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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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小昌,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啓安審理。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並判每項控罪監禁33個月,同期執行。

Cited by 7 cases

Case No.CACC 355/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5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5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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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小昌
(CHAN SIU CH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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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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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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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陳小昌,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啓安審理。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並判每項控罪監禁33個月,同期執行。

2.上訴人申請許可,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13年2月27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許可申請,但批准他就判刑的許可申請。上訴人沒有重新提出就定罪的許可申請,所以本庭只需考慮他就判刑的上訴。

3.案情顯示,南昌街13-15號是一座六層高的舊式唐樓,一梯兩伙,單位已被人收購,大部份住客 (除了三個單位之外) 已搬出,地下大門經常打開,但地產管理公司委派保安人員定時巡邏。2012 年1月15日,上訴人與另一人 (孫志偉) 從上述唐樓一個空置單位,偷去5個窗框及5個窗花,而保安人員發現他們企圖進入另一個空置單位。孫志偉當場被捕,但上訴人逃脫。警員其後從涉案單位,取得上訴人的指紋。

4.孫志偉在DCCC 276/2012一案承認上述兩項「入屋犯法」罪,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經考慮HKSAR v Chau Man Ying (周文英) CACC439/2011一案後,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周文英案的涉案地點,正是本案涉案地點的隔鄰,但整棟樓宇的住客已搬走,該案被告人入屋偷了前住客所遺棄的舊款影相機及手提電話,價值不高。上訴法庭認為重建該樓宇的業主不會對那些物品有興趣,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兩年監禁過高,以18個月的刑期替代。

5.在本案中,郭法官認為本案與周文英案有别,因為(1)本案的樓宇還有三個單位有人居住, (2)本案有兩人一同犯案,(3)本案涉及螺絲批作為爆竊工具。

6.本庭認為第(1)點並非重要,因為上訴人進入的兩個單位都已是棄置的。而雖然有上述第(2)及第(3)點的分別,但都不足以加刑15個月,達至33個月的量刑基準。歸根究底,本案只涉及空置、等待拆卸的單位裏面的低價、遺棄物品,屬於「入屋犯法」罪比較輕微的一種。正如上訴法庭在周文英案所指出,這類案件可以在裁判處審理,而法庭應該酌情處理判刑。本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兩年刑期足已反映到犯案人的罪責,這是尤其因為上訴人與另一人有計劃一起去犯案。本案上訴人有5次「入屋犯法」罪,原審法官上調刑期3個月,本庭認為無可厚非,所以本庭撤銷原有的刑期,以27個月刑期代替。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宣佈上訴得直,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27個月監禁。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