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Yanqiu 對 New World First Bus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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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人身傷亡的訴訟,涉及一宗原告人聲稱於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轄下的巴士上跌倒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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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2/2024, [2024] HKCA 8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4年第12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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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這是人身傷亡的訴訟,涉及一宗原告人聲稱於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轄下的巴士上跌倒的意外。 2.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起本訴訟(原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5年224號),於2021年移交高等法院進行至今。 3.2022年6月21日,原告人存檔傳票,「要求被告在七天内披露攝影(意外當天的攝影)給法院。(及原告人)」(「該申請」)。 4.2022年10月19日,聆案官葛倩兒就該申請展開聆訊。同日,葛聆案官頒下命令,允許原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對被告人的論點綱要作出回應陳詞。 5.2022年11月30日,葛聆案官頒下命令及判決理由(「該決定」),撤銷該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6.原告人2022年12月4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葛聆案官2022年11月30日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審理。廖法官認爲,上訴通知書看似只牽涉訟費,但實質上與葛聆案官該決定有關,因此決定整體檢視該決定是否正確[1]。 7.2023年8月8日,廖法官頒下判決書([2023] HKCFI 2028) (「該判決」),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8.原告人2023年8月22日發出傳票,向廖法官就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廖法官以書面方式處理, 2023年11月10日頒下判決書([2023] HKCFI 2752) (「上訴許可判決」)。廖法官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9.2024年1月16日,原告人存檔傳票,針對廖法官2023年8月8日所作的命令及判決 (即該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10.本庭現在處理原告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傳票。 原告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傳票 (A) 該判決 11.如前所述,廖法官決定整體檢視該決定是否正確,猶如該申請是首次由法官處理一樣[2]。 12.經仔細考慮提交的證據、雙方陳詞,及原告人2022年11月16日存檔誓詞夾附的一份「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和獨立考慮,廖法官決定,「會以相同於載於[葛聆案官]該理由書中的理由,達致相同與載於該理由書中的決定」[3]。 13.原告人向廖法官投訴,她在2022年10月19日聆訊當天,才收到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廖法官認爲,原告人是存檔該申請傳票的一方,理應先存檔和送達其書面論點綱要,但她沒有如此行事。被告人為協助法庭而存檔和送達其書面論點綱要,沒有不妥之處[4]。 14.故此,廖法官認爲該決定的訟費命令沒有任何不妥之處,拒絕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即時支付被告人經簡易程序評定爲$15,000的訟費[5]。 (B) 廖法官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15.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AA(4)條,「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上訴許可」。 16.廖法官拒絕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列於2023年11月10日的上訴許可判決。
18.廖法官考慮上述原告人擬上訴的理由之後,認爲她提出的論點,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直[7]。概括而言,廖法官認爲:
19.廖法官也認爲,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當進行上訴聆訊[9]。 20.故此,廖法官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撤銷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並命令原告人即時支付被告人經簡易程序評定爲$10,000的訟費[10]。 (C) 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1.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B(3)條規則,如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拒絕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22.廖法官於2023年11月10日拒絕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於2024年1月16日才存檔傳票,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超出規定的時限53天。 23.原告人於2024年1月16日存檔一份誓詞(下稱「原告人誓詞」)支持其逾期申請、兩份不同的書面陳述書(一份4頁、一份1頁)、一份「上訴許可綱要論點」。 24.被告人於2024年2月1日,提交其訟費陳述書及《被告人的反對陳述書》。 25.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3月4日發出指示,將原告人夾附傳票的《應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書面陳述書》(1頁)及《書面陳述書》(4頁),視作同一份書面陳述書,被告人須於2024年3月19日或之前,以書面回覆法庭是否不會遞交反對誓章,或將反對誓章交送法庭存檔及送達原告人。 26.被告人2024年3月8日以信函告知法庭,不會遞交反對誓章。 27.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4年4月24日發出指示,將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綱要論點」視爲《上訴理由擬本》。 28.經考慮上述雙方提交的文件,本庭認為這延期上訴許可申請,可以書面方式處理,無需舉行口頭聆訊。 (D) 原告人的逾期情況 29.根據確立的案例,法庭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上訴時限,會考慮以下因素:(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於應當延長時限) (陳經務 對 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4段)。 30.如果上訴許可申請人的延誤嚴重,及就延誤的解釋不合理,申請人必須顯示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陳經務 對 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5段)。 31.如前所述,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53天,延誤不算是輕微(李 及 羅 [2022] HKCA 266第16段)。 32.原告人在原告人誓詞提出三項逾期理由,内容如下:
33.原告人亦在《書面陳述書》(即《應批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書面陳述書》(1頁))重複了第二及第三項理由。 34.本庭不接納原告人的解釋。就著第一項理由,原告人其後指稱,她在2024年5月23日才收到被告人送達的上訴許可判決的命令的已蓋印副本。然而,法庭於2023年11月7日發出頒佈決定通知書,通知雙方將於2023年11月10日頒佈上訴許可判決,原告人沒有理由或證明,她沒有收到法庭的頒佈決定通知書。法庭亦向原告人寄出了上訴許可判決的副本。原告人理應在2023年11月10日或之後,收到法庭寄出的上訴許可判決的副本,或從司法機構網頁查閲上訴許可判決。 35.關於原告人提出的第二及第三項理由,原告人既沒有以誓詞作出詳細説明,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具體而言,她沒有説明聲稱等候律師咨詢作出的努力或排期的結果,或提供任何醫療記錄或報告,以證明她聲稱的跌倒、肋骨骨折、頭部失血或者頭暈等病症,以及受到該等病症影響的具體情況(陳經務 對 仁程建築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4] HKCA 73第17段)。 36.在此情況下,原告人必須顯示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本庭現處理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E) 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37.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38.原告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39.原告人的第一項至第三項理由,已經在廖法官席前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 (見上文第17段)。關於第一項理由,廖法官已經考慮了原告人提交存檔「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見上文第18段)。就第二項理由,廖法官已經重新考慮了原告人的該申請,並獨立得出了與葛聆案官相同的結論。至於第三項理由,原告人未能指出該判決何處説理不清,誠如廖法官在該判決指出,他「以相同於載於[葛聆案官]該理由書中的理由」達至其結論。 40.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該判決必須加蓋法院印章。第四項理由完全不成立。 41.第五項理由也不成立。本庭同意廖法官的看法(見上文第13段),在原告人未提交其論點綱要的情況下,被告人提交其論點綱要並無不妥之處。再者,根據葛聆案官2022年10月19日頒佈的命令,原告人於2022年11月16日向法庭提交存檔,就被告人論點綱要作出的「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廖法官也考慮了其中内容(見上文第18段)。原告人顯然有充份機會作出答覆。 42.第六項理由不能成立。基於前述理由,不存在所謂包庇或照顧的情況。原告人不應毫無根據地對司法人員提出嚴重的指控。 命令及訟費 4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有任何或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更遑論有真實的成功機會,亦沒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上訴理由。在此情況下,即使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也不符合公義的原則。 44.故此,本庭拒絕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原告人的傳票。 45.本庭亦命令,因為本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口頭聆訊以重新考慮本裁定: 見《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 46.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這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47.經審視被告人的律師在2024年2月1日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10,000。 48.上述訟費命令和訟費評定,是暫准命令,在這判案書頒發14天內,倘若沒有更改命令的申請,暫准命令即成為永久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2] [2023] HKCFI 2028第5至6段 [3] [2023] HKCFI 2028第6段、9段 [5] [2023] HKCFI 2028第7段、10段 [10] [2023] HKCFI 2752第7至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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