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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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違反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第47(2)及57(4)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3年4月30日,在香港聚文街15號外,身爲車輛登記號碼VX3904的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附表 5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251/2023[2025] HKCFI 323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1/2023

[2025] HKCFI 32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448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鎮雄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5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8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違反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第47(2)及57(4)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3年4月30日,在香港聚文街15號外,身爲車輛登記號碼VX3904的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 規例》附表 5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

2.上訴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判處監禁14天,緩刑2年,另被取消駕駛的士的資格1個月。

3.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當天,他確認他的上訴只針對該緩刑的判處。

承認案情

4.案發日凌晨00:27時,上訴人駕駛的士停泊在中環雲咸街33號外,兩名警員喬裝遊客,以普通話向上訴人表示去跑馬地,上訴人回應300元。在行車途中,上訴人要求警員先支付300元,警員把帶有記認的鈔票交給上訴人。當到達目的地即聚文街15號後,警員以「濫收車資罪」拘捕上訴人。該相關的路程約為4.2公里,正常車資約為47.9元,因此上訴人多收了警員252.1元。

上訴人的背景及案情

5.上訴人47歲,離婚,育有一名21歲的兒子,他任職的士司機已有9年,月入約15,000至18,000元,他沒有刑事紀錄,在交通紀錄方面,在2021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另外有8次定額罰款紀錄。

6.他自己求情時說他初犯,並承諾不會再犯,希望輕判,亦表示願意接受停牌令。

裁判官的判處及理由

7.主任裁判官指「濫收車資」的最高判罰為第3級罰款 (即$10,000) 及監禁6個月。

8.主任裁判官考慮了多宗類似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嘉龍HCMA 805/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華慰 HCMA 412/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兆基 [2003] 2 HKLRD 7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銀興HCMA 677/2012,均提到涉案的罪行是嚴重問題,對遊客利益及香港形象均有影响,亦有肆虐的趨勢,應判以具阻嚇性的刑罰來遏止這歪風。

9.主任裁判官指本案犯案地點是遊客經常到訪的中環,上訴人的開價近正常車資的6倍,或最少4倍以上,更在到達前已要求乘客預付,認為上訴人貪婪及有預謀,嚴重傷害香港作為旅遊天堂的美譽。

10.主任裁判官更留意到的士司機「濫收車資」的情況在裁判法院時有發生,最後經考慮案情,上訴人的情況及求情後,認為判處較長時間的緩刑能達致懲罰及阻嚇作用,確保上訴人有所警惕,改過自新,不再重犯。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呈交了一份兩頁的文件,投訴主任裁判官判刑過重,主要理由是他承認控罪而且是初犯。他指警方誇大案情,警方量度的車資 (47.9 元) 與上訴人落錶所顯示的車資 (68.8 元) 不同。他亦提及另一類似案件,在ESCC 1593/2022的被告人濫收車資,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罰款,無需停;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章培 HCMA 463/2019的上訴人第二次濫收車資,只是被判罰款及停牌四個月。上訴人還提及另外三宗他稱爲「現職公務員所干犯嚴重刑事罪行」的案件,包括非法賭博及店舖盜竊,他認爲本案判處較該些案件更重。

答辯人的陳詞

12.答辯人陳詞指主任裁判官已全面考慮了案件的背景、上訴人的輕判請求、相關案例及整體情況,顧及到上訴人是初犯及坦白承認控罪,主任裁判官亦就停牌方面邀請上訴人作出陳述,沒有對上訴人不公,判刑合乎理性,沒有原則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13.就控罪和案情而言,主任裁判官作為東區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指出濫收車資在香港區屬嚴重,指該罪行在香港區的普遍程度,源於她的經驗判斷,正如聆訊當日已有兩宗濫收車資的案件,其中包括上訴人的案件,這是主任裁判官正確考慮了相關案例所指,濫收車資嚴重損害香港作爲遊客天堂的美譽,需要判阻嚇性的刑罰以遏止此歪風。

14.答辯人亦陳詞,主任裁判官正確考慮到上訴人在遊客經常到訪的中環區犯案、濫收車資情況在香港區屬普遍、上訴人濫收車資的幅度、及未到達目的地即要求客人支付全額車資,指出上訴人極度貪婪,明顯地,上訴人是利用遊客不熟悉路程及的士收費來宰割客人,這正是法庭所指損害公衆利益而需要判阻嚇性刑罰的歪風。因此主任裁判官的判刑一方面能達到懲罰上訴人的作用,警惕他要改過自新,避免重犯,另一方面亦能向公衆發出訊息,阻嚇其他人干犯該罪行,維護香港作為旅遊天堂的美譽。

15.答辯人認爲上訴人的所有上訴理據皆不成立。他所指自己初犯及認罪已為主任裁判官考慮;至於他濫收車資的幅度,無論是六倍 (按警方測量的金額計算) 還是四倍 (按上訴人所指落錶所顯示的金額計算),都遠遠超過法例規定的適當收費率,不是輕判理由。

16.答辯人亦陳詞指,本案的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庭須全盤考慮案情及被告人的情況而作出合適的判刑,其他案件的判刑沒有約束力,亦無助本上訴,其他與本案控罪不同的案件更不能強行作比較,故懇請法庭駁回本上訴。

本席的決定

17.本席重新全面考慮本案的控罪、案情及上訴人的情況,同意主任裁判官的觀察和決定,特別是涉案的「濫收車資」罪行,不但損害遊客的利益及影响香港作為旅遊城市的聲譽,更正如主任裁判官所觀察,在遊客熱點更屬普遍,應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中的緩刑及停牌令,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上訴人提出判刑太重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本席現駁回其針對判處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岑穎欣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