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經營日昌電業公司 訴 特佳機械廠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503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02.
1. 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5037號及5038號在2001年3月15日及16日曾進行審訊,該兩宗訴訟今日續審。原告人在今日聆訊開始時,以他會即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為理由,要求將今日之審訊押後至另訂日期。分別代表在該兩宗訴訟中的被告的大律師張先生及許先生,均對此申請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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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5037F/1998 HCA 5037/1998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1998年第503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1998年第5038號 ____________
(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袁家寧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31日 判決日期:2002年10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5037號及5038號在2001年3月15日及16日曾進行審訊,該兩宗訴訟今日續審。原告人在今日聆訊開始時,以他會即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為理由,要求將今日之審訊押後至另訂日期。分別代表在該兩宗訴訟中的被告的大律師張先生及許先生,均對此申請提出反對。 2.代表民事訴訟案件1998年第5038號一案中之被告的許大律師告知本席,原告較早前已在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而該申請已於2002年2月22日被終審法院依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84章)第7條規則駁回。本席亦曾在今日聆訊時查閱有關之命令。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許大律師的意見,裁定原告並未能提出合理理據,要求將今日之審訊押後至另訂日期,本席故此拒絕此申請。
原告人:自行應訊 被告人: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指派張金良大律師代表(案件1998年第5037號)由唐天燊律師行指派許偉強大律師代表(案件1998年第50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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