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04/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February 2025.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件涉及位於九龍大角咀道一個樓高5層的住宅大廈,大廈地下有一道鐵閘以鐵鏈鎖上。大廈因為重建計劃自2023年10月起空置,由保安員守衛。
Cites 2 cases
|
DCCC 1004/2024 [2025] HKDC 2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件涉及位於九龍大角咀道一個樓高5層的住宅大廈,大廈地下有一道鐵閘以鐵鏈鎖上。大廈因為重建計劃自2023年10月起空置,由保安員守衛。 2.2024年5月1日下午,保安員在涉案大廈地下當值時聽到聲響,並且見到大廈3樓窗口有一個男人身影,但地下鐵閘的鐵鏈仍然鎖上,他報警處理。 3.稍後,警員到場,在大廈3樓見到被告人手持兩支螺絲批,被告人見到警員便把螺絲批扔在地上,並指著一扇窗表示拆下一個鋁窗框去賣。警員在被告人旁邊地上發現一個窗框。警誡之下,被告説「我冇錢開飯,所以拆隻窗出嚟賣。」 4.被告人有30次刑事紀錄,涉及40項控罪,其中8項是不誠實罪行,但沒有入屋犯法紀錄。 5.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作出補充。他説,被告人今年54歲,香港出生,就讀至小學四年級程度,被捕時無業。被告人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與警方合作,並且第一時間認罪。 6.大律師陳詞説,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以武力或者暴力進入大廈,涉案的鋁窗框價值不高。雖然大廈原先為住宅,但案發前已經空置,準備重建,應該視為非住宅單位,法庭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7.大律師進一步指被告人是單獨行事,雖然他有盜竊案底,但他並非專業爆竊者。大律師倚賴上訴庭的周文英[1]案及陳小昌[2]案,這兩宗案件都涉及被收購後待重建的無人居住單位,上訴庭都採納較低的判刑起點。辯方請求法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8.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如果一名被告是成年人,即使他沒有刑事紀錄,如果涉及在住宅處所,一般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如果是非住宅處所,量刑起點是30個月。本案處所位於住宅大廈,但是大廈已經空置待重建,所以原本是住宅抑或是非住宅處所已經不重要。 9.本案的嚴重性與一般入屋犯法不同,等待拆卸的大廈裡面一般都不會留下值錢的物品。控方案情所指的,是被告人想偷走一個鋁窗框,這物件價值不會高。根據被告人所説,他是打算以8元價錢賣給回收鋪。本席同意本案的嚴重性是低於一般的入屋犯法罪。但法庭亦不能夠忽略涉案大廈有人在地下入口看守,而且地下鐵閘亦有鐵鏈鎖上,被告人必然是從大廈某處缺口爬入去,而且他亦有用螺絲批作為盜竊工具。 10.考慮案中所有情況之後,本席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1.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