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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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89/2024 [2025] HKDC 16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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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五項控罪: (一) 及 (二) : 販運危險藥物 (三) : 管有第一部毒藥 (四) : 售賣應課稅貨品 (五) : 盜竊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 (一)、(二)、(四) 及 (五),同意案情,被定罪。控方申請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3.事發當日下午,警員在案發單位外,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觀察到被告人從單位離開,並觸碰了單位外的假天花。稍後,另一名男子手持22條 (4,400支) 未完稅香煙離開單位。警員截停他們。在被告人身上發現一張涉案單位的匙卡,警員使用該匙卡開啟了涉案單位大門。 4.在單位內不同地方發現以下物品:
5.同時,警員在涉案單位外的假天花,發現控罪二的可卡因,份量為8.04克。 6.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作出以下招認:
被告人的背景 7.他現年20歲,中五學歷,單身,犯案時19歲。被告人在單親家庭長大,由母親照顧。小四時,母親因虐打被告人及其弟弟被捕坐監。期間,被告人入住保良局宿舍,直至中五時自己租住單位。被告人從小是一名運動健將,參與球類活動並獲獎。 8.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與控罪四相類同。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0.本席也考慮了以下的案例:
以及辯方呈上的案例。 控罪一及二 11.就販運10克以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2至5年的監禁。 12.控罪一的份量是0.2克,量刑起點為2年,經認罪扣減,定為16個月。 13.控罪二的份量是8.04克,量刑起點為52.94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定為35.29個月,即35個月零1星期。 控罪四 14.本席以6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定為4個月。 控罪五 15.本席以4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定為3個月。 整體量刑 16.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原則,本席下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如下:
17.換言之,總刑期為: 35個月零1星期 ,加2個月 及再加 1個月,合共 38個月零1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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