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思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67/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25.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處所位於元朗唐人新村58A號一間村屋,這處所自2023年11月起被政府徵收,並且外判給一間公司進行清拆工程。這處所以紅白警告帶封鎖,前方設有一道沒有上鎖的伸縮鐵閘。
Cites 3 cases
|
DCCC 567/2024 [2025] HKDC 5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處所位於元朗唐人新村58A號一間村屋,這處所自2023年11月起被政府徵收,並且外判給一間公司進行清拆工程。這處所以紅白警告帶封鎖,前方設有一道沒有上鎖的伸縮鐵閘。 2.2024年1月14日下午,外聘公司職員聽到處所傳出聲響,向警方報案。20分鐘之後,警員到場見到被告人身處處所之內。被告人附近放着一部手推車,載有10公斤鐵材、20公斤鋁材及10公斤銅材,合共價值港幣大約500元。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說進入該處所拾鐵和鋁去賣,他說「冇工開,冇錢開飯」。 3.被告人的背囊內有三支螺絲批、兩把鉗、兩把手鋸、一把𠝹刀、一塊刀片及一對手套。 4.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 5.代表被告人的唐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52歲,他在內地出生,小時來港,中三開始工作幫補家計,他多年來做裝修工人,收入時好時壞,好景的時候有兩萬元一個月。他仍然單身,與父母居住,是父母的主要照顧者,他所有工作收入都用作維持父母生活。案發的時候,他的母親病重,現在亦已經過身。大律師說,雖然被告人學歷不高,但他勤奮工作,照顧父母,從未依靠政府福利援助,亦沒有借錢。被告人是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當時他裝修生意差,每個月平均工作少過十天,收入大減,而同時母親病情惡化,被告要帶母親在本地及內地多間醫院求診,支出大增。 6.在求情方面,辯方指出,本案涉及的處所是一間破爛不堪、滿地垃圾而清拆中的空置村屋,被告人偷到貴重財物或者驚動他人的可能性較低。雖然處所設有紅白膠帶,門口亦有鐵閘,但是鐵閘及各門口均沒有上鎖,所以本案並沒有破門爆竊的元素。涉案被盜的物件價值非常低,只有大約500元,而且亦即時歸還地盤,地盤並沒有損失。被告人是初犯,他被捕的時候已經向警方坦白交代案情,他是在最早時間認罪,顯示他有悔意。 7.辯方呈交了被告人父親以及一位區議員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件,以證明被告人擁有良好及單純品格,本案只屬單一事件。辯方亦援引四宗上訴庭案例[1]及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例[2](這些都是涉及棄置處所的入屋犯法判刑案例),請求輕判低於一般的入屋犯法罪。 8.入屋犯法是嚴重罪行,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即使沒有刑事紀錄及沒有加刑因素,涉及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而涉及非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一般是30個月監禁。但是本席同意辯方說法,本案情況特殊,處所是位於已被政府徵收由外判公司進行清拆的一間村屋,控方同意這處所已被廢棄。這村屋前方用紅白膠帶圍封,但是只有一道沒有上鎖的鐵閘設在前方,被告人毋須攀越已經可以進入,他的目的是拆走一些可以變賣的金屬材料,控方未能確認這些材料是否對進行清拆的外判公司有價值。本席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有着非常大的分別。 9.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被告人52歲都從沒有犯過法,被補的時候他直認不諱,本席認為可以再寬大一點處理,所以再減多1個月。 10.因為上述理由,判處被告人監禁11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