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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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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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9/2023 [2023] HKDC 15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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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案情 2.X於2009年4月29日出生。案發期間,X是12歲,而被告則是15歲。 3.X經流動應用程式認識被告,二人其後成為情侶。2022年3月某日,X與被告在荃灣的一個單位內,在雙方同意下性交,當時被告有使用安全套。 4.2022年6月17日,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我知X得12歲,我同佢果陣拍緊拖,所以先一時性衝動同佢發生咗性行為。」 5.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2022年3月某日,他與X在雙方同意下性交,當時被告有使用安全套。 6.2022年8月11日,X於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 求情陳詞 7.被告現年17歲,案發時15歲,中二教育程度,與家人同住。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辯方指被告約X外出,在少不更事下,不能自制個人私慾,才干犯本案。被告被捕時已承認控罪。 9.辯方指被告在案發時年齡15歲7個月,而X則為12歲11個月,二人年紀相差約2年半。辯方援引案例[1]並指犯案者與受害人年齡相近是可以考慮以減輕的刑罰判處。此外,被告犯案時有使用安全套,大大減低令X蒙受懷孕的風險。被告承認控罪,願意承擔後果。自案發後,被告已改過,並努力工作,得到家人及僱主的支持。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除了考慮警惕性刑罰的因素外,也考慮誘導性處理的方式會對被告有莫大禆益。 10.在判刑前,本席就被告的情況索取了感化官報告。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感化令。 判刑 11.就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上訴庭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 12.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就量刑原則有以下論述[2]:
13.在這類案件,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懲罰被告和阻嚇他再犯,還要阻嚇其他人跟隨被告的犯罪行為。 14.在本案,被告與X為情侶關係,兩人年齡差距約2年多。案發時,X約12歲11個月,如上訴庭在 Lau Chi Cheung 案所指,於量刑時,如受害人的年紀臨近13歲,刑罰應比年紀較少的受害人為輕[3]。被告認罪並有悔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心理有問題,或事件對X造成身體及/或精神創傷及/或對X的家人造成影響。被告在進行性行為時有戴上安全套,大大減低X受孕及/或其他健康上的風險。再者,本案不涉及使用暴力、恐嚇或利誘,也不涉及違反誠信或金錢交易,而犯案地點為私人處所。此外,被告當時也不足16歲。 15.感化官報告顯示自本案發生後,被告有作出改變。自從今年2月起,被告已與損友斷絕來往,並在日式餐廳任職至今,每月向父母繳付10,000元的生活費。他有一位交往了一年多的女朋友。父母及女朋友均確認被告在這段期間行為良好,努力工作。感化官認為在現階段給予被告適當的監管,有助被告整合有規律的生活模式,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及增強他的判斷力。 16.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特別是被告仍是一名心智未成熟的青年,本席認為在考慮阻嚇性的原則外,也需考慮協助被告更生。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感化令是適當的判刑選擇。因此,本席判處被告接受12個月的感化令,並必須遵守感化官報告內提及的特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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