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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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D1及D2)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 及 (3) 條(控罪一),及一項非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二)。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84/2022[2024] HKDC 184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84 & 1004/2022 (合併)

[2024] HKDC 18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84及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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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子健 (第一被告人)
  鄭宇欣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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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豪先生,由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梁學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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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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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人(D1及D2)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 及 (3) 條(控罪一),及一項非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二)。

案情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案情。簡單來說,D1以付錢給受害人為藉口,約受害人相見,欺騙受害人在晚間時候上自己的汽車,並預先安排D2及兩名不知名男子在其後迅速上車,在違反受害人意願下,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受害人三個多小時,期間威嚇受害人,並向他不當地索取金錢,由最初十多萬元改為後來的85,000元,導致受害人要即時向自己僱主及當時女朋友借錢。期間D1及D2等人把受害人帶到多處幽靜地方,包括大帽山小徑位置,其中一人曾打受害人的腹部,並在違反受害人意願下拍攝受害人裸體影片,要求受害人在影片中讀出自己個人資料,又迫使受害人簽署欠單,及手持欠單拍攝照片等,整個事件長達三個多小時。

3.受害人在事件過程中把從女友借來的30,000元即時轉入D1的銀行戶口。

刑事定罪紀錄

4.D1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D2在2020年7月及10月分別就刑事毀壞罪行被定罪。

求情

D1

6.D1現年25歲,辯方律師指D1從科技大學畢業後,曾於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案發時他在電訊盈科工作。D1的父親是退休高級公務員,母親是家庭主婦,弟弟是一名實習醫生,他們都十分支持D1。

7.辯方律師呈上D1父親、母親、四叔、弟弟及女朋友所寫的求情信,他們都指D1本性善良、有愛心、樂於助人,多年來因參與各項義工服務獲得嘉奬及肯定。他們又指D1對家人(尤其是家中的長輩)非常關心及照顧,也非常關心朋友。

8.辯方律師指出,就D1被定罪的罪行,上訴庭沒有訂下判刑指引。辯方律師同意,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適當的判刑。他懇請法庭就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並指D1為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有自力更生的條件,及一個支持他自新的家庭。

9.他指D1在判刑前已償還自己所收的30,000元。他又指本案並不涉及跨境犯罪,而且在干犯罪行時,D1等人的行為未有令X的僱主Y很憂心。他請求本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栢燾DCCC 1091/2022。

D2

10.D2現年39歲,他曾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單身,和家人一起居住。辯方律師指D2在案發時為一名侍應,月入約20,000元。他懇請法庭就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討論

11.就勒索罪而言,任何人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可被判處監禁14年。另就非法禁錮罪而言,任何人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可被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12.由於干犯這些控罪的情節可以分別很大,上訴庭沒有就該兩項罪行訂下量刑指引。

13.本席在判刑前考慮的案例包括:The Queen v Tsui Yun Chak & others [1991] HKCU 241、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iu Man Chun [2011] 3 HKC 125、HKSAR v Lim Hay Bun Benny [2000] 1 HKC 612及 HKSAR v Tam Yun Chuen [2009] HKCU 1357。

14.D1在此案中明顯參與程度較其他三名男子(包括D2)高,也備有領導地位,但本席未有把D1當作本案主謀。

15.根據受害人X的證供,是D1和X相約在某地方及時間見面的,而且從閉路電視可見,也是D1首先接載D2及其餘兩名男子到X其後上車的地點附近,先把他們放下,然後接載X,並向X訛稱要把車駛去可停車的位置數錢給他,而其實是接載D2及其餘兩名男子上車。雖然在整件三個多小時的事件中,X未能清楚說出是哪位向他先出示手機內X的身分證照片及向他索取十多萬元,其後改為85,000元,但當時他們要求X從副駕移去後座中間位置被左右兩名男子夾著坐,其中一人為D2,並被拿去手機電話及銀包,明顯目的是防止X逃去,又帶X到大帽山拍攝裸體影片。

16.D1和D2及兩名在逃男子一同參與當晚的犯罪行為,他們是朝著同一個目的行事。雖然該四人未有自稱是三合會成員,但其中有人指如果X當晚交不出錢,便帶他去砵蘭街見「大佬」,這點令X合理地懷疑他們和三合會成員有關連,這對X明顯構成威嚇,但本席在判刑時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未有當本案涉及黑社會元素。

17.本席注意到他們在非法禁錮X時未有使用武器,X也沒有被綑綁,但他們有羞辱X,迫使X拍裸體影片,並打他的腹部,促使他同意拍攝,也要求X手寫欠單及持欠單拍照,加上言語上迫使X就範。D1、D2等人的行為迫使X向其僱主及女朋友借錢,他們的行為也令X的女朋友Z非常擔心X的安危,因而願意借出該30,000元。

18.本席考慮到犯罪的情節,認為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的合適判刑。

控罪二

19.就控罪二的量刑,本席曾考慮英國上訴法院在 R v Miller [2021] EWCA Crim 1863 的判詞中,就法庭在評估非法禁錮案的嚴重性時可以考慮的因素。

20.以D1而言,考慮到他的罪責,刑期的起點為2年6個月監禁。D1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他犯罪時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且從辯方呈上的文件可見,D1在犯事前曾參與多項義務工作協助有需要的人,此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就此,本席願意把刑期起點下調3個月。故就控罪二,本席現判D1入獄2年3個月。

21.另就D2而言,考慮到他的罪責,適合的刑期起點為2年3個月監禁。D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本席未察覺有效的減刑理由,故就控罪二,D2被判入獄2年3個月。

控罪一

22.就控罪一的量刑,本席曾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琼財 [2020] 2 HKC 219,上訴庭在判詞第26段列出判刑時需要考慮的事項。

23.就此控罪,本席考慮到兩名被告所索取的金額,他們與兩名不知名男子共同行事,在向X索取金錢期間對他作出的所有威嚇、羞辱行為(例如帶X去砵蘭街見「大佬」),對X有使用實際暴力,針對Y及Z的言語恐嚇等,本席認為D1及D2的刑期起點皆為2年3個月。

24.兩名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D1因前述的理由可以獲得2個月的刑期折扣。另D1已償還在事件中收到的30,000元,這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本席把D1的刑期再下調1個月。

25.故就控罪一,D1被判入獄2年,D2則被判入獄2年3個月。

總刑期

26.本席接納兩名被告是在同一件事件中的三個多小時干犯該兩項控罪,而在該兩項控罪的判刑時,法庭已經考慮犯罪的整體情節,因此本席認為就兩名被告在事件中的整體罪責,公平及合乎比例的刑期皆為2年3個月監禁,本席現命令兩名被告的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27.就此案,D1及D2皆被判入獄2年3個月。

( 勞潔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