 申請暫緩執行的一方,起碼需要說服法庭,他的上訴理據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而並非僅可爭辯而已。

(4) 否則,申請方須提出其他理由,說服法院仍應暫緩執行判令。當中常見的理由,包括若不暫緩執行判令的話,那即使上訴一方最終能上訴得直,屆時結果也只會是徒然。

25.至於鄧先生透過本席席前的申請/上訴要求撤銷各聆案官命令下的訟費部份方面,相關的原則早已確立,即訟費乃法庭的酌情權。除非聆案官在處理訟費責任或金額議題上犯上法律原則上或明顯的判斷的錯誤,否則聆訊上訴的法庭是不會干預的。

分析

26.鄧先生與另一人在2009年1月6日以管理人的身份,與Source View簽署涉案物業的買賣協議備忘。同日,雙方也簽署轉讓契據,自該日起,Source View成為該物業的業主。Source View其後將物業出租。2019年,Source View入稟土地審裁處向承租人一方追討該物業的欠租及其他拖欠的款項,並要求獲發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在鄧先生和與他有關連的兩間公司都加入成為被告人之後,該案轉介本法院原訟法庭而成為本案。

27.鄧先生在相關的HCA 1611案,則要求法庭頒令上述涉案物業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據違約和無效。他指稱該物業的地契規定,轉讓前須先取得政府批准,而2009年的轉讓,事先並無得到政府批准,因此交易違反地契條款。他又指稱該物業成交時,已有業權人登記在土地紀錄註册,賣家只以管理人身份簽署買賣協議備忘,不符法例要求,又指賣家身份應是業權人,才可簽署買賣合約。鄧先生在該案的指稱,同時成為他在本案中提出抗辯的理由。

28.聆案官經考慮後裁定鄧先生所指並不足構成抗辯理由,而Source View應得本案簡易判決,以及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和中間收益。鄧先生提出上訴,而本席在作出該29/7/2022判決以駁回鄧先生上訴時,在書面判決 ([2022] HKCFI 2252) 中逐點分析了鄧先生的論點,包括所指出售土地交易違反地契,所指身為遺產管理人沒有權利簽署契據出售土地,以及所指口頭回購土地協議等,在此不贅。本席認為鄧先生提出的主張均不構成可信或有效的抗辯理由,他在相關HCA 1611案提出的申索也明顯欠缺合理訴因,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而不斷提出註定失敗的論點屬於濫用司法程序。

29.鄧先生針對本席該29/7/2022判決的進一步上訴(CACV 342 & 343/2022) 仍有待上訴法庭處理,惟如上所述這本身並不構成暫緩執行該判決的理由。至於鄧先生提出的實在無異於重申其在原來上訴聆訊時的論點,談不上具很大或合理機會上訴得直,因此未能說服本席以他上訴勝算作為理由,去行使酌情權暫緩執行該判決。

30.由於鄧先生上訴以推翻該29/7/2022判決得直勝算實在成疑,因此拒絕暫緩執行判決對鄧先生的影響,較難抵銷一再拖延Source View獲得判決的不利影響。何況在該5/3/2024上訴和12/3/2024上訴中,Source View指執達主任於2024年2月和4月進行覆核之後,Source View於2024年4月10日已經完成強制執行和收回涉案物業的空置管有。就此,鄧先生沒有提出反證。

31.基於包括上述理由,本席拒絕鄧先生該24/1/2024申請和該7/2/2024申請有關暫緩執行的部份,以及撤銷該5/3/2024上訴和該12/3/2024上訴中有關要求聆案官禁止或擱置或暫緩執行的部份。

32.至於鄧先生挑戰有關聆案官作出訟費命令的部份,該24/1/2024申請和7/2/2024申請並非針對相關聆案官命令的上訴,因此欠缺賦予本席去考慮干預的程序基礎。即使假設該等申請性質猶如鄧先生的另外兩個上訴,本席也認為鄧先生挑戰該些訟費部份明顯地缺乏理據。先不論鄧先生因應每次執達主任張貼遷出通知書而提出要求擱置或暫緩執行該管有令狀是重複訴訟,因此是濫用法庭程序。如上所述,聆案官拒絕鄧先生的申請是正確的。無論如何,聆案官根據席前申請判決結果去判令作為敗方的鄧先生支付申請引致Source View的訟費,合符相關法律原則。至於訟費金額方面,也不見得是不合理或偏離一般聆案官席前3分鐘聆訊的訟費計算基準。

結論/命令

33.該24/1/2024傳票、該7/2/2024傳票、該5/3/2024上訴通知書、該12/3/2024上訴通知書一律予以撤銷。

34.鄧先生須支付因上述申請和上訴分別引致Source View的訟費。

35.代表Source View的律師在聆訊上述申請和上訴時已分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鄧先生於每次聆訊也有機會就相關訟費陳述書作出陳述。本席在評估時考慮了包括隨該24/1/2024傳票後的3個申請/上訴需考慮的論點和原則有相同之處,認為各申請/上訴引致合理的訟費分別為:

(1) 該24/1/2024申請:港幣12,000元;

(2) 該7/2/2024申請:港幣15,000元;

(3) 該5/3/2024上訴和該12/3/2024上訴:合共港幣15,000元。

36.鄧先生須於2024年7月8日或之前支付上述已評訟費。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陳焯圻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