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71/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25.
1. 被告人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一項較輕的交替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2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57至363號宜興樓及宜泰樓的天台,沒有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水箱、一部閉路電視鏡頭、一些電線、一些雜物及該宜興樓及宜泰樓天台共用部分,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罔顧宜興樓及宜泰樓的佔用人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