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e Ngow Sirir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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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7/2025 [2026] HKDC 17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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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 (1) (a) 及 (3) 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4年9月27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南角道25號B鋪旁邊的小巷,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3,928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3.被告從事水貨貿易,從泰國空運多箱貨物到港。海關其後發現當中兩個紙箱藏有草本形態大麻,於是安排監控遞送行動。被告在九龍城走近該車輛,打開車尾箱,並先將該兩箱內藏大麻的紙箱分開處理。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雖辯稱只替人運送,但竟只憑相片而不開箱核實,一反其慣常做法,且把該兩箱貨物單獨分隔。該些危險藥物的價值更達270萬餘元,足以證明被告知悉並販運該兩箱危險藥物。 4.被告現年45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利大律師求情指出,首先就判刑案例方面,上訴法院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一案已定下六個量刑步驟。而根據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一案,屬於超過9,000克但未達15,000克的組別,該範疇的量刑起點為48至66個月監禁。被告販運13,928克草本形態大麻,純以數學算式計算,量刑起點為5年2個月(62.784個月)監禁。 6.辯方亦指出,就跨境因素方面,上訴法院在HKSAR v Raman Kapusamy [2024] 2 HKLRD 955指出,跨境因素不再作為獨立的加刑考慮,而應在評估被告在販運架構中的角色及其所負刑責時一併考慮。 7.就被告個人背景方面,辯方指出被告現年45歲,案發時43歲,在泰國接受教育,於2003年在大學修畢工商管理科,有一名男朋友,二人未婚,亦未有子女,其父親在2023年已過身。簡單而言,被告連同家人都是主理泰國香港代購 / 水貨生意維生,月入超過泰銖50,000元。被告在香港及泰國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為初犯。 8.辯方指出被告在服刑後必須離開香港,日後若然來港亦可能面對繁複甚或嚴苛入境限制,重犯機會較低。而其角色方面,可算只是跑腿,沒有證據顯示她會直接將毒品分銷,因此屬Herry Jane Yusuph一案所指的最低階層犯案者。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保持緘默,且同意參與監控遞送行動,在審訊中亦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被告自2024年9月27日起被還押,至今已超過兩年,對被告而言已是相當大的煎熬及教訓,與家人朋友分隔兩地。在還押期間,被告已痛定思痛,洗心革面,向法院表達最真誠的悔意,明白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其參與的程度、個人背景、所有求情因素,望盡量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9.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上述Nguyen Thang Loi一案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9,000至15,000克草本形態大麻,應判予48至66個月監禁。本案涉及13,928克草本形態大麻,已可予以約62個月監禁。況且,被告更把大麻從泰國運到香港,大麻價值達270萬餘元,案情嚴重。考慮案情而言,其實加刑3個月或以上亦為適當。但畢竟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且在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亦並無進一步證供顯示被告是主腦或在分銷毒品等等。 10.考慮案中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後,適當地總計而言可予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之理由。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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