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吓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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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SWISS INTERNATIONAL AIR LINES LIMITED航空公司的登記櫃檯向香港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職員何先生(控方第一證人)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一張印有其姓名和個人資料的墨西哥永久居民卡(證物1),以取得航班編號為LX139的登機證,該航班飛往瑞士蘇黎世再轉乘接駁航班前往墨西哥。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被告人有可疑,案件被轉介至入境事務處進行調查。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24/2024[2024] HKDC 18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4/2024

[2024] HKDC 18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陈吓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地點:  西九龍法院大樓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楊嘉雯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鵬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Conspiracy to obtain services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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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案情

2.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SWISS INTERNATIONAL AIR LINES LIMITED航空公司的登記櫃檯向香港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職員何先生(控方第一證人)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一張印有其姓名和個人資料的墨西哥永久居民卡(證物1),以取得航班編號為LX139的登機證,該航班飛往瑞士蘇黎世再轉乘接駁航班前往墨西哥。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被告人有可疑,案件被轉介至入境事務處進行調查。

3.經進一步查問,被告人向入境事務助理員麥先生(控方第三證人)表示自己是墨西哥居民。經搜查,在被告人的背包內發現一張宣稱是波蘭神根簽證並印有被告人姓名的文書(證物2)。

4.2023年11月2日1201時至1519時,被告人於傳譯員在場下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經警誡後,被告人承認:

(a)  被告人在福建出生;

(b)  2023年7月,被告人去了馬來西亞並於當地認識了一名叫「村長」的福建同鄉(「村長」)。村長向被告人表示他可以安排被告人前往墨西哥工作,並可以為被告人準備所需的身分證明文件及機票。被告人接受該提議並向村長提供其個人資料以準備墨西哥永久居民卡,即證物1。二人亦同意,被告人開始在墨西哥工作後,會從被告人的收入扣除費用以支付村長;

(c)  被告人按照村長的指示獨自來到香港,並在香港的賓館向一名身分不詳,由村長安排的中國女子領取證物1、證物2和相關航班的預訂資料。 2023年11月1日,被告人到達香港國際機場,打算乘搭編號為LX139的航班到蘇黎世再轉機前往墨西哥工作;

(d)  被告人按照村長的指示,在香港國際機場櫃檯出示證物1以辦理登機手續,並打算在抵達墨西哥時使用證物2;

(e)  被告人知道證物1是偽造的文書,因為他並不符合申請墨西哥永久居民卡的資格。

5.法證檢驗後證實證物2是偽造的。

6.航空公司職員證實,如旅客沒有所需之簽證及並非目的地國家的永久居民或公民,該旅客便不會獲發登機證,亦不會獲准乘搭相關航班。

7.被告人於或約於2023年11月1日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與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表示他是墨西哥永久居民及其最終目的地是墨西哥,從而不誠實地取得SWISS INTERNATIONAL AIR LINES LIMITED的服務,即從香港飛往瑞士蘇黎世航班編號為LX139的航班服務。

定罪紀錄

8.被告人是初犯。

求情

9.被告人在國內福建省出生,還有數天便是58歲。被告人已婚,與妻子育有兩名兒子,分別30和32歲。兩名兒子已成家立室,並各自有一女兒,分別2歲和3歲。兩名孫女留在內地家鄉農村由被告的妻子照顧。兩名兒子及媳婦則在城市工作賺錢。被告人的家中還有同住的89歲父親。被告人的父親年老多病,因糖尿病導致雙腿行動不便,需要拐杖協助出入。被告人的妻子收取兩名兒子寄回家鄉的金錢用以照顧兩名孫女,故被告人仍須負責自己的生活經濟。

10.被告人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曾在家鄉開小店售賣自製的皮鞋生活,月入大概人民幣5,000元。不過,生意只維持至2016年便結業。他其後唯有在家鄉農村種田自給自足,直至案發時,即2023年11月1日都沒有任何收入,以致期間他自己的生活經濟困難,而一直希望能找到賺錢機會。

11.被告人同鄉建議被告人到外地打工賺錢,並提出所有安排被告人出境的費用,共人民幣50,000元,可於被告人到達墨西哥後,從工資約每月人民幣6,000元,每月分期扣減支付。被告人當時心裡盤算在這安排下,至少需在外地工作5年才可清還該費用,並賺到錢回家鄉。被告人因急於賺錢解決自己生活經濟困難,和考慮到自己已57歲,希望最後能賺一點錢留給自己和家人,以作退休之用,便愚蠢及冒險地接納同鄉友人的建議而干犯本案。

12.被告人親筆撰寫了求情信,信件內容主要顯示,他的文化水平低,在同鄉慫恿下犯案,感到愚蠢及非常後悔,並已汲取教訓。他一開始已向執法人員坦白招認,希望法庭重輕發落。

13.辯方呈上案例給法庭參考[1]

判刑

14.本席已小心考慮所有案情及辯方提出的書面及口頭求情陳詞。

15.本案控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由此可見,是嚴重控罪。

16.獲承認的案情顯示,被告人是為了出國工作賺錢,而使用由他人提供的偽造證物去辦理登機證,參與非法移民計劃往墨西哥。本案中無證據顯示他是計劃的策劃人。

17.綜合上訴法庭於何文油案、王玲玲案及嚴建平案的判刑可見,重點來說,相關判刑原則當中包括:

(1)  從刑責角度來看,非法移民計劃的參與者,與計劃的策劃者或執行人的罪責是應該有分別,而後者的刑責較重;

(2)  涉及非法移民計劃案件是經過周詳的計劃及安排,不法分子利用國際運輸樞紐的香港協助非法移民進入第三國家,透過使用虛假登機證登機及到達相關國家後利用假證件入境。這些非法行為會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及使相關國家對手持合法旅遊證件入境的香港旅客存有戒心,因而使香港旅客再進入相關國家的境內時遭受某程度的不便,亦對被非法移民的國家有影響,法庭須予以重罰。

18.本席接納辯方所指,被告人的參與者角色相對輕微,即只是跟指示自願被販賣非法移民到外地打工,並非策劃者、執行者,及上述案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根據上述案例的判刑,就非法移民計劃的參與者而言,量刑起點是30個月至32個月的監禁。

19.本席亦參考過LI XIANJI案,該案案情與本案案情非常近似。該案的三名被告人全是持有國內護照。他們來港後打算從香港乘飛機經阿姆斯特丹轉機往墨西哥。他們在辦理登機櫃檯各自出示墨西哥永久居民證件,其中兩名被告人是為了工作目的往墨西哥,並從代理人獲得墨西哥永久居民證件,涉及費用分別為人民幣60,000元及50,000元。另一被告人是為了探訪朋友而往墨西哥,並透過朋友獲得相關墨西哥永久居民證件,但不知所涉及的費用。 法庭接納他們是end users(終端用戶),並非主腦,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0.就本案而言,考慮了所有情況,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給予被告人認罪扣減後,本席把刑期下調至20個月。

21.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處他20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油 CACC235/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玲玲 CACC169/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建平和其他人CACC 67/2009; HKSAR v Li Xianji and others [2022] HKDC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