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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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下,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26/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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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顏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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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17年12月8日
出席人士: Mr Ivan Leung,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Ge Bun,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Tang Lai & Leung律師行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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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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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於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下,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案情

2.蔡女士是大角咀福澤街26號五樓(4/F)後座空置單位(“該單位”)的擁有人。2017年4月10日,蔡女士的兒子譚先生(“控方第一證人”)鎖上該單位的大門及鐵閘,再在鐵閘扣上鐵鍊連掛鎖。

3.2017年6月28日早上9時5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來到該單位,但發現鐵鍊、掛鎖及鐡閘鎖頭上的兩條鐵枝不見了,也聽到該單位傳出雜聲。警察接報,並於早上10時35分到達。該單位的鐵閘虛掩,但大門關上。可是,控方第一證人無法用他的鎖匙打開大門。警務人員拍門要求該單位內的人開門,其後在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下破門進入該單位,在其中一個房間內發現被告人。

4.控方第一證人證實該單位大門的鎖被人換掉了。警務人員向被告人捜身,在他的右前褲袋找到一條鎖匙(證物1)。證物1可用來開啟該單位大門。警務人員亦發現兩把鐵鉗、一支螺絲批及兩把鐵鋸,這些物品並不屬於控方第一證人及蔡女士。大門和兩間睡房的房門也有被撬的痕跡。有人在另一間睡房的房門安裝了鎖頭。

5.鐵閘鎖頭上的兩支鐵枝、鐵鍊及掛鎖都未能尋獲。此外,該單位內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約80隻音樂光碟也不見了,總值約8,000元。

6.警方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在會面記錄中作岀了一些陳述,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i) 他的朋友肥King帶他到該單位入住;

(ii) 他不知道該單位由誰人擁有;

(iii) 肥King對他說知道該單位無人住,所以便撬開鐵閘人住;

(iv) 肥King後來亦帶他到該單位入住;

(v) 他沒有撬開鐵閘進入該單位;

(vi) 肥King約兩星期前帶他到該單位人住;

(vii) 他不知道肥King何時撬開鐵閘;

(viii) 只有被告人和肥King兩人曾進出該單位,但一個多星期前肥King離開該單位後便再沒有回來;

(ix) 他不知道涉案的兩把鐵鉗、一支螺絲批及兩把鐵鋸是誰人擁有;

(x) 肥King把涉案的鎖匙交給他用來開啟該單位大門;

(xi) 約一星期前,他見到單位有很多光碟,於是以約90元把這些光碟在鴨寮街賣掉。

7.於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6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某日,被告人連同一個名為“肥King"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單位後,在該處偷竊約80隻光碟。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今年40歲,今年年初與內地妻子再婚,妻子的前段婚姻育有三名子女。被告接受教育至中學三年班,事發前為運輸工人,日薪500元。

9.被告人過往有11次出庭紀錄,共15項定罪紀錄,當中並無與本案雷同的入屋犯法罪紀錄,但有5次與盜竊罪有關的紀錄,並且有7次與毒品有關的紀錄。因被告在保釋期間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的罪行(WKCC3246/2017) ,被判處入戒毒所,至今已被扣押了5個月。

求情陳詞

10.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縱使涉及的是一個住宅的單位,該地方在事發時是空置的,所以沒有人受傷,亦沒有人受驚。辯方亦陳詞,說被告人雖然有盜竊罪的刑事紀錄,但並沒有相類似的入屋犯法罪刑事紀錄。辯方同意被告並非是一名機會主義者。單位的門鎖是被肥King撬開,而被搜獲的工具並非屬於被告的。被告在該單位居住了兩個多月。

11.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較短的判刑,可讓被告早日跟國內的妻子團聚,被告重犯的機會不高。

12.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量刑整體原則,被告在最後的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 (WKCC3246/2017)被判處入戒毒所,至今已被羈留了5個月。

量刑考慮

13.若入屋犯法罪是涉及住宅式的話,即使是初犯,只要他是成年,量刑起點是3年:The Queen v Chan Yui Han CACC 36/1988。

14.控方呈遞了四個上訴庭案例供法庭參考。

15.第一個案例是HKSAR v Chau Man Ying(周文英)CACC 439/2011,該案涉及的是一個空置等候重建的住宅單位,上訴人過往雖有刑事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刑事紀錄,而該案裡,上訴庭認為由於涉及的是一個空置的住宅單位,而涉案的是一個把握機會的盜竊犯,即所謂機會主義者,而被盜竊的物品價值亦偏低,因此經過上訴之後,上訴庭把原審法官的兩年監禁撤銷,命令上訴人當庭釋放,而判詞指出,經過計算後,即上訴庭認為適合的判刑大約是一年監禁。

