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芳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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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經在2021年11月29日聆訊後,在2023年11月1日,頒令兩名原告人身為遺產執行人,有權並應以已故曾淑雲女士(「曾女士」)的遺產支付HCMP 1749/2011和HCAP 20/2013兩案的訟費 (「該命令」) [1] 。案件的背景在黃法官的判決書第3至第25段中已有論述,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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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82/2023, [2026] HKCA 10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2023年第38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113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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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經在2021年11月29日聆訊後,在2023年11月1日,頒令兩名原告人身為遺產執行人,有權並應以已故曾淑雲女士(「曾女士」)的遺產支付HCMP 1749/2011和HCAP 20/2013兩案的訟費 (「該命令」)[1]。案件的背景在黃法官的判決書第3至第25段中已有論述,在此不贅。 2.第二被告人反對該命令,並在2023年11月22日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她其後在2024年4月19日存檔了《經修訂上訴通知書》,提出了六點上訴理由。她在2024年7月22日及7月23日分別存檔非宗教式誓詞及傳票,申請在上訴時援引新證據的許可。在7月22日的誓詞中,她只提供了1個項目的文件夾,即她的29份新證據。她其後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存檔了一份補充誓詞,其內容是關於 (新證據的傳票)的陳詞共20段,其中,第二被告人解說:
3.第二原告人在2024年8月16日存檔了一份反對誓章,第二被告人亦在2024年9月2日存檔了一份回應誓詞。除此以外,第二被告人亦再存檔了多份誓詞,司法常務官已作出指示表明法庭不會考慮該等誓詞。 4.本庭經考慮新證據申請的文件及有關的書面陳述,認為適宜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審理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5.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10(2) 條規則規定,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上訴法庭不得接納進一步證據(關於在審訊或聆訊日期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除外)。 6.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申請人必須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中訂立的三項條件,法庭才會批准在上訴時提交和引用新證據。該三項條件是:
7.Ladd v Marshall 一案的原則不適用於有關審訊日期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上訴法庭在Zhang Rong 對Po Shing Construction Ltd及另一人 [2024] HKCA 461第22段中,重申以下適用的法律原則:
分析 8.第二被告人擬在上訴中引用的新證據有下列29項:
9.證據1其實是關於曾女士去世前的生活情況。所有新證據,除證據13中的部份文件外,均是關於在黃國瑛法官聆訊前已發生的事宜。第二被告人在支持誓詞及陳述書中,只嘗試闡述她在本案中擬呈交相關新證據的理由,卻沒有解釋爲何不在HCMP1133/2020一案早前的聆訊時引用該等證據,故她未能顯示她已盡了合理努力,仍然未能取得該等證據在原審時引用,因此未能符合Ladd v Marshall 案中訂立的第一項條件。再者,她亦沒有解釋採納有關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會有重要影響,因此未能符合Ladd v Marshall 案中訂立的第二項條件。 10.而證據13當中的三封警方發給第二被告人的信函 (日期分別爲2022年6月6日、2024年2月23日及2024年5月16日),關乎聆訊日期後發生的事宜。這些信函提及警方經調查之後,判斷第二被告人在2022年4月2日要求警方協助調查的案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人士觸犯罪行;而她在2024年2月14日申請查閱一件案件的詳情,亦不涉及刑事成分;最後,在2024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只是提及投訴警察課調查過第二被告人對警務人員作出的投訴後,亦判斷相關警務人員並無過錯。本庭認爲這些新證據,對本案件不會有重大的影響,本庭亦不認爲不接納該新證據會有違公義。 結論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第二被告人在上訴中引用新證據的申請。 訟費 12.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要求第二被告人支付訟費。因第二被告人的申請被撤銷,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第二被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在本申請的訟費,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 由何穎忠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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