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503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09.
1. 原告人提出民事訴訟1998年第5037號及1998年第5038號 (以下簡稱「HCA 5038/1998」)。其後,該兩宗訴訟被命令合併一同審理。他就該合併訴訟的判決提出上訴:民事上訴2001年第633號(以下簡稱「CACV 633/2001」)及民事上訴2004年第122號。原告人在該四宗訴訟均被裁定須支付各被告人的訟費。HCA 5038/1998的被告人,香港塑膠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塑膠科技」),共發出四張訟費單要求法庭評定。經評定後,原告人不滿該四張訟費單的訟費評定,遂向聆案官提出覆核。於2008年11月28日,聆案官余敏奇頒布四份判案書分別處理該四張訟費單的覆核。他撤銷其中三張訟費單的絕大部份覆核項目及其餘一張訟費單的全部覆核項目,並頒令原告人須支付香港塑膠科技該覆核的訟費。原告人不服聆案官的覆核及判令,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遂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覆核擬推翻聆案官的訟費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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