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Yanqiu 對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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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人身傷亡的訴訟,涉及一宗原告人聲稱於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轄下的巴士上跌倒的意外。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MP 12/2024[2024] HKCA 8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2/2024, [2024] HKCA 811

原案件:[2023] HKCFI 20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2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ZHENG YANQIU  
   
被告人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1月16日及2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8月2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這是人身傷亡的訴訟,涉及一宗原告人聲稱於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轄下的巴士上跌倒的意外。

2.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起本訴訟(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5年224號),於2021年移交高等法院進行至今。

3.2022年6月21日,原告人存檔傳票,「要求被告在七天内披露攝影(意外當天的攝影)給法院。(及原告人)」(「該申請」)。

4.2022年10月19日,聆案官葛倩兒就該申請展開聆訊。同日,葛聆案官頒下命令,允許原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對被告人的論點綱要作出回應陳詞。

5.2022年11月30日,葛聆案官頒下命令及判決理由(「該決定」),撤銷該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6.原告人2022年12月4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葛聆案官2022年11月30日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審理。廖法官認爲,上訴通知書看似只牽涉訟費,但實質上與葛聆案官該決定有關,因此決定整體檢視該決定是否正確[1]

7.2023年8月8日,廖法官頒下判決書([2023] HKCFI 2028) (「該判決」),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8.原告人2023年8月22日發出傳票,向廖法官就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廖法官以書面方式處理, 2023年11月10日頒下判決書([2023] HKCFI 2752) (「上訴許可判決」)。廖法官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9.2024年1月16日,原告人存檔傳票,針對廖法官2023年8月8日所作的命令及判決 (即該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10.本庭現在處理原告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傳票。

原告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傳票

(A)  該判決

11.如前所述,廖法官決定整體檢視該決定是否正確,猶如該申請是首次由法官處理一樣[2]

12.經仔細考慮提交的證據、雙方陳詞,及原告人2022年11月16日存檔誓詞夾附的一份「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和獨立考慮,廖法官決定,「會以相同於載於[葛聆案官]該理由書中的理由,達致相同與載於該理由書中的決定」[3]

13.原告人向廖法官投訴,她在2022年10月19日聆訊當天,才收到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廖法官認爲,原告人是存檔該申請傳票的一方,理應先存檔和送達其書面論點綱要,但她沒有如此行事。被告人為協助法庭而存檔和送達其書面論點綱要,沒有不妥之處[4]

14.故此,廖法官認爲該決定的訟費命令沒有任何不妥之處,拒絕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即時支付被告人經簡易程序評定爲$15,000的訟費[5]

(B)  廖法官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15.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4)條,「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上訴許可」。

16.廖法官拒絕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列於2023年11月10日的上訴許可判決。

17.原告人的擬上訴理由,廖法官歸納如下[6]

「(1) [廖法官]沒有維護高等法院規則及秩序,袒護被告人,對被告人只在葛聆案官席前的聆訊舉行前一天才送達書面陳詞,沒有處理。

(2) 原告人在她的書面陳詞的[5]指稱,『葛倩儿聆案官与被告律师合伙编造谎言,歪曲事实,做虚假论点纲要及做虚假判决。』原告人認為,[廖法官]沒有修正葛聆案官歪曲了的事實。

(3) [廖法官]未審先判,未審理已經寫好判決書,並且抄襲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及葛聆案官的命令,未能做到公正裁決。」

18.廖法官考慮上述原告人擬上訴的理由之後,認爲她提出的論點,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直[7]。概括而言,廖法官認爲:

(1)  廖法官在該判決已經處理原告人關於被告人於聆訊當天提交其論點綱要的投訴。原告人未能指出法官的分析有任何錯誤。

(2)  廖法官在該判決重新檢視原告人提出的該申請,仔細考慮了證據和雙方的陳詞,然後達致與葛聆案官相同的決定。法官亦認爲,原告人不應對司法人員和執業律師,提出無理和嚴重的指控。

