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學仲及另一人 對 符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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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5年5月26日在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剔除被告人的反申索。原告人的陳述具體是,根據香港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裝設於原告人住宅單位內的直立排污渠為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相關的權利及責任需由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行使及負責,因此被告人沒有陳述權( locus ),就聲稱因直立排污渠的損壞所帶來的損失作出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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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956/2014 [2026] HKDC 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49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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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原告人於2025年5月26日在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剔除被告人的反申索。原告人的陳述具體是,根據香港法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裝設於原告人住宅單位內的直立排污渠為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相關的權利及責任需由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行使及負責,因此被告人沒有陳述權(locus),就聲稱因直立排污渠的損壞所帶來的損失作出反申索。 2.2025年10月16日,吉鴻鎌聆案官接納原告人的申請,下令:—
3.2025年10月31日,被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於法庭存檔《不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4.本席現就該上訴作出判決。 背景 5.本席採納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於本案另一申請之判詞[1]中所列出的背景如下:—
6.原告人就被告人阻撓遷渠工程提出申索,萬可宜法官以糞渠乃該大廈的共用部分為由,裁定原告人沒有陳述權,因此下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2]。後來,萬法官拒絕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3]。 被告人是項申請 7.原告人及被告人均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8.聆訊開始時,本席向被告人表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上訴通知必須於法庭命令作出後14天內法庭存檔。由於該命令於2025年10月16日作出,上訴通知的限期是2025年10月30日,因此被告人延誤了1天提出本上訴。 9.事實上,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混合了兩項非主審申請,第一是逾時上訴許可,第二是應否允許呈堂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5日及2025年12月24日被告人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下稱「該四份誓詞」),因為該等誓詞沒有於聆案官席前聆訊提出。 法律原則 10.《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列明:—
11.向單一內庭法官申請推翻聆案官決定的上訴,其實是進行實際重審,法官猶如原審一般處理,法官當然可以就原來聆案官的判決給予適當的考慮比重,但不受該判決約束,而且法官的酌情權亦不會因聆案官先前如何運用酌情權而受影響。上訴法官如認為合適,可採納原來聆案官決定的理據。參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第58/1/2段。 逾時上訴許可? 12.當上訴方申請延長上訴時限,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尤其是延遲時間、延遲原因、擬議上訴的勝算以及對另一方的損害程度。參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第58/1/9段。 (1) 延遲原因 13.被告人於該四份誓詞沒有解釋其逾時上訴的原因,但鑒於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本席都聆聽被告人口述原因。被告人於聆訊上表示,她在聆案官席前的聆訊根本不知道已作出剔除反申索的判決,後來於2025年10月21日才收到法庭信件,得知該命令。被告人其後埋首草擬上訴文件,直至2025年10月30日至金鐘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諮詢,才知道當日是上訴的限期,結果她趕不及宣誓文件,因此延誤了1天提出本申請。 (2) 擬議上訴的勝算 14.將訴訟書剔除為一項嚴重的濟助。原告人要成功剔除被告人之反申索,必須在清楚明確的情況下展示到,訟書為無可爭議地差劣,以及反申索明顯不可能於法庭成立。如該案件僅為微弱及沒有大機會成功,並非剔除理由。如反申索註定失敗,該反申索可能被視為濫用法庭程序。參見《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例。 15.該規例也賦予法院修改任何令狀或狀書的權力。如果申索書或反申索書未揭露所依據的訴訟理由,即使修改的具體內容尚未提交法院,法院也可以給予修改的機會。參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第18/19/4段。 16.被告人指控原告人違反該大廈的公契,導致廁所嚴重堵塞,向原告人索償精神上及健康損害賠償、經濟和誤工賠償、接駁廁渠工程費、通渠費等等。 17.被告人於《經修改抗辯及反申索書》第20段,聲言2014年6至8月為接駁廁渠最後限期,但原告人仍不斷作出破壞堵塞行為。被告人沒有在該段詳細指出原告人的破壞堵塞行為,但第23段陳述了「原告人三次在公共厠渠頂部伸入直徑約4吋的鋼罩和膠泵各一,配鋼枝闖入到被告人單位,經地台固定在約6吋高平台的渠最高處,以完全堵塞被告人厠所」。另外,被告人為反對剔除反申索申請,於2025年8月4日法庭存檔的誓詞表示:—
18.聆案官下令剔除反申索,原因是糞渠及污水渠為公用部分,只有該法團可提告。 19.本席認為,上訴法院Incorporated Owners of One Beacon Hill v Match Power Investment Limited [2012] 6 HKC 200一案對本上訴有關。在該案中,被告是One Beacon Hill地產發展項目(下稱「該發展項目」)的發展商,該發展項目包含超過600個住宅單位。在工程竣工前,大部分住宅單位和停車位已根據地政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稱「預售樓花合約」)透過標準條款的買賣協議出售給不同的買家。該工程隨後於2004年完工,預售樓花合約也於2004年8月左右完成。剩餘的住宅單位和停車位則根據標準條款的買賣協議(下稱「竣工後合約」)出售給不同的買家,這些合約的條款與預售樓花合約中的條款有所不同。 20.發展商被指在建造該發展項目公共部分時違反了預售樓花合約。相關的合約條款僅存在於預售樓花合約中,不存在於竣工後合約。業主立案法團依據《建築管理條例》第16條及/或第18條,向發展商提出違約官司。被告人申請剔除該訴訟,理由是業主立案法團缺乏必要的陳述權。被告人的剔除申請在原訟法庭被駁回,其後提出上訴。 21.上訴法院批准該上訴。上訴法院裁定第16條不適用,因為並非所有業主均享有訴訟權。根據第16條的字面解釋,該條僅適用於所有(而非只有部分)業主對公共部分均享有的訴訟權,因而將訴訟權賦予業主立案法團,該條不適用於僅部分而非全部業主享有的訴訟權。結合相關背景和立法目的,對第16條的這種解讀是合理的。儘管所涉合約權利與公用部分有關,但所有業主之間並不存在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對於未根據預售樓花合約購買的業主,他們的出資應視為用於改善公共部分的出資,因為他們無權就公用部分的狀況向發展商提出申索。關於第16條賦予業主立案法團的訴訟權,重點應放在所有業主因共用部分受損而遭受的損失上。因此,法院裁定第16條不適用於該案,因為該案中並非所有業主都享有訴訟權,而只有部分業主享有訴訟權。 22.就本案簡單而言,本席認為,根據One Beacon Hill一案,該大廈各單位除了原告人的單位外,已經接駁外牆排污渠,因此原告人單位內的直立排污渠只是支援被告人的單位。被告人指稱原告人於其單位內破壞直立排污渠,導致被告人單位廁所淤塞及為她帶來其他損害,雖然直立排污渠為公用部分,但指稱的直立排污渠的破壞及損害只影響被告人,不影響其他單位,所以並非全部業主享有訴訟事由,因此訴訟權及陳述權落在被告人手上而並非該法團這個論點,並非無可爭議。 23.此外,本席留意到原告人亦於DCCJ 1196/2019一案就該大廈的遷渠工程起訴該法團,申索清潔費和精神及身心健康損害賠償。陳錦泉法官在審訊後已作出判決[4],駁回原告人的申索,而就本案而言,該判決書第40段與本案有關連之處,有關的裁決為:—
24.根據這邏輯,被告人的1028單位的坐廁渠及蹲廁渠,只是處理1028單位內的排污,其他單位不會亦不可能共用它們,因此它們不屬於該大廈的公用部分,這進一步支持被告人反申索,尤其是被告人有訴訟權及陳述權這一點,並非無可爭議。 (3) 對原告人的損害程度 25.原告人沒有提出因被告人延誤了1天作出本上訴而蒙受任何損失。 (4) 總結 – 批出逾時上訴許可 26.本席考慮及衡量了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被告人只是逾時了1天,逾時的理由,逾時沒有對原告人帶來損失,以及最重要的是被告人反申索原告人,尤其是訴訟權及陳述權這一點並非無可爭議,因此本席批准被告人延遲提出上訴的申請。 新證據可否呈堂 27.被告人就反對原告人的剔除反申索申請,已經於2025年8月6日於法庭存檔反對誓詞。籠統而言,該四份誓詞沒有解釋被告人延誤1天提出上訴的原因,反而是重覆案情,並提交一些2025年8月6日法庭存檔的反對誓詞中沒有包括的論點、文件,該四份誓詞應理解為《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所指的新證據,但無法達致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一案訂立的原則,尤其是第一個條件,即證據無法透過合理的努力取得並使用在先前的聆訊上。 上訴得直 28.無論如何,被告人的反申索,尤其是被告人有訴訟權及陳述權這一點並非無可爭議,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 29.如上文所述,被告人於《經修改抗辯及反申索書》第23段提出了原告人的一些破壞堵塞行為,另外又於2025年8月6日法庭存檔的誓詞表示:—
30.本席批准被告人於28天內存檔及送達《經再修改抗辯及反申索書》,但該再修訂只可把上述該2025年8月6日法庭存檔的誓詞第3及4段的內容以綠色加入《經修改抗辯及反申索書》第20段。原告人可於送達《經再修改抗辯及反申索書》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 《經再修訂的回覆及對反索書抗辯書》,但只僅作回應被告人以綠色作出的修訂。 結論及訟費 31.本席現作出命令如下:—
32.本席並頒發以下暫准訟費令:—
33.如與訟各方沒有在本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申請更改暫准訟費令,暫准訟費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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