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傑及江詩敏 李煥填的共同財產受託人 對 李煥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121/202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December 2025 before 聆案官黃健棠.
Bankruptcy law – Suspension of automatic discharge – Non-cooperation – Concealment of assets – Costs – The trustees applied to suspend the automatic discharge of the bankrupt's bankruptcy order under section 30A of the Bankruptcy Ordinance. The court found the bankrupt had concealed mainland investments and HK property, failed to respond to inquiries, and submitted inaccurate annual reports. The court held the bankrupt's behavior was unsatisfactory and non-cooperative. The bankruptcy order was suspended for 2 years. The bankrupt was ordered to pay the trustees' costs, summary assessed at $83,000.
Legal issues: 受託人投訴是否成立 · 是否應延長破產令及延長時間
Outcome: Bankruptcy order automatic discharge suspended for 2 years; Bankrupt to pay Trustee's costs
Cited by 1 case ·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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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121/2021 [2025] HKCFI 6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31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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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受託人申請暫時中止解除破產令,亦即要求延長破產令生效時間。 背景 2.2021年5月26日,洪惠玲(“呈請人”)入稟本院,表示由於李煥填未能償還與她總共超過RMB1千2百萬元的欠債[1],所以要求法院宣佈他破產。 3.李煥填(以下改稱為“破產人”)提出反對,但不成功,在2021年8月30日,由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判處破產。 4.2021年12月29日,何文傑及江詩敏獲委成為破產人的受託人,管理其破產產業等事宜。 5.因為破產人是第一次破產,按法例,有關破產令從發出日起“4年”後,即2025年8月29日,便會自動解除;但是,受託人認為破產解除將損害/影響產業管理,遂按香港法例第 6 章《破產條例》第30A條,提出本申請,何文傑亦就申請,準備了非宗教式誓章,支持和解釋有關不滿的事宜和呈上證據。 6.就此,破產人表示反對,他亦2025年8月6日存檔和送達他的反對誓詞。 7.受託人雖獲批准遞交回應誓章,但決定無此需要。 8.2025年11月11日,雙方如前出席案件正式審理。 受託人的理據 9.受託人的代表陳大律師於聆訊時表示,在本申請中,受託人會根據《破產條例》第30A(4) (c), (d) 和(h) 條,提出對破產人的不滿,簡單說, 在受託人管理破產人的產業時,他不合作,行為操守令人不滿,包括:(1)破產人隱瞞在內地擁有投資項目,受託人多次發信追問,破產人完全沒有回覆;(2)破產人亦隱瞞在香港擁有物業,受託人多次發信追問,破產人也沒有回應;另外,他更在離婚訴訟中,將物業權益轉讓給前妻; 和(3)破產人不但遲交週年報告,而且上面填報的資料亦與事實不符。 破產人反對理由 10.破產人說他堅決反對,他是一等良民,清清白白,他不明白他為甚麼要破產,“…我沒有借過她 [呈請人,洪惠玲]錢,沒有拿取過她一分一毫,卻安排給我簽文件…[2]” ;另外, “受託人只是找渣製造問題,幫洪惠玲刁難「他」,無理地延長「他」的破產期,由於「他」現在根本身無長物,延長「他」的破產期也根本沒有任何實際作用也沒有保存任何有價值的財產,「他」沒有隱瞞任何資產或受權,也沒有詐騙任何債權人。[3]”。 法律原則 11.有關反對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法律程序(procedure)事宜,可在Re Wong Hing Wah Michael (HCB 26018/2002, Judgment dated 12 October 2007 ) 案例中詳見,簡單說:
12.另外,就相關法律實質(substance)事宜則可見於:Re Yeung Kwok Lai [2003] 2 HKLRD 45,Re Li Chiu Fan HCB 917/1999(2003年12月12日),Re Tang Yu Hong, Eric HCB 72/1999 (2004年2月20日),Re Hui Hing Kwok [1993] 3 HKC 683;與Re Li Tat Kong [2000] 3 HKC 360等案例中。 13.概要來說,當破產人自動解除破產後,他便可得到改過自新的權利,但若然他的行為不當,包括不合作,便可將之延遲。破產人有責任就有關他所有資產及財務交易的一切資料,作出全面及坦白率直的披露,令受託人有效地管理破產產業,破產人而不應採取消極及只作回應的態度,期望受託人可能忽略追問或跟進一些重要的資料。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因素及有關的事實背景。 14.另外,陳大律師在他的陳詞綱要中,亦強調:
15.就上述的法律原,破產人沒有發表意見。 討論 ( 受託人的投訴,是否成立?) (1) 隱瞞內地投資項目 16.從呈堂文件中得悉,無可否認,破產人從來沒有通知受託人他擁有任何內地投資項目;及後,被查出有:汕尾市紅海灣,河源市和平縣大壩山礦石,汕尾市海豐縣瓷磚店等等投資項目時,對受託人從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近兩年時間,總共超過25次的書面追問,破產人從未回覆。 17.直至在本申請中,破產人只 / 才在其反對誓詞中,簡單的否認他是 “實質利益 / 權益”擁有人,又或 (即使在汕尾市紅海灣投資項目有權利)已被判敗訴,沒有希望索回任何金錢[4],不論這些說法是否真確,單單是不對受託人的不斷追問作出回應,己構成:不合作和不令人滿意的行為。 18.總括而言,本席同意在隱瞞內地投資項目一事上,破產人對受託人的提問,從未回答;及至在面對本申請時,在其存檔的反對誓詞,才首次回覆,可是,答覆既不全面,亦無任何文件支持,這無疑會令受託人繼續詢問澄清,阻礙他們考慮,評估和提出適當的行動;雖知道破產期一般只有4年,若果受託人用了超過一半的時間,只能得到片面的回應,當然會阻礙其工作。 (2) 隱瞞香港物業 / 嘗試將物業權益轉讓給前妻 19.同樣地,在處理破產人破產產業時,受託人查出破產人在香港駱克道持有一個物業,用作出租, 於是在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近兩年時間,總共超過25次的書面追問,破產人從未回應。 20.其後,受託人更得知破產人在與其前妻的離婚訴訟 (FCMC 13253/2021)中,在他破產後,於2022年2月11日簽署 “同意傳票”,嘗試轉走物業權益。 21.破產人亦只 / 才在本申請中的反對誓詞中解釋,物業是他前妻應得的,不過,已被銀行拍賣;另外,破產人對在破產令後,是否有收取任何租金,又或它們的去向,完全沒有交待。 22.明顯地,單是破產人不對受託人的追問作出回應,己構成:不合作和不令人滿意的行為;他在反對誓詞中的解釋,本席亦不能接受,按照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2條條例, “…破產管理署署長即…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 ,因此,破產人在破產起那一刻,在法理上,他已無權,同時亦不能私自“轉走物業任何權益”;另外,如陳大律師所說,破產人 “採取完全不作為的態度…他不只是沒有「主動地向受託人全面披露」其財政狀況,更可以說是採用迴避的態度…[5]”。 23.在庭上,陳大律師補充,幸好受託人提出及時的行動,己在銀行拍賣物業後,取回餘款約一百五十萬;不過,這亦導致受託人必須聘請律師介入,提出申請,無疑花費,又甚或浪費了受託人的資源和時間。 (3) 週年報告 24.就沒有遵守《破產條例》第30A(4) (h) 條事宜,破產人並沒有提出任何書面 / 口頭反駁,因此,本席接受受託人的投訴,即: “…破產人過往3年雖然有提交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但破產人未有於指定日期…向受託人呈交說明書,且說明書中所載的收入及支出有別於破產人之實際情況[6] …”。 25.因此,在事實裁定方面,在多半屬實的標準下,受託人對破產人的三項投訴事宜,全數成立。 討論 ( 是否應該延長破產令,如應該,多長時間才適當?) 26.就隱瞞內地投資項目,隱瞞香港物業 / 嘗試將物業權益轉讓給前妻和週年報告三項投訴事宜,破產人在破產期間內,對受託人的查問,只用消極的態度和不合作,沒有提供文件,防礙和拖延受託人管理破產產業的工作,收回資產作為最終平均地償還給破產人的債務人等,這樣的行為和操守,均不令人滿意,本席認為應予延長破產令。 27.就延長破產令時間事宜,陳大律師說 “…平衡破產人行為的嚴重性,同時顧及破產制度賦予破產人的更新機會,受託人陳詞,就本案而言,將破產人的破產期延長2年是適合的。” 28.在考慮以下案例,本席同意受託人提出的建議。
訟費 29.按一般訟案原則,受託人申請成功,破產人反對失敗,他便應支付相關訟費;另外,本席雖然沒有接受破產人提出的反對理由,但是,明白他只是堅持已見,亦沒有作出非常不合理的行為,所以認為一般 (對訟當事人基準) 訟費命令為之適合。 30.受託人提供的簡易評估訟費陳述書,劉律師用於與受託人聯絡和準備支持誓章等時間,稍為偏高,陳大律師的收費合理,但申請在2025年8月6日過堂時,應不需大律師處理,總括而言,本席將之評估為:
總結 31.本席頒令:
受託人: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俞陳韋君大律師代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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