(3)  廖法官於2023年8月8日的聆訊聽取原告人的口頭陳詞後,作出了口頭判決,其後頒下判決書,在該判決第8段處理了原告人在聆訊中提出的投訴。廖法官把葛聆案官的書面判決列為該判決書的附件[8],只是為了讓讀者清楚明白原告人的該申請,和聆案官的判決理由和決定,並決定同意聆案官的理由和決定。

19.廖法官也認爲,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當進行上訴聆訊[9]

20.故此,廖法官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命令原告人即時支付被告人經簡易程序評定爲$10,000的訟費[10]

(C)  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1.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B(3)條規則,如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拒絕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22.廖法官於2023年11月10日拒絕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於2024年1月16日才存檔傳票,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超出規定的時限53天。

23.原告人於2024年1月16日存檔一份誓詞(下稱「原告人誓詞」)支持其逾期申請、兩份不同的書面陳述書(一份4頁、一份1頁)、一份「上訴許可綱要論點」。

24.被告人於2024年2月1日,提交其訟費陳述書及《被告人的反對陳述書》。

25.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3月4日發出指示,將原告人夾附傳票的《應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書面陳述書》(1頁)及《書面陳述書》(4頁),視作同一份書面陳述書,被告人須於2024年3月19日或之前,以書面回覆法庭是否不會遞交反對誓章,或將反對誓章交送法庭存檔及送達原告人。

26.被告人2024年3月8日以信函告知法庭,不會遞交反對誓章。

27.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4年4月24日發出指示,將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綱要論點」視爲《上訴理由擬本》。

28.經考慮上述雙方提交的文件,本庭認為這延期上訴許可申請,可以書面方式處理,無需舉行口頭聆訊。

(D)  原告人的逾期情況

29.根據確立的案例,法庭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上訴時限,會考慮以下因素:(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於應當延長時限) (陳經務 對 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4段)。

30.如果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延誤嚴重,及就延誤的解釋不合理,申請人必須顯示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陳經務 對 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5段)。

31.如前所述,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53天,延誤不算是輕微(李 及 羅 [2022] HKCA 266第16段)。

32.原告人在原告人誓詞提出三項逾期理由,内容如下:

「1. 被告送達法院判決書給原告時已經逾期;

2. 原告人要去排期等待律師咨詢;

3. 由於跌倒導致肋骨骨折,頭部失血過多,一直頭暈,在家裏跌倒幾次。才逾期上訴。」

33.原告人亦在《書面陳述書》(即《應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書面陳述書》(1頁))重複了第二及第三項理由。

34.本庭不接納原告人的解釋。就著第一項理由,原告人其後指稱,她在2024年5月23日才收到被告人送達的上訴許可判決的命令的已蓋印副本。然而,法庭於2023年11月7日發出頒佈決定通知書,通知雙方將於2023年11月10日頒佈上訴許可判決,原告人沒有理由或證明,她沒有收到法庭的頒佈決定通知書。法庭亦向原告人寄出了上訴許可判決的副本。原告人理應在2023年11月10日或之後,收到法庭寄出的上訴許可判決的副本,或從司法機構網頁查閲上訴許可判決。

35.關於原告人提出的第二及第三項理由,原告人既沒有以誓詞作出詳細説明,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具體而言,她沒有説明聲稱等候律師咨詢作出的努力或排期的結果,或提供任何醫療記錄或報告,以證明她聲稱的跌倒、肋骨骨折、頭部失血或者頭暈等病症,以及受到該等病症影響的具體情況(陳經務 對 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7段)。

36.在此情況下,原告人必須顯示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本庭現處理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E)  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37.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原告人在傳票中投訴廖法官「未有履行上訴法官的職責,對被告違反高院規則、擾亂法庭秩序,及葛聆案官違背事實做虛假判決給予包庇、照顧,失去了公平、公正」。

(2)  原告人以《書面陳述書》提出以下6點上訴理由。

(a)  第一,廖法官對於葛聆案官「做虛假論點綱要」「庭上已經證實了葛聆案官是疏忽了、違背了事實」不予糾錯,即是針對原告人提交「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被忽略的情況進行投訴。

(b)  第二,廖法官對於葛聆案官「做虛假事實認定」「葛官信納非事發地的圖片作爲被告的證據所做出的虛假判決」不予糾錯,即是針對下級法院對證據、事實的認定進行投訴。

(c)  第三,廖法官的判決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説理、評價模糊不清,判決書整體邏輯不明」。

(d)  第四,廖法官的該判決、上訴許可判決及葛聆案官的該決定沒有加蓋高等法院印章。

(e)  第五,被告人違反高院規則,故意在聆訊前一天下午才將聆訊文件送達,「使原告沒有時間閲讀文件」「聆訊無法正常進行」。廖法官沒有「質詢被告爲何違反高院規則」,卻詢問原告人是否沒有送達其論點綱要,顯示其「帶著既定目的以維持原判錯誤判決」。

(f)  第六,廖法官不對葛聆案官進行糾錯,是「相互照應,互相袒護」。

(3)  原告人以《上訴理由擬本》(即「上訴許可綱要論點」)重複或補充了部份前述理由。

(a)  原告人指稱,廖法官認定原告人提交並存檔了「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因此「導致聆訊未能正常進行」「理應對被告的此種行爲予以懲罰」,但廖法官沒有糾正錯誤,即是重複前述理由的第一項。

(b)  原告人指稱,廖法官沒有糾正葛聆案官不予理會原告人提供的證據但接納被告人提供的事發地圖片的錯誤,且廖法官沒有就支持葛聆案官的判決提供合理的支撐,即是重複前述理由的第二項、第三項。

(c)  原告人亦重複前述理由的第六項。

38.原告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39.原告人的第一項至第三項理由,已經在廖法官席前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 (見上文第17段)。關於第一項理由,廖法官已經考慮了原告人提交存檔「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見上文第18段)。就第二項理由,廖法官已經重新考慮了原告人的該申請,並獨立得出了與葛聆案官相同的結論。至於第三項理由,原告人未能指出該判決何處説理不清,誠如廖法官在該判決指出,他「以相同於載於[葛聆案官]該理由書中的理由」達至其結論。

40.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該判決必須加蓋法院印章。第四項理由完全不成立。

41.第五項理由也不成立。本庭同意廖法官的看法(見上文第13段),在原告人未提交其論點綱要的情況下,被告人提交其論點綱要並無不妥之處。再者,根據葛聆案官2022年10月19日頒佈的命令,原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向法庭提交存檔,就被告人論點綱要作出的「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廖法官也考慮了其中内容(見上文第18段)。原告人顯然有充份機會作出答覆。

42.第六項理由不能成立。基於前述理由,不存在所謂包庇或照顧的情況。原告人不應毫無根據地對司法人員提出嚴重的指控。

命令及訟費

4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有任何或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更遑論有真實的成功機會,亦沒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上訴理由。在此情況下,即使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也不符合公義的原則。

44.故此,本庭拒絕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45.本庭亦命令,因為本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口頭聆訊以重新考慮本裁定: 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

46.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這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47.經審視被告人的律師在2024年2月1日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10,000。

48.上述訟費命令和訟費評定,是暫准命令,在這判案書頒發14天內,倘若沒有更改命令的申請,暫准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1]  [2023] HKCFI 2028第3段

[2]  [2023] HKCFI 2028第5至6段

[3]  [2023] HKCFI 2028第6段、9段

[4]  [2023] HKCFI 2028第8段

[5]  [2023] HKCFI 2028第7段、10段

[6]  [2023] HKCFI 2752第4段

[7]  [2023] HKCFI 2752第5段

[8]  [2023] HKCFI 2028第2段

[9]  [2023] HKCFI 2752第6段

[10]  [2023] HKCFI 2752第7至8段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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