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漢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87/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25.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1] ,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涉及7.732公斤草本形態的大麻。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
DCCC 1287/2024 [2025] HKDC 18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8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涉及7.732公斤草本形態的大麻。 案情 2.案發所有期間,被告是中國內地護照及雙程證持有人。 3.2024年5月7日上午7時左右,署理總關員張秉豪在香港國際機場(“機場”)截停被告,進行檢查。其後,關員把被告帶到行李輸送帶16號,被告在該處認領他的銀色寄艙行李箱(“該行李箱”)。 4.經確認後,該行李箱所附的行李牌上有被告在護照上顯示的姓名。關員17483指着被告的背包及該行李箱,以普通話問被告該些物品屬於誰人所有,被告回答說屬於他本人所有。 5.由於涉案該行李箱以密碼鎖鎖上,關員17483指示被告輸入密碼打開行李箱。被告回答說沒有密碼,無法打開行李箱。在被告同意下,關員17483剪開鎖頭,打開了該行李箱檢查。 6.同日上午7時27分左右,警方人員到埸後在該行李箱發現並檢獲一些物品,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7.同日上午7時29分左右,偵緝高級警員58948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說「我冇嘢講」。 8.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上述16個密封透明膠袋載有共7.732公斤草本形態的大麻。案中檢獲的大麻估計市值為港幣約1,855,680元。 求情 9.被告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0.被告在中國出生,現年41歲,曾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小三程度,離婚,育有一名6歲的女兒。被捕前,被告一直與其女兒及其年屆83歲患有心臟病、風濕且行動不便的母親同住。
11.被告是一名孝順的兒子和負責任的爸爸,工作以外,他需要照顧其母親及女兒的日常起居生活,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12.在工作方面,被告一直辛勤工作,多年來任職貨車司機。可是,在2024年年初,由於經濟環境惡劣,他所獲派的工作量不足,他的每月薪金由人民幣7,200元,大幅下跌至人民幣5,000元,最終失業。期後,他便在互聯網上尋找工作,但仍然無法支付母親的醫藥費,其前妻更在被告如此煎熬的時刻離他而去,留下幼女讓被告獨力撫養。結果,在沉重的經濟壓力且受到互聯網的不良份子的影響下,被告決定為了港幣3,000元的報酬去替人販運毒品行李。為了家人的生活開支和醫藥費,他錯誤地以身犯險去尋求快錢,因而犯下本案,鑄成今次大錯。 13.被告的本質不壞,孝順及品性善良,並非大奸大惡之徒,過往一直奉公守法,亦沒有吸食毒品的習慣。經過今次事件,被告徹底明白到案件的嚴重性,明白到賺取金錢是沒有捷徑的,只有辛勤工作才是正確之道,他亦對自己的過失感到非常後悔,對其母親和女兒感到十分愧疚,更害怕他的母親會因擔心他而身體轉差。 14.為顯示真誠悔意,被告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從求情信可見,被告在還押期間,對自己的錯誤感到後悔,並向法庭承諾以後會奉公守法、改過自新。此外,被告的朋友亦撰寫了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15.就本案犯罪的情況,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坦白承認控罪,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16.辯方懇請法庭特別考慮的是,本案只是被告的一時之過,被告於案發後明顯有自我反省、積極改過自新的跡象。被告及早坦白承認控罪,可見被告充滿悔意,重犯機會極微。 17.辯方呈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2]及HKSAR v Nguyen Thang Loi[3]。販運由6,000克至9,000克草本大麻的刑期為36至48個月監禁。按上述判刑指引,販運涉案7.732公斤草本大麻的合適量刑基準約為3年6個月。 判刑考慮 18.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判刑時,本席根據Henry Jane Yusuph一案中訂立的6個恰當步驟,考慮本案判刑。 19.根據HKSAR v Nguyen Thang Loi案,販運由6,000克至9,000克草本大麻的刑期為36至48個月監禁。本案涉及毒品是7,732克毒品。純數學計算,刑期應為42.9個月。被告是按指示帶送毒品,是最底層的帶家。考慮相關量刑指引及被告角色,本席認為42個月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 20.被告由曼谷飛往香港,有國際元素,加刑3個月。考慮被告適時認罪,可獲1/3的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30個月。本席細心考慮辯方求情及求情信,看不到任何其他減刑因素。本席亦認為30個月是一個公平的刑期。 21.考慮以上各點,本席判刑30個月即時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