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祥 對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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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鄧先生 (即HCA 1611/2019案的原告人和HCA 2275/2019案的第二被告人) 透過2024年1月5日的傳票,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根據傳票,本申請針對的是本席2022年11月22日和2023年1月12日判決中的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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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611/2019及 [2024] HKCFI 490 HCA 16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6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 HCA 227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2275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9年第81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2019年10月21日的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決書 1.鄧先生 (即HCA 1611/2019案的原告人和HCA 2275/2019案的第二被告人) 透過2024年1月5日的傳票,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根據傳票,本申請針對的是本席2022年11月22日和2023年1月12日判決中的訟費命令。 2.為此,本席有需要作出下述直至今天的程序背景簡述。 3.本席因應鄧先生曾針對聆案官所作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於2022年7月29日頒下書面判決撤銷了該上訴,同時根據該結果作出暫時訟費命令,即鄧先生須支付其對方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Source View”) (即HCA 1611/2019案的被告人和HCA 2275/2019案的原告人) 的訟費,本席並於該暫時命令作實後,於2022年8月29日作出了簡易評估該訟費的命令(「該29/7/2022及29/8/2022命令」)。 4.鄧先生沒有就上述判決和命令去申請上訴許可,反而透過其2022年9月9日的傳票申請,要求本席撤銷或擱置該29/7/2022及29/8/2022命令。本席在2022年11月29日聆訊後,同日撤銷了該申請,並根據該結果作出了訟費命令及評估了金額(「該29/11/2022命令」)。 5.其後鄧先生透過其2022年12月9日的傳票申請,要求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該29/11/2022命令。本席經2023年1月12日聆訊後,同日撤銷了該申請,並作出了訟費命令及評估了金額(「該12/1/2023命令」)。 6.鄧先生是於2023年9月29日,才提出傳票申請正式要求本席批出逾期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該29/7/2022及29/8/2022命令。本席經2023年10月17日聆訊後,同日撤銷了該申請,並作出了訟費命令及評估了金額(「該17/10/2023命令」)。 7.不過,鄧先生其後透過其2023年10月30日的傳票申請,要求本席批出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該17/10/2023命令。本席經2023年11月23日聆訊後,同日撤銷了該申請,並作出了訟費命令及評估了金額(「該23/11/2023命令」)。 8.今天本席席前鄧先生的傳票申請,是要求本席批出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該29/11/2022命令和該12/1/2023命令下的訟費命令。 9.如上所述,鄧先生為針對要推翻該29/11/2022命令,已經提出過上訴許可申請,而申請已根據該12/1/2023命令予以撤銷。在本席拒絕批出該上訴許可後,鄧先生有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B條向上訴法庭重申同樣申請,而並非針對該12/1/2023命令向本席要求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該決定。鄧先生曾經收到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書面指示,以及本席作出該23/11/2023命令時的判決理由,已經清楚解釋有關法則和程序。在這情況下,鄧先生仍然提出這申請是重複訴訟,屬濫用法律程序。 10.至於該29/11/2022命令和該12/1/2023命令中的訟費命令,都是分別根據當時該些申請予以撤銷的結果而作出的。前者只會是鄧先生其後針對該29/11/2022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時的一部份,並不存在由鄧先生主觀地將之分拆,到現在才針對該命令下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至於後者是根據一般慣例,訟費責任須視乎有關法律程序的結果而定。本席看不到根據該12/1/2023命令判決結果,去行使酌情權作出的訟費命令和訟費評估,存在明顯錯誤。本席在作出該17/10/2023命令和該23/11/2023命令時的判決理由,已分別解釋和重申了有關法庭訟費酌情權的法律原則。 11.鑑於以上所述,鄧先生至今只是不斷透過上述申請重申大同小異的論點,並出現不顧和濫用法律程序的情況。今次的申請毫無理據,必須予以撤銷。 [訟費] 12.根據此結果,本席作出訟費命令:鄧先生須支付Source View因今次申請引致之訟費。代表Source View的律師要求訟費港幣1,040元實屬合理;鄧先生表示沒有陳述。本席命令有關訟費港幣1,040元,鄧先生須於今天起計14天內支付該訟費金額。
HCA1611/2019原告人及HCA 2275/2019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HCA1611/2019被告人及HCA 2275/2019原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陳焯圻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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