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對 Cafe Happy Post Ltd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275/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March 2023 before 楊家雄法官.

1. 就本案及相關案件HCA1611/2019的背景,詳見暫委法官徐韻華、暫委法官梁俊文及本席先後於2022年1月27日 [1] (「 判決書1 」)、2022年7月29日 [2] ( 判決書2 )及2022年10月31 [3] 頒下的判決書(「 判決書3 」)。

Legal issues: Injunction Abuse of Process

Outcome: The 2nd defendant's application for an injunction is dismissed as an abuse of process.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 2275/2019[2023] HKCFI 782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Date22 Mar 2023
Judge楊家雄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275/2019

[2023] HKCFI 7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2275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9年第81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CAFE HAPPY POST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鄧錦祥  
第三被告人 HAPPY POST ENTERPRISE LIMITED  
第四被告人 WILLCOCKS LIMITED  
  (按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2019年10月21日的命令
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3年3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3月22日

判決書

1.就本案及相關案件HCA1611/2019的背景,詳見暫委法官徐韻華、暫委法官梁俊文及本席先後於2022年1月27日[1](「判決書1」)、2022年7月29日[2]判決書2)及2022年10月31[3]頒下的判決書(「判決書3」)。

2.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人並無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3.於2021年5月14日,原告人就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提出簡易判決申請。

4.如本席在判決書3中提到,經聆訊後,蘇嘉賢聆案官於2021年11月22日作出簡易判決(「該簡易判決」),並於同日作出命令(「該簡易命令」),判令原告人就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勝訴。

5.基於第一被告人沒存檔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原告人於2022年11月17日就第一被告人成功取得判決,並於其後(2023年2月16日)就該判決的一錯字修正(「該修正判決」)。

6.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2月28日存檔傳票,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原告人執行上述該簡易判決,該簡易命令及該修正判決(「該3判決」)。

7.首先,第一被告人為有限公司,沒有律師代表,而第二被告人亦沒向法庭申請代表第一被告人。

8.該修正判決是就第一被告人所作的判決,第二被告人無地位為第一被告人作出任何申請。

9.就該簡易判決及命令,如本席在判決書3中第5段所述,第二被告人曾提出上訴,而其上訴亦已遭駁回 — 見判決書2。

10.第二被告人已就梁暫委法官駁回他上訴的決定提出進一步上訴。

11.第二被告人欲暫緩該3判決執行,他須按法律程序先向原審法庭作出申請,若被拒再向上級法庭申請。

12.第二被告人今次的禁制令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

13.就如此濫用司法程序,第二被告人已有前科,早於2021年12月,第二被告人已曾就該簡易判決及命令申請禁制令,並遭徐暫委法官以濫用司法程序理由撤銷 — 詳見判決書1。

14.無論如何,本席亦有考慮第二被告人於2023年2月28日存檔的誓章及他口頭陳述,他只是重覆他稱原告人無合法業權,及身為遺產管理人的賣方無權出售,並無證明他的上訴有任何勝訴機會。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第二被告人的申請。

16.代表原告人的陳律師要求訟費,並呈上訟費陳述書,要求第二被告人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17.本席同意,本申請濫用司法程序,亦無理據支持,第二被告人須以彌償基準向原告人支付訟費。

18.本席有考慮訟費金額。陳律師因在另一法庭出席聆訊,延誤了10多分鐘才出席本庭,聆訊雖預留120分鐘,但實際聆訊時間只是20分鐘,就這方面,本席扣減港幣8,600元。

19.經簡易評估後,就因本申請第二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持的訟費,本席評估為港幣51,400元。

20.陳律師向本席承諾不會在本席頒下本判決前執行該3命令。現本席頒下判決。該承諾不再有效。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原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之陳焯圻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