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詠琴 對 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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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賠償評估的審訊。有關損害因答辯人對申索人殘疾歧視的行為而造成,申索人特別指出,答辯人違反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6及11(2)(c) 條。法庭已在2024年4月18日於答辯人不作回應的情況下,登錄申索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8 cases

Case No.DCEO 3/2024[2024] HKDC 2046[2025] 4 HKLRD 909
Court
DCEO
Date28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O 3/2024

[2024] HKDC 20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4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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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陳詠琴  

答辯人 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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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展程法庭審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判案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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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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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引言

1.這是賠償評估的審訊。有關損害因答辯人對申索人殘疾歧視的行為而造成,申索人特別指出,答辯人違反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第6及11(2)(c) 條。法庭已在2024年4月18日於答辯人不作回應的情況下,登錄申索人勝訴的非正審判決。

2.本審訊提供一個機會讓香港法庭重新審視英國的案例及英國司法機構發出就歧視案例中的感情損害賠償的金額的指引,具參考價值。

II. 背景

3.於2024年 1 月 30 日,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申索人展開本申索。根據申索人在其申索通知書的案情 (而答辯人如以上所述不作回應):

(1) 答辯人經營鋼琴教室業務,其中一間分店位於沙田(「沙田分店」)。沙田分店的負責人是梁經理。

(2) 申索人於2022年5月12日開始以客戶服務主任身分受僱於答辯人,並於沙田分店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即至2022年8月11日,月薪為HK16,000元,日常職責包括:一般前台工作和行政工作、處理日常學生事務、接聽電話及進行顧客分析等。

(3) 申索人工作表現理想,與同事關係良好,亦沒有被投訴。

(4) 於2022年7月25日,申索人經醫生診斷,確診甲狀腺機能亢進症(「該殘疾」)。醫生發出6天病假,即至2022年7月30日為止。申索人於是通知沙田分店的梁經理她需要於2022年7月26至29日告病假。

(5) 病假期間,申索人的工作由其他同事分擔。

(6) 於2022年7月28日, 梁經理向申索人發出WhatsApp短訊,在通訊當中,申索人告知梁經理她仍有不適,會於翌日求醫。梁經理的回覆是沙田分店「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好返」。

(7) 於2022年7月29日,申索人獲發病假,病假由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8日為止,有關的病假紙亦特別註明申索人須於2022年8月12日覆診。申索人於是將有關的病假紙以WhatsApp傳送給梁經理。當被梁經理問及情況時,申索人回答根據醫生的意見,在藥物見效及病情穩定下,申索人會繼續長期服藥和定期進行抽血檢驗。

(8) 於2022年8月2日,梁經理致電申索人,給予7天通知解僱申索人,因此她最後工作天為2022年8月8日。其後, 梁經理亦以WhatsApp及電郵形式發送相關的解僱信。

III. 賠償

4.申索人申索的賠償,包括兩部份:(1) 感情損害賠償;及 (2) 收入損失賠償。

A. 感情損害賠償

5.就感情損害賠償的嚴重程度,法庭分3個等級:

(1) 最高級別:最為嚴重,例如申索人受長時間的歧視;

(2) 中間級別:嚴重但未至於最高級別;及

(3) 最低級別:沒那麼嚴重,例如有關歧視是個別或單一的事件。

見上訴法庭的袁慧嫻 訴 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  [2005] 2 HKLRD 277 第47段。

6.至於各級別的金額,在袁慧嫻一案中,上訴庭似乎同意英國案件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 中以英鎊所定的金額,即:

(1) 最高級別:£15,000 - £25,000;

(2) 中間級別:£5,000 – £15,000;及

(3) 最低級別:£500 – £5,000。

7.從申索人所提供的案例,似乎香港法庭一直以來都沒有說明以甚麼兌換率去兌換Vento一案中的英鎊金額。

8.Vento的判決書日期為2002年12月20日。根據稅務局網頁的資料(ird.gov.hk/eng/tax/ind_stp03.htm),2002年12月時,£1大概為HK$11.9798。本席認為,而申索人亦同意,這是合適的兌換率。

9.另外,申索人在書面開案陳詞時,建議法庭參考英國案例Da’Bell v National Society for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 [2010] IRLR 19 及英國的司法機構所發出的《Presidential Guidance》(日期為2017年9月5)及其附件(日期為2024年3月25日)因應英國通脹數據去調整Vento一案中定下的金額。本席認為,參考這些文獻作為基礎說明香港法庭有權因應通脹調整金額當然沒有問題,事實上,法庭有這權力也是眾所周知的:見A 訴 陳偉棠,DCEO 7/2009,日期為2011年12月23日,第62段。

10.但若如申索人在書面開案陳詞中以這些文獻建議香港法庭調整金額的實際數目,本席則不接納,原因簡單不過:英國的通脹率及經濟情況與香港的通脹率及經濟情況至少在過去20 年大為不同。有見及此,本席在審訊之前發出書面指示,要求申索人呈交補充陳詞,就以Vento的年份2002年作為起點,並以香港通脹計算的金額作出陳詞。在她的補充陳詞中,申索人指出,香港政府統計處發布的消費物價指數與Personal Injury Tables 2019 第65頁所記錄的「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的升幅大概一致;另外,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發布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2002年為67.6,2024年1月至10月為107.2。因此,以 £ y 作為Vento 的金額的標示,將之調整為2024年港幣的方程式應是:

£ y X 11.9798 X {1 + [(107.2 – 67.6) / 67.6]}

11.以此得出如下的整數金額:

(1) 最高級別:HK$285,000 – HK$475,000;

(2) 中間級別:HK$95,000 – HK$285,000;及

(3) 最低級別:HK$9,500 – HK$95,000。

12.本席考慮了申索人提供的案例 (K & Othe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0] 3 HKLRD 777、Siu Kai Yuen v Maria College [2005] 2 HKLRD 775、Ip Kai Sang v Federal Elite Ltd [2008] 2 HKLRD 563、郭永新 訴 羅容佳經營環球金屬塑膠製品廠DCEO 2/2007及Li Pui Ha v Wong So Kee Transportation Ltd [2014] 4 HKLRD 254 ),並考慮了以下因素,認為本案的歧視行為是最低級別內的最嚴重的程度、或中間級別的最低程度:

(1) 歧視行為是一次性的。

(2) 在受僱期間,申索人與同事關係良好,工作表現理想,亦沒有收過任何投訴。

(3) 答辯人趕及在申索人試用期完畢前幾天解僱申索人,明顯是想避開給予申索人1個月通知期或待通知金。

(4) 從申索人通知答辯人有關申索人的該殘疾後,到申索人被解僱,前後只有8天,客觀來說,申索人當時剛確診,自己亦承受因該殘疾帶來的擔心和不安,在這刻還要遭受答辯人的歧視對待。

(5) 解僱後申索人情緒不安,感到壓力,睡眠質素受到影響,康復進度亦受影響。

(6) 答辯人從無道歉。

(7) 答辯人從無道歉之餘,在入稟以來,答辯人卻擴展其業務,尤如在申索人傷口上灑鹽。

13.因此,本席認為感情損害賠償金額應為HK$95,000。

B. 收入損失賠償

14.至於收入損失,本席參考了Siu Kai Yuen v Maria College [2005] 2 HKLRD 775(8個月的薪金賠償)、郭永生 訴 羅容佳經營環球金屬塑膠製品廠,DCEO 2/2007,日期為2008年12月4日(6個月的薪金賠償)及Li Pui Ha v Wing So Kee Transportation Ltd [2014] 4 HKLRD 254(6個月的薪金賠償),在沒有證據說明申索人在表現理想之下不會繼續受聘,認為申索人尋求3個月的收入損失合理。如上述,申索人當時月薪為HK$16,000,3個月即為HK$48,000。

IV. 訟費

15.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73C (3) 條:

「區域法院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行使其司法管轄權的法律程序的每一方須各自負擔其訟費,但如區域法院基於以下理由另作命令,則屬例外—— (由2000年第28號第48條修訂)

(a) 法律程序的提出是出於惡意或瑣屑無聊;或

(b) 有特別情況令判給訟費合乎理由。」

16.本席認為,答辯人從沒有存檔他的抗辯理由,邏輯上及程序上就是他沒有任何抗辯理由。儘管他沒有任何抗辯理由,他卻沒有同意申索的任何部份,而是選擇讓申索人從頭到尾繼續程序,致使申索人不必要地重溫這段不愉快的受歧視經歷。答辯人如此利用司法程序,若不是出於惡意,至少也是瑣屑無聊,雖然他如此利用司法程序,未必被視為《區域法院條例》第73C (3) (a) 條中「法律程序的提出」,但本席認為「法律程序的提出」與法律程序中的抗辯或不同意申索應受同樣待遇。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這樣惡意及/或瑣屑無聊地抗辯或不同意申索至少是第73C (3) (b) 條的「特別情況」。無論怎樣,本席亦認為答辯人在本案的情況下從無向申索人道歉,亦屬「特別情況」。

17.因此,本席認為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在這賠償評估的訟費。

V. 總結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1) 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感情損害賠償HK$95,000 及收入損失HK$48,000;

(2) 感情損害賠償以年息2% 計算,日期由2024年 1 月 30 日起至今天為止;其後以法庭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直至款額付清為止;

(3) 收入損失賠償以法庭判定債項利率的一半計算,日期由2022年8月 2日起至今日為止;其後以法庭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款額付清為止;及

(4) 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賠償評估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

  (林展程 )
  區域法院法官

申索人:由平等機會委員會法律主任黃凱婷女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