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 Wence 對 Go Shing Demolition Service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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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CAI WENCE(蔡文策先生)從2022年4月1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公司作貨車司機。於2022年4月17日工作期間,申請人在香港新界葵涌石籬邨石籬天主教小學外操作貨車尾板時發生意外,左手拇指被貨車尾板壓碎(「該意外」)。

Cites 3 cases

Case No.DCEC 418/2023[2024] HKDC 15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418/2023

[2024] HKDC 15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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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申請人 CAI WENCE  

答辯人 GO SHING DEMOLITION SERVICE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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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倫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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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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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1.申請人CAI WENCE(蔡文策先生)從2022年4月1日開始受僱於答辯人公司作貨車司機。於2022年4月17日工作期間,申請人在香港新界葵涌石籬邨石籬天主教小學外操作貨車尾板時發生意外,左手拇指被貨車尾板壓碎(「該意外」)。

2.申請人於2023年2月20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作出僱員補償申請,向僱主(即本案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申索第7條(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第9條(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及第10A條(醫療費用)的補償。(除非另作聲明,以下所提及的條例均為《僱員補償條例》內的條例。)

3.在2023年8月18日,法庭批准申請人於7天內修改其僱員補償申請書內答辯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同時,答辯人需於送達2023年8月18日的法庭命令日起計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其回答書。經申請人修改的僱員補償申請書於2023年8月22日送交法庭存檔。答辯人卻由始至終沒有提交回答書。

4.因此,在2024年3月15日法庭經聆聽申請人代表律師的陳述及在無律師代表的答辯人缺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命令,登錄申請人勝訴及答辯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而補償金額則有待評估。申請人亦可獲得直至2024年3月15日為止有關法律責任的訟費。

5.這是評定補償金額的聆訊。於聆訊當天,申請人由聶天樂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聶大律師在審訊前已呈交審訊文件册和書面陳詞。而答辯人則一直沒有出席本案的任何聆訊,亦沒有出席當天的聆訊。 經確認答辯人已被充分通知當天的評定補償金額聆訊後,本席批准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聆訊。

6.申請人於聆訊中親自出庭作供,並向法庭陳述他在發生意外前的工作狀況,包括他的駕駛技能,每月收入等等。同時他亦向法庭敘述意外發生的經過,所導致的傷勢及往後的治療。

7.從申請人當天的作供,本席相信他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此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B. 申請人的工作狀況及發生意外的經過

8.申請人在發生意外時54歲,意外前申請人健康狀況良好。他持有各類駕駛執照,包括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私家及公共小型巴士、私家及公共巴士、中型貨車及機動三輪車等。在受僱於答辯人公司之前,他於另一工程公司任職中型貨車司機,日薪為港幣$1,300,每星期工作六天,平均月入港幣$33,800。

9.申請人於2022年4月1日開始以“長散”形式受僱於答辯人公司為貨車司機。工作範圍主要是按答辯人的指示駕駛由答辯人指派的中型貨車於香港不同地點運載裝修物料或建築廢料。日薪為港幣$1300,休息日為星期六及日,但是實際的工作日數仍需視乎答辯人的工作安排。申請人續稱,若根據他與答辯人的協議作計算,他每月需要工作的日數為23天,月薪則為港幣$29,900。

10.於意外當天,即2022年4月17日,大約在上午10時10分左右,當他在新界葵涌石籬邨石籬天主教小學對外操作他所駕駛的貨車的尾板時,因他的同事與他交談,他一時不留神,拇指被他所操作的貨車尾板壓傷,最終需要被截肢。

C. 補償評估

C.1 表格7

11.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於2023年6月29日發出表格7評估證明書(「表格7」)。委員會評定申請人左拇指受傷,引致左拇指截肢,並評估他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8%,而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2年4月17日至2022年9月14日及由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4月6日,共342天。

12.根據條例第16H條,在沒有「相反證明成立」下,本席須接納表格7內「所述的事宜的證據」。再者,由於申請人和答辯人均沒有就表格7 的評估提出上訴,本席接納以表格7的評估結果作為補償評估的基礎,見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1997] 1 HKLRD 1231 第 1236F – H段。

C.2 意外發生前的每月收入

13.申請人在《經修訂申請書》中聲稱其緊接該意外發生時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29,900(即以每月工作23天及每天工資為$1300計算),而在該意外發生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亦為$29,900。申請人作供時確認他所聲稱或申索的每月收入是按他與答辯人之間的協議所定,即以平均每月工作23天作計算。

14.該意外發生在2022年4月17日,意外發生前申請人為答辯人工作不足一個月。

15.條例第11(1)條規定:-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須按以下方法計算 ——

(a) 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準;或

(b) 如在以往的12個月,僱員一直由同一僱主僱用,則按最能顯示該段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但如並非如此,而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的期間較短,則按最能顯示該段較短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

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16.而條例第11(2)條則規定:-

「凡由於僱員受僱於某一僱主的僱用期過於短暫、由於受僱屬臨時性質或由於僱用條款,以致計算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時的報酬額並非切實可行,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相同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但如無人如此受僱,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

17.申請人作供時進一步解釋以「長散」的方式受僱與以普通「散工」形式受僱的區別。他說一般以「散工」形式工作的工人,每天可以為不同僱主工作,若是以「長散」的方式受僱,工人於一段期間內只能為同一僱主工作。本席接納申請人這方面的證供。本席亦留意到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期間,即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7日,除了公眾假期及星期六、日外,僅餘9個工作天,而申請人在這段期間卻為答辯人提供了大約十天的服務。 此外,申請人受傷當日(即4月17日)更是一個星期天,在一般情況下不用工作,而申請人仍被要求在當天工作。可見在這段期間,申請人需恆常地為答辯人工作,與一名以「長工」形式受僱的工人沒有實際的區別。若該意外沒有發生,答辯人極大可能要求申請人在每個工作天工作。否則,答辯人起初亦不會要求申請人以「長散」形式為他服務。

18.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儘管申請人在受傷前受僱於答辯人少於一個月,以申請人在較短期間的報酬額計算(即每天工資$1300及平均每月工作23天),是足以切實可行地反映申請人為答辯人工作每月的「相等」報酬額因此,可根據條例第11(1)(b)條的規定計算,見柯永明 訴 何炳池 [2008] 4 HKLRD 337 第4至7段及38至47段。

19.本席在評估第9條和第10條的補償將以月薪$29,900來計算。

C.3 第9條、第10條和第10A條的補償金額

C.3.1 第9條

20.申請人於1967年12月30日出生。在該意外發生時的年齡為54歲。

21.故此,以每月薪金$29,900及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8%計算,申請人根據第9條的規定應得的補償金額為:-

$29,900 x 72 x 8% = $172,224

C.3.2 第10條

22.再按委員會的評估,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共342 天,根據第10條應得的補償金額如下:-

$29,900 x 342/365 x12 x 4/5 = $268,952.55。

C.3.3 第10A條

23.根據該條例第10A(1)條 –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如僱員在本條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不論是受僱於任何工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支付該項損傷的醫療費的法律責任。」

24.該條例第10A(3)條規定 –

「根據第(1)款規定僱主負有法律責任支付的醫療費,須根據僱員接受醫治的期間,按照附表3支付,直至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作出證明,認為無需作進一步治療為止。」

而附表3規定 –

「1.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凡對身為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醫治,其僱主須付的醫療費為 ——

(a) 就該項醫治所招致的醫療費總額;或

(b) 入住醫院期間按每天$300計費計算的總額,

兩者以較小的總額為準。

2. 除第3段另有規定外,凡對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醫治,其僱主須付的醫療費為 ——

(a) 就該項醫治所招致的醫療費總額;或

(b) 進行醫治期間按每天$300計費計算的總額,

兩者以較小的總額為準。

3. 為施行本附表,凡對在任何一天同時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醫治,每天計費為$370。」

25.根據申請人的證供及所提供的文件記錄,申請人因該意外所招致的醫療開支如下:-

   醫療費支出 金額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得的賠償金額
(1) 2022年4月17日至20日的住院開支 $540 $540
(2) 2022年4月27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3) 2022年5月11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4) 2022年5月25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5) 2022年6月15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6) 2022年7月6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7) 2022年8月3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8) 2022年9月28日潘德鄰醫生診症費 $800 $300
(9) 2022年11月23日潘德鄰醫生診症費 $800 $300
(10) 2023年1月4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11) 2023年3月29日的門診醫療費 $80 $80
  合共:   $1,780

26.此外,申請人承認答辯人在該意外後曾支付他$3,000醫療費。根據Yu Xi v 馮華強 and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2022] HKDC 1115,僱主預先支付僱員的費用都應該在該條例下的補償中扣減(見判詞第31至37段)。

裁決:補償金額總數

27.本席現裁定補償金額總數如下:-

第9條的補償金額: $172,224.00
第10條的補償金額: $268,952.55
第10A條的補償金額: $1,780.00

總額: $442,956.55
扣除: ($3,000)
補償金額合共: $439,956.55

28.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補償金額 $439,956.55及利息。利息是從該意外日期起計至本案判決日為止,利率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則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D. 命令

29.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額$439,956.55及利息;

(2) 利息是從意外日期起計至本案判決日期為止,利率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則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及

(3) 答辯人須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及所有保留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有關金額將交由法庭評定。

  ( 周偉倫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由麥耀華律師行延聘聶天樂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