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Chi Chiu 對 余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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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就一宗於2020年9月26日發生的工傷意外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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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569/2022 [2024] HKDC 9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15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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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A. 背景 1.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就一宗於2020年9月26日發生的工傷意外向答辯人申索僱員補償。 2.由於答辯人未有遵照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在2023年8月25日頒下的命令於指明時限內存檔及送達其《回答書》,羅法官在2023年11月24日登錄判申請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款額有待法庭評估。 因此,本審訊的目的僅為評定申請人根據《條例》應得的補償金額。 3.此外,答辯人也沒有在法庭指明的期限內存檔及送達:(1)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或受僱於答辯人的不足12個月期間的收入列表;(2)其文件清單。根據羅雪梅法官在2023年8月25日頒下的命令,答辯人被禁止援引任何證據爭議申請人聲稱的收入,及被禁止在審訊中援引任何證據。又由於答辯人未有遵照羅法官於2024年2月16日頒下的命令於指定期限內存檔證人陳述書,答辯人被禁止在補償評估中傳召任何證人。 4.在2024年5月30日的審訊中,申請人由何大律師代表。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B. 申請人的意外,傷勢及勞工處的判傷 5.在審訊中,申請人採納他的《證人陳述書》作為本案的主問證供,並回答何大律師及本席的一些問題以澄清他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也和同時期文件吻合。本席接納他以下的證供:
6.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委員會”)在2022年9月8日為申請人的傷勢進行評估,並於2022年9月22日發出評估證明書,即《表格7》。根據表格7,申請人的受傷情況被判定為「右大腿受傷引致右大腿無力,麻痺及疼痛」。委員會評估申請人因受傷而引致的永久喪收賺取收入能力為1%,而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則被評定為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15日,合共112日。 7.其後,申請人就表格7的結果進行覆檢,並於2023年1月12日接受覆檢。委員會在2023年1月26日發出覆檢評估證明書,即《表格9》。根據表格9,申請人的受傷情況被判定為「右大腿受傷引致右大腿無力,麻痺,疼痛及結疤」。經覆檢後,申請人因受傷而引致的永久喪收賺取收入能力被上調至3%,至於其因受傷而須缺勤期間則維持不變。 8.由於與訟雙方均沒有啟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條的上訴程序對《表格9》提出上訴,而答辯人亦沒有就相關的上訴時限(即發出該表格9後6個月內)向法庭作出過任何延展申請,故委員會在該表格9中陳述的審核結果將是最終的决定(“conclusive evidence of the matters stated therein”):見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1997] 1 HKLRD 1231,原訟庭法官郭美超(當時官階)第1236G-I頁。 C. 補償金額的評定 C.1 申請人的每日收入 9.根據申請人的證供,他的日薪在首3天會是每天$1,000,3天的試工期後,其日薪會加至$1,100。然而,答辯人在3天的試工期沒有立即兌現承諾,他在意外當天早上只把$6,000現金交給申請人作為2020年9月21-26日的工資,並承諾會在緊接的下一星期將每日工資加至$1,100。 10.本席接納何大律師的陳詞,認同答辯人在意外當日為止雖然依 $1,000日薪來計算申請人的工資,但其行為實屬違反兩者在2020年9月21日達成的口頭協議,即申請人在3天的試工期後應獲加薪至$1,100。在審訊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雙方曾就3天試工期後的加薪決定另作任何協議以致當初的協議失效。 11.再者,申請人在意外當天才獲發該6天的工資,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在此之前便已得悉 (更遑論同意)答辯人會(或可)在3天試工期後繼續以$1,000來計算他的工資。故此,申請人也不應被視作默許答辯人的違約行為。 12.事實上,在意外發生時,申請人持有有效的建造業工人註冊證 ,其獲得註冊的主要工種分項為髹漆及裝飾(全科),而獲註冊的其他工種則包括水喉及電氣佈線。本席認為,單就申請人的髹漆及裝飾(全科)的資格而言,申請人援引以下的資料,足以支持其所聲稱的$1,100日薪實與當時的市場情況相符:
13.結合上述,本席接納申請人所聲稱的$1,100日薪實屬合理水平,並與當時的市場情況相符。 14.除基本日薪之外,從申請人的《證人陳述書》也可見,他在為答辯人工作的6天工作期間,有3至4天是由答辯人負責午膳費用。 15.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3條,收入可指:「僱主以現金付給僱員的任何工資,以及可作金錢估值的任何優惠或利益,包括僱員因意外而失去享有的任何由僱主所提供的食物 … 的價值。」故此,本席接納何大律師的陳詞,將答辯人提供的免費午膳反映在其收入中,並以每天 $40為基準估值僱主提供的食物價值。 16.綜合上述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在意外時的每日收入實為$1,140 ($1,100 + $40)。 C.2 申請人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月收入 17.根據《條例》第11條:
18.申請人在2020年9月26日意外發生當天工作只為答辯人工作6天,並未滿1個月。根據上訴庭在柯永明 訴 何炳池 [2008] 4 HKLRD 337一案中的多數意見,《條例》第11(1)(b)條後半部份所指的「較短期間」,可解作「少於一個月」;但該等僱員是否能倚仗第11(1)(b)條,須取決於他在「較短期間」的報酬額是否容許「切實可行」地計算他的「每月報酬額」。 19.本席認為,依第11(1)(b)條後半部份來計算申請人的每月收入在本案中是切實可行的,理由如下:
20.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認為因沒有任何相反證據證明申請人可工作的天數會少於26天,故接受申請人每月可工作26天的證供。本席此裁定也為上述案例所支持。以26天為計算的基準,申請人每月收入應為:$29,640($1,140 x 26天)。 C3. 第9條 — 永久地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21.根據《條例》第9(1)(b)款,就《條例》附表1沒有指明的損傷,僱員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須付的賠償是指“在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會是須付的補償之中,按某百分率而定出的補償額,而該百分率為一個與該僱員在當時有能力受僱擔任的任何工作方面因該項損傷而永久導致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情況相稱的百分率 ”。 22.就有關上述百分率而言,如上所述,根據上訴庭在Ng Ming Cheong的判決,在與訟雙方沒有啟動第18條的上訴程序及任何延展申請的情況下,委員會在《表格9》中就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所評定的3% 將是唯一適用及不能推翻的證據。 23.申請人的出生日期為1979 年8月23日。在意外發生時(即2020年9月26日),申請人41歲。依《條例》第7(1)(b)條:
24.因此,根據《條例》第9條的補償評定為:
C4. 第10條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 25.《條例》第10(1)條的相關條文如下: (1) 凡損傷引致暫時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須在顧及喪失工作能力頗有可能持續的時間,以及其在程度上頗有可能出現的變化下,以下述的按期付款作出補償或以據此計算的整筆款項作出補償。按期付款的數額須為按以下方式計算所得的按月付款數額,或以該按月付款數額為準再按相稱比率定出的數額︰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每月收入與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在某類適合他受僱從事的工作或業務所賺取或有能力賺取的每月收入,兩者之間差額的五分之四。
26.根據《表格9》的評定,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是由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15日,合共112天。 27.然而,申請人承認,他在病假結束前已重新工作,並受僱於一間名為「榮利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一職。 28.就申請人入職「榮利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確實日期,申請人在其《證人陳述書》中指他是自2020年11月起才入職。然而,根據榮利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為申請人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顯示,申請人的受僱日期實為2020年10月14日。在審訊中,申請人同意以報稅表所紀錄的日期為準。 29.就申請人擔任司機所獲得的收入而言,根據榮利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入息報告顯示,申請人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月15日 的入息應為如下:
30.按此計算,根據《條例》第10條的補償評定為:
C5. 第10A條 — 醫療費的支付 31.《條例》第10A(1)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如僱員在本條實施日期當日或之後,不論是受僱於任何工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須負有支付該項損傷的醫療費的法律責任 ”。 32.根據第10A(3)款,僱主負責支付醫療費的金額須按照附表3支付。根據附表3,凡對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的僱員進行醫治,其僱主須付的醫療費為每天$300或就該項醫治所招致的醫療費總額(以總額較小者為準)。 33.因是次意外,申請人在公立醫院留院2天並須支付合共$420的醫療費。本席裁定此金額為他可依第10A條所得補償金額。 C6. 答辯人已支付款項 34.如前所述,答辯人在2020年10月8日曾存入一筆$5,000款項至申請人的恆生銀行戶口,該筆款項須從申請人的補償中扣減。 D. 僱員補償金額評定及命令 35.故此,申請人的僱員補償金額評定如下:
3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下以下命令:
37.本席感謝何大律師對法庭的協助。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何子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1] 申請人在2021年1月14日後的日薪將調整至$1,100。由於申請人在1月份有9天的收入是以$1,000計算,這可推斷出申請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間只工作9天。假設申請人在2021年1月15日(星期五)有工作的話,申請人從2021年1月1日1至2021年1月15日期間應只工作10天,而其10天的收入應為:$1,000 x 9 + $1,100 x 1 = $1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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