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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2年12月14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葛倩兒聆案官(“葛聆案官”)在2022年11月30日所作的決定(“該決定”)提出上訴(“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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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28/2021 [2023] HKCFI 20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21年第12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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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22年12月14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就葛倩兒聆案官(“葛聆案官”)在2022年11月30日所作的決定(“該決定”)提出上訴(“該上訴”)。 2.葛聆案官在2022年11月30日,頒下了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簡明扼要的說明了該決定的詳情,包括相關的背景、判決的理由和聆案官所作的決定。本席把該理由書列為這份判決書的附件。為簡明起見,本席在這份判決書中,採用該理由書中使用的簡稱。 3.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看似只是與訟費有關,但鑑於該決定和訟費是相關的,本席在此上訴中,會整體檢視該決定是否正確。 4.原告人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22年12月14日的誓詞,支持該上訴。被告人不反對本席在處理該上訴的時候,考慮該誓詞,故此本席把該誓詞,列為該上訴的證據的一部份。 5.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官在處理針對聆案官決定的上訴的時候,會重新審視聆案官處理的申請,猶如該申請是首次由法官處理一樣。 6.本席仔細考慮了席前的證據和雙方的陳詞(包括書面陳詞及下面[9]的事情),認為葛聆案官的決定和決定的理由,完全正確。本席重新審視該傳票,猶如該傳票是首次由本席處理一樣,經過獨立考慮,本席會以相同於載於該理由書中的理由,達致相同於載於該理由書中的決定。 7.訟費的一般原則,是敗訴方須支付訟費予勝訴方。原告人藉該傳票提出的針對被告人的申請失敗,葛聆案官命令原告人支付訟費予被告人,沒有任何不妥。 8.有關原告人投訴,她是於2022年10月19日聆訊當天上午,才看到信箱內被告人的論點綱要,本席認為,原告人不能因為這項投訴獲得任何在訟費上的有利判決。該傳票是原告人提出的申請,理應由原告人先存檔和送達原告人的書面論點綱要,但原告人沒有這樣做。被告人為了協助法庭,在2022年10月17日存檔和送達被告人的書面論點綱要。被告人的做法,沒有不妥之處。 9.原告人表示,她按照了葛聆案官的要求,在2022年11月16日,在法庭存檔了回應被告人的論點綱要,但葛聆案官對此完全沒有理會。本席翻閱法庭檔案,找到一份原告人在2022年11月16日所作的誓詞(“該誓詞”),當中的附件是一份“回覆被告人的論點綱要”(“該論點綱要”),該誓詞是於2022年11月16日在法庭存檔,其後於2022年11月21日送達予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誠然,葛聆案官是沒有注意到該誓詞和該論點綱要。然而,本席在作出上述[6]的決定前,已經仔細考慮了該誓詞和該論點綱要。 10.上訴駁回。根據一貫的原則,訟費應由敗訴方支付予勝訴方。該上訴的訟費,由原告人即時支付予被告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 15,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委託金子言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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