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羅健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17/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October 2025.
1. 2025年3月21日,本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案件呈述上訴,D6的無罪裁決維持,理由詳見有關的《判案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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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17/2022,[2025] HKCA 913 原案件:[2022] HKDC 12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1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650-651、653-655及658號(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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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上訴訟費判決書: 1.2025年3月21日,本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案件呈述上訴,D6的無罪裁決維持,理由詳見有關的《判案書》[1]。 2.2025年4月9日,D6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9A條,申請案件呈述上訴和本訟費申請的訟費(包含兩位大律師的證書)。 3.律政司司長接受D6聘用兩位大律師,但反對有關的部分申請,認為D6只應得到一半的上訴訟費,理由是本庭雖然認為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但上訴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至少,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是誤讀案例,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罪所須的「共同目的」[2],亦即認同案件呈述上訴中的問題(1)的核心。司長還援引了Lai Chee Ying (Costs) 一案[3],認為本案可按照同樣的進路處理。在該案,律政司司長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有一個獲得法庭接納,所以該案答辯人被裁定只能獲得一半的上訴訟費。 4.D6不接受司長的陳詞,不接受Lai Chee Ying (Costs) 對本案適用。D6認為,該案答辯人是因為處理上訴時的行為有問題, 導致不必要的延誤,才被「剝奪一半訟費」[4]。D6援引吳瑞麟 和 鄧兆峰兩案[5],強調上訴理由的多寡和獲得接納的數目(或說成功率),不是定奪訟費多少的關鍵因素:申請方處理上訴時的行為、過程和是否曾經浪費法庭時間才是正確的議題。D6強調,原審法官對法律的誤解,跟D6被判無罪根本無關。 分析討論 5.Lai Chee Ying (Costs)其實涉及兩個交叉申請。一是由強制履行責任申請 (mandamus application) 所衍生的訟費申請,二是由正式上訴所衍生的訟費申請。該案答辯人被認定行為有問題,是指他無理拒絕同意律政司司長草擬的案件陳述,以致案件陳述要交由原審裁判官製作及於取得原訟法庭的命令後完成修改其中的內容。該案答辯人因為自身行為而被下令全數交付司長的是這部分即強制履行責任申請的訟費。至於正式的上訴,該案答辯人則在司長一個上訴理由成立、一個上訴理由不成立下從司長取回一半的訟費。以上才是Lai Chee Ying (Costs) 的全案判決。D6對此案的判決引述得並不準確。 6.儘管如此,上訴訟費的取得與否並不單純取決於上訴理由的多寡和成功率,這話肯定是對的。綜合本庭三位法官的司法經驗,上訴方因三幾個上訴理由當中只有一個成功而只取回部分訟費的個案,並不罕見,但幾乎都會牽扯到上訴方的整體能度和實質操作,一切要視乎實際情況。正如上訴法庭在吳瑞麟案表示[6]:
7.回到眼前,本案和其他相關案例的根本分別,是律政司司長的上訴理由其實無一成立。誠然,原審法官是沒有掌握好相關的法律,但這個錯誤卻和D6的無罪裁決完全無關,司長只是自行把兩者併湊為案件呈述中的問題 (1)。D6順著司長的進路對問題 (1)進行拆解,雖然毫無幫助,但也沒有過猶不及和構成對時間的浪費。總括而言,本庭實在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要讓本已脫身的D6為澄清原審時的無關錯誤而付出代價。律政司司長希望糾正原審法官的錯誤可以理解,但律政司司長卻不能指望與此錯誤完全無關的D6分擔訟費。 命令 8.D6可得案件呈述上訴和本訟費申請的全部訟費(包含兩位大律師的證書)。
上訴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肖慧婷及檢控官沈嘉琪代表 答辯人: 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沈士文大律師及黃宛蓓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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