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玲 對 星島日報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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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現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在2025年3月17日提出的《修訂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25年3 月5日存檔的《經修訂的傳訊令狀》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岀的申索。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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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325/2024 [2025] HKCFI 13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25年第3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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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現根據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在2025年3月17日提出的《修訂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於2025年3 月5日存檔的《經修訂的傳訊令狀》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岀的申索。 本案背景 2.原告人於2024年11月12日提出《傳訊令狀》,向「星島日報」提出傷亡訴訟的申索。及後,原告人申請修訂被告人的名稱為「星島日報出版有限公司」。 3.《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如下:
有關法律 4.《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有如下規定:
5.法庭只會在明顯和清晰的情況下,才行使剔除的權力。在行使第19(1) 條規則第(b)、(c) 及 (d)段所賦予法庭剔除的權力時,法庭可考慮與訟雙方所存檔的誓章。有關剔除狀書的法律原則,在吳艷嫦及另一人對李雪芬主任及另一人,HCA 1164/2011(歐陽桂如法官,2011年12月23日)一案第22-25段有詳細闡述。本席會採納該法律原則來處理本申請。 本案的考慮 6.原告人指稱,被告人在2016年7月18日發出的報導是虛假的。2025年3月27日聆訊時,原告人解釋,該報導之所以是虛假,是將本來屬於性滋擾訴訟轉移了視線,引發「串謀殺害」原告人,並以社會輿論壓力打擊原告人。她又指出,該報導的標題是虛假,而且內容提及的「男居民疑為女義工出頭」、和「要男住客書面道歉」等內容也是虛假的。原告人說,雖然報導在2016年7月18日發出,但她在2022年10至11月左右才知道有此報導的存在。 7.聆訊時,被告人採納在2025年3月18日存檔的《論點綱要》。被告人首先指出,有關報導在2016年7月18日發表,該報導距離於2024年11月12 日存檔法庭的《傳訊令狀》超過8年。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 ,以人身傷亡為訴訟因由的訴訟時限是3年,以違反合約和侵權行爲作為訴訟因由,訴訟時限是6年。因此,原告人的申索是超越訴訟時效的。 8.本席同意被告人的陳詞,認為原告人的申索是超越訴訟時效的。原告人現指稱她在2022年10至11月左右才知道有此報導的存在,但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也沒有實質證據讓法庭根據《時效條例》第27和30條行駛時效條例不適用的權力。 9.被告人又在《論點綱要》指出,原告人並沒有在《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指明各項的詳情。不過,若原告人的狀書是缺乏支持其申索的詳情,法庭會給予機會,透過修改狀書或提供更詳盡詳情去彌補不足。但本案的關鍵不是缺乏詳情,而是缺乏訴因。首先,「串謀殺害」本身不是一個民事訴訟的合理訴訟因由。而且,原告人指該報導虛假,將性滋擾訴訟轉移視線,引發「串謀殺害」原告人,並以社會輿論壓力打擊原告人等聲稱,只是她憑空想像,沒有實質證據支持。原告人所指的所謂「虛假報導」,只是她單方面的指稱,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誓章內容,看不到原告人所指的虛假何在,更看不到原告人的聲稱可以構成什麼合理的訴訟因由。 10.最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陳詞,指原告人沒有就2千萬美元賠償解釋如何計算,又沒有提出任何損害賠償的理據。 11.本席認為,《經修訂的傳訊令狀》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的指控,沒有基礎或勝訴機會,屬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也是濫用法庭程序,應予以剔除,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岀的申索予以撤銷。 訟費 12.雙方在庭上同意,訟費應歸勝訴的一方。根據上述裁定,被告人應獲得本申請及本訴訟的訟費。 13.被告人在《論點綱要》要求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原因是「原告人在未有清楚被告人是否合適的被告便提岀訴訟,令被吿人受到困擾,並需要聘律師應付此等法律程序。」本席考慮了本案證據和所有因素後,鑑於原告人的申索完全沒有理據,訟費應以彌償基準評定:參考Sum Yee Ming v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2020] HKCFI 125 (暫委法官廖文健,2020年1月13日,第9段)及林家敏訴紀文鳳[2020] HKCFI 2868 (歐陽桂如法官,2020年11月11日,第19 段)。 14.被告人在庭上提交了三份訟費陳述書,包括本剔除申請的訟費,原告人修訂狀書的訟費,及送達認收書和抗辯書的訟費。本席認為就算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總額也過高。本席經簡易評定:剔除申請的訟費評定為港幣60,000元,原告人修訂狀書的訟費為港幣10,000元,送達認收書和抗辯書為港幣5,000元。 總結 15.本席現頒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馮有謙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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