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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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處所位於元朗唐人新村58A號一間村屋,這處所自2023年11月起被政府徵收,並且外判給一間公司進行清拆工程。這處所以紅白警告帶封鎖,前方設有一道沒有上鎖的伸縮鐵閘。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67/2024[2025] HKDC 56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7/2024

[2025] HKDC 5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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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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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5年3月31日
出席人士:  鄺嘉豪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樂山先生,由劉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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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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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處所位於元朗唐人新村58A號一間村屋,這處所自2023年11月起被政府徵收,並且外判給一間公司進行清拆工程。這處所以紅白警告帶封鎖,前方設有一道沒有上鎖的伸縮鐵閘。

2.2024年1月14日下午,外聘公司職員聽到處所傳出聲響,向警方報案。20分鐘之後,警員到場見到被告人身處處所之內。被告人附近放着一部手推車,載有10公斤鐵材、20公斤鋁材及10公斤銅材,合共價值港幣大約500元。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進入該處所拾鐵和鋁去賣,他說「冇工開,冇錢開飯」。

3.被告人的背囊內有三支螺絲批、兩把鉗、兩把手鋸、一把𠝹刀、一塊刀片及一對手套。

4.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

5.代表被告人的唐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52歲,他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中三開始工作幫補家計,他多年來做裝修工人,收入時好時壞,好景的時候有兩萬元一個月。他仍然單身,與父母居住,是父母的主要照顧者,他所有工作收入都用作維持父母生活。案發的時候,他的母親病重,現在亦已經過身。大律師說,雖然被告人學歷不高,但他勤奮工作,照顧父母,從未依靠政府福利援助,亦沒有借錢。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當時他裝修生意差,每個月平均工作少過十天,收入大減,而同時母親病情惡化,被告要帶母親在本地及內地多間醫院求診,支出大增。

6.在求情方面,辯方指出,本案涉及的處所是一間破爛不堪、滿地垃圾而清拆中的空置村屋,被告人偷到貴重財物或者驚動他人的可能性較低。雖然處所設有紅白膠帶,門口亦有鐵閘,但是鐵閘及各門口均沒有上鎖,所以本案並沒有破門爆竊的元素。涉案被盜的物件價值非常低,只有大約500元,而且亦即時歸還地盤,地盤並沒有損失。被告人是初犯,他被捕的時候已經向警方坦白交代案情,他是在最早時間認罪,顯示他有悔意。

7.辯方呈交了被告人父親以及一位區議員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件,以證明被告人擁有良好及單純品格,本案只屬單一事件。辯方亦援引四宗上訴庭案例[1]及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例[2](這些都是涉及棄置處所的入屋犯法判刑案例),請求輕判低於一般的入屋犯法罪。

8.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即使沒有刑事紀錄及沒有加刑因素,涉及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而涉及非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一般是30個月監禁。但是本席同意辯方說法,本案情況特殊,處所是位於已被政府徵收由外判公司進行清拆的一間村屋,控方同意這處所已被廢棄。這村屋前方用紅白膠帶圍封,但是只有一道沒有上鎖的鐵閘設在前方,被告人毋須攀越已經可以進入,他的目的是拆走一些可以變賣的金屬材料,控方未能確認這些材料是否對進行清拆的外判公司有價值。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有着非常大的分別。

9.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被告人52歲都從沒有犯過法,被補的時候他直認不諱,本席認為可以再寬大一點處理,所以再減多1個月。

10.因為上述理由,判處被告人監禁11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439/2011、CACC 196/2012、[2015] 1 HKC 323及CACC 355/2012

[2] HCMA 48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