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4/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ne 2025.
1. 第一上訴人 (原本第二被告人,下稱「A1」) 被控一項「沒有對持牌車輛予以看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95章 《危險品條例》 訂立的第295G章 《危險品 (管制) 規例》 第132(1)條及第132(2)條。控罪詳情指A1於2023年2月13日,在九龍荔枝角達洋路近燈柱編號AB4167的路邊,身為一輛運送S2危險品 (第3A類),即1,367公升燃油,根據2021年《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分類為第3A類危險品,而牌照號碼為V000002693的持牌車輛的駕駛人,沒有確保該車輛由A1本人或一名獲A1授權並年滿十八歲及知悉A1的所在及該車輛上的S2危險品的性質的人士看管。A1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3,500。A1不服,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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