16.第二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佘伯池CACC 196/2012,該案同樣是涉及一個已經空置的住宅單位,而案中的申請人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從案情中可看到,雖然涉案的該住宅單位是空置的,但仍有上鎖。申請人以鐵筆嘗試撬開涉案住宅的鐵閘。他被捕後,警員從屬於他的背囊裡,發現另有其他的工具。該案的申請人有五次案底,包括兩次盜竊。上訴庭經考慮過之前周文英一案後,認為他們處理該件案件有不同,因為他們處理的案件裡的申請人被截查時,正是以鐵筆嘗試撬開鐵閘,亦攜有爆竊工具,顯示他是有計劃地行事,而並非一個機會主義者,所以他們認為該案的案情比周文英一案的更為嚴重。經上訴之後,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所採納的兩年量刑基準。

17.第三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健強CACC439/2012申請人案發當日曾進入一個已被收購並已張貼告示的單位偷取了一塊鋁片並打算把它出售。申請人否認曾剪斷大門的掛鎖,只承認他是從該單位拿走鋁片。不過,申請人帶同爆竊工具,他不是因為單位中門大開而隨手進入順手牽羊。申請人有17 項刑事犯錄,最近四次與本案罪行類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兩年半刑期作量刑基準並沒有可被詬病之處,認罪後20 個月的判刑絶非明顯過重。

18.第四個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陳小昌 CACC 355/2012,上訴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案情顯示,涉案單位為舊式唐樓,單位已被人收購,大部份住客已搬出,地下大門經常打開,但地產管理公司委派保安人員定時巡邏。上訴人與另一人從上述唐樓一個空置單位,偷去窗框及窗花,而保安人員發現他們企圖進入另一個空置單位,上訴人逃脫。警員其後從涉案單位,取得上訴人的指紋。上訴庭認為本案只涉及空置、等待拆卸的單位裏面的低價、遺棄物品,屬於「入屋犯法」罪比較輕微的一種。正如上訴法庭在周文英案所指出,這類案件可以在裁判處審理,而法庭應該酌情處理判刑。以案情而言,上訴庭認為兩年刑期足已反映到犯案人的罪責,這是尤其因為上訴人與另一人有計劃一起去犯案。本案上訴人有5次「入屋犯法」罪,上調刑期3個月屬正確,刑期為27個月。

19.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出,根據案例,上述的量刑基準可以因案件的情況下調,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單位為空置,沒有住客在事件中受到威嚇,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點。

20.本案所涉的是一間空置的住宅單位,大門及鐵閘均鎖上,並扣上鐵鍊連掛鎖。被告人警誡下稱,單位是遭肥King撬開,在肥King的帶領下,被告入住該單位,並更換該單位大門的門鎖。

21.本席向控方查詢該大廈是否遭收購,控方表示大廈的單位並非被收購,只是控方證人搬走了。對於這項事項,辯方並無提出反對。

22.本席有機會看過該單位的相片,相片顯示該單位裝修整潔,傢俬齊備,明顯該單位並非廢置,只是暫時沒有住客入住,有別於等待拆卸的單位。

23.本席認為,縱使門鎖並非由被告撬開,但被告作為侵入者居於該單位兩個月,他絕非一個機會主義者,他跟屋主碰上的機會亦相對提升,被告仍有可能對住客受到威嚇;更重要的是,以本案的背景而言,單位內仍存放了有價值的音樂光碟,價值8,000元,顯然並非低價、遺棄物品,被告卻把之變賣,令證人蒙受經濟損失,本案的情況比上述周文英案例更嚴重。

24.本席於參考過上述的案例後,加上本案背景而言,本席認為,可以把量刑點調低至30個月,這已足夠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為20個月監禁。

25.對於辯方提出法庭應考慮被告於WKCC3246/2017被判處的戒毒所,被告已羈留五個月,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原則,酌量扣減。本席認為,基於香港法例第244章《戒毒所條例》第6A(1)條,被告的戒毒所羈留令的效力因本案的判刑而終止,否則他仍需羈留於戒毒所,另外他有五次盜竊案底,加上更在保釋期間犯案,本席不將判刑的基準上調,被告應感到慶幸。

26.被告人就本案「入屋犯法」罪,被判處20個月監禁。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