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W.S.

Case No.DCCC 934/2024[2025] HKDC 5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34/2024

[2025] HKDC 5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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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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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5年3月24日
出席人士:  黃顯燊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 猥褻侵犯另一人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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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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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及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二)。

2.案情透露,被告人是一間學校的教師,X是同一學校的15歲學生。2023年至2024年學年第一個學期,X就讀中二,被告人成為X所讀班別的宗教科老師。2023年11月底,被告人以個人理由辭職。

3.2024年1月期間,X父親查看X的智能電話,發現X與被告人有關於性行為的對話。X父親與校方確認了被告身分之後報案。

4.社工與X進行錄影會面,X說她就讀中二第一學期時,被告人是她的宗教科老師,二人成為情侶。2023年底,X和被告人分手。

5.非法性交事件發生於2023年6月某日下午,被告人要求X帶他到一屋邨商場的暢通易達洗手間,二人在該洗手間內性交約5至10分鐘,被告人有用安全套。猥褻侵犯事件則發生在2023年7月某日放學之後,被告人要求X去同一個暢通易達洗手間,被告人脫下褲子,用生殖器官擦X的陰部外側5至10分鐘,被告人有戴安全套。X確認在兩次事件之中她都沒有脫下衣服。

6.2024年2月2日,警方拘捕被告人。

7.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8.代表被告人的蘇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他說,本案兩項控罪都是嚴重罪行,上訴庭沒有判刑指引,但是重申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去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申冤。大律師援引上訴庭的曾昭德[1]案與及Chan Kwong Pui[2]案。

9.在求情方面,大律師說被告人現在41歲,已婚,育有一個5歲兒子。辯方大律師形容案件是一段不倫戀,被告人對其所作所為已經非常後悔。他在2023年11月已經醒覺自己的過錯,他坦然告訴妻子所犯事情,並且與X分手,亦在2023年11月底向其任教14年的學校辭職,遠離X。律師說,被告人妻子已經原諒了被告人,他懇求法庭輕判被告人,讓他早點回家,照顧家庭,去盡丈夫及父親責任。辯方呈交了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他的妻子、家人及教會人士所寫,本席已經一一閱讀及考慮。

10.被告人所犯的兩項罪行都是嚴重罪行,就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上訴庭在多宗案例(包括辯方大律師呈交的曾昭德案)說明法庭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亦強調判刑要有阻嚇性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根據曾昭德案的量刑因素,本案有兩點加重刑責因素:第一是雙方年齡差距甚遠,X在案發時大約15歲,被告人比X年長超過24年;第二是被告人是X的老師,他是利用師生的關係,違反了X及其家長給予被告人的信任。雖然X說她與被告人是情侶關係,而蘇大律師亦說被告人與X發展不倫之戀,但本席並不接受被告人是真心與受害人發展情侶關係,因為被告人已婚,以及比受害人年長超過24年。無論如何,這都不是減刑理由。但本席接納被告人在2023年11月已經醒覺自己過錯,因而辭職,遠離受害人,這可以顯示被告人是有悔意的。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X有嚴重心理上的創傷,案件是二人分手之後才被X家人揭發。被告犯案時沒有用武力,亦有用安全套。

11.就控罪一,法庭採納27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二,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所以控罪一判監18個月;控罪二判監12個月。

12.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亦顧及兩項控罪案發時間相距一個月,涉及的是同一個受害人,總刑期定為22個月監禁。

13.因此,法庭下令控罪二刑期中其中4個月與控罪一分開執行,其餘同期,總共判監22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386/2011

[2]  CACC 22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