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千楓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37/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December 2025.
2. 2023年10月24日下午約5時30分,警員巡邏期間見到登記號碼VU1306的私家車(「私家車」)停泊在深水埗元州街8號外。當時被告坐在私家車的司機位。警員於是上前截停私家車,並命令被告下車。
Cites 4 cases
|
DCCC 437/2024 [2025] HKDC 2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3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案情 2.2023年10月24日下午約5時30分,警員巡邏期間見到登記號碼VU1306的私家車(「私家車」)停泊在深水埗元州街8號外。當時被告坐在私家車的司機位。警員於是上前截停私家車,並命令被告下車。 3.經搜身,警員在被告身上發現現金港幣31,022元、人民幣730元及澳門幣10元。 4.經搜查後,警員在私家車的司機位左邊的中央控制台儲物格內發現兩個透明膠袋,共載有40.2克可卡因。 5.被告突然逃往南昌街,但隨即被制伏。被告其後被拘捕,罪名是 “販毒 ”。 求情陳詞 6.被告現年24歲,案發時僅22歲,未婚,案發前與父母,妹妹和祖母同住。被告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性質不類同。 7.辯方指被告於求學時期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更代表不同的校隊為校增光。後來,被告更被選為香港棍網球港隊成員,代表香港出國參賽。被告於中六畢業時成績優異,並於畢業後攻讀護理學副學士學位。可惜當時適逢疫情,學校停止實體課改上網課,所有球場關門,被告因此需要中斷棍網球和隊友的訓練。當時被告透過朋友介紹找到一份木工散工的工作,在不同的展覽項目負責搭建展覽臺等,月入約港幣15,000元。 8.求情信件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勤奮上進,因一時糊塗而誤入歧途。被告因為干犯本案而深感後悔,亦愧對家人。還押期間,被告積極參與不同進修課程增值自己,為未來重投社會作出準備。 9.辯方指於案發時,被告因當時心智未成熟及在朋輩影響下愚蠢犯案。案發後這兩年多期間,他已作出深切反省,為自己的錯誤感到懊悔和自責,並決心遠離損友和毒品,重新做人改過自新。被告在法庭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的寶貴時間,亦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 10.就本案涉及的毒品,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2],辯方認為法庭可考慮採納8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由於被告沒有類同的定罪紀錄,而他自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讓他可以早日與家人團聚。 判刑 11.雖然被告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類同,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考慮這項紀錄。 12.上訴庭已就販運可卡因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3]。本席接納辯方所指,根據相關指引,本案的適當量刑起點為8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三分之一至57個月監禁。此外,考慮到被告在案發時年僅22歲,過往曾代表香港棍網球隊出外參賽,本席酌情給予2個月的額外扣減,刑期下調至55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