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秉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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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次聆訊主要處理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控方提出申請將第二項控罪留待法庭檔案,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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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2/2023 [2024] HKDC 19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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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中有兩名被告人,合共兩項控罪。 2.是次聆訊主要處理第一被告承認第一項控罪,控方提出申請將第二項控罪留待法庭檔案,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繼續處理。 3.第一項控罪詳情指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23年2月24日,在九龍新碼頭街翔龍灣廣場外,在一輛私家車WL4228非法販運危險藥物:—
控方案情 4.大約早上10:45時,警方巡邏至案發現場,注意到WL4228停泊於上址,第一被告坐在司機位上,另一名男子坐在前方乘客位,兩人形跡可疑。 5.警方要求他們兩人下車,以及進行搜身。在搜車時,警方在前座中控台雜物箱內,發現:—
6.另外在中控台下方儲物位置,發現以下物品:—
7.除此以外,第一被告當時有兩部手提電話及兩張電話卡,另外一名男子管有一部手提電話及兩張電話卡。 8.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所有危險藥物均屬於他所有,他在九龍城寨公園向一名男子購買上述危險藥物,他在一個月前向租車公司,租用該私家車。 9.相關毒品,市值若HK$6,866。 刑事定罪紀錄 10.第一被告由2012年至2023年,有四項定罪紀錄,在2012年及2023年,分別有兩項藏毒之定罪。 背景 11.第一被告現年29歲,曾經任職助理土木測量師,被捕前沒有固定居所,在還押期間,第一被告已經信教,明白毒品對社會及自身的禍害,是次事件亦令家人擔心。 12.辯方聲稱有相當可觀部份的可卡因是第一被告服用,希望法庭給予額外判刑折扣。 判刑 13.本案涉及兩類毒品:—
14.兩類毒品中,可卡因的毒性(potency)明顯比氯胺酮高,辯方同意應該以可卡因作為刑期計算的基準(base drug),並且同意以“combine approach”作為計算方法,包括以下三項測試:—
15.本席採納3年4個月(40個月)為起點,再將刑期調高11個月,以反映氯胺酮的總重量,總刑期達致51個月:— 40 + 11 = 51個月 16.本案亦有加刑的因素,可參考HKSAR v Choy Wing Sing [2022] HKCA 381,第6段的判詞:—
17.另外,涉案除了第一被告以外,還有另一人。 18.基於以上因素,本席下令加刑6個月,量刑起點的總結為57個月(51 + 6)。 19.第一被告認罪,可得三份一的扣減,即是19個月的扣減,最後的刑期為38個月(57 - 19個月),即是3年2個月。 自用的說法(self consumption) 20.辯方引用HKSAR v Choi Chun Wo [2018] 5 HKLRD 717一案,聲稱在車裏的毒品,有可觀的部份作為自用,辯方提出:—
21.對於自用的說法,第一被告明白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能提交相關收入的文件。 22.在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HKCU 176一案中判詞第54段說明:—
23.另外,根據HKSAR v Wong Suet Hau & others [2002] 1 HKLRD 69一案的相關原則的指引,本案的考慮因素:—
24.今天,辯方解釋被告在警誡下表示“無業”的原因,是因為兼職性質,第一被告不希望警方向僱主查詢其職業狀況。 25.第一被告聲稱月入HK$25,000。在案發前,即是2023年1月尾,公司已發放大約2萬多元的現金工資。至於收入這一個說法,當然沒有文件支持。 26.至於第一被告向警方表示在被捕前一個月,向租車公司租用,今天解釋該車輛用作駕駛到偏遠地盤工作,由僱主支付車租。控方澄清車內沒有地盤工具,辯方得到進一步指示,表示有關工具存在地盤,故此車內沒有相關工具。 27.辯方再進一步表示,第一被告解釋“居無定所”的原因是因為租用服務式住宅(service apartment — 月租介乎$6,000至$8,000)。 28.辯方在庭上求情時,對於第一被告吸食毒品的次數及總值有明顯的轉變:—
29.第一被告的說法,明顯將每月吸食毒品的總值由$14,000降至$7,000。 30.以上的所有說法, 沒有文件支持,任由第一被告自圓其說,由辯方大律師向法庭陳述, 這正正是Cheung Wai Man一案所說“mere assertion”。 31.總的來說,第一被告聲稱“自用”的說法,明顯不能成立,故此不能獲得進一步刑期的扣減。 32.第一被告下令入獄